关于应收债权凭证/供应链融资票据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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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债权凭证/供应链融资票据的账务处理

2024-05-30 11: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一)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二) 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二)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2.账务处理举例

以比亚迪的迪链凭证[1]为例。对账务处理全流程梳理如下:

2.1 销售形成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发出商品

2.2 收到迪链凭证

此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① 做台账登记管理,不做会计处理;

② 在应收票据进行核算(列报仍需进行调整[2],详见后续分析):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2.3 将迪链凭证持有至到期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4 将迪链凭证进行贴现(此为题主所问之处)

此时实务中可以看到两种处理方法,具体情况需结合贴现协议的相关条款、约定进行判断。

可以私聊答主一对一沟通呀(#^.^#)

① 将迪链凭证进行无追索权贴现融资,应收账款终止确认,利息部分一次性计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应收账款

(回到2.2②中说的列报调整,此时将迪链凭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② 将迪链凭证进行附追索权贴现融资,应收账款不终止确认,视同质押借款,利息部分在贴现期间内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待分摊利息

贷:短期借款-本金

贴现期间内对利息进行分摊,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待分摊利息

迪链凭证到期后: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回到2.2②中说的列报调整,此时将迪链凭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列报为应收账款。)

需特别注意:该种处理方式下,贴现取得的现流反映为筹资活动,对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会有影响。

上述处理方法有点类似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账务处理,可以参考答主的另一篇回复:

参考^迪链凭证,是比亚迪及其成员企业根据负责运营比亚迪及其成员企业指定的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即迪链平台业务办理规则签发的、显示基础合同项下付款人与基础合同交易对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电子记录凭证(电子债权凭证)^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的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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