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董监高”离职,如何变更工商登记的公司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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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董监高”离职,如何变更工商登记的公司身份?

2024-07-01 13: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前商事实践中频繁出现关于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案件,也就是公司的“董监高”离职时,会出现拒不配合公司完成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况,当然也有公司不配合离职的“董监高”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况,那么在任期间设立的公司身份关系应当如何处理呢?

需要说明的是,员工的离职行为如果满足劳动法律法规,那么员工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当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按照公司法律法规而产生的“董监高”身份会直接变更,这一身份关系是否变更,如何变更,仍需要将离职行为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董监高”拒不配合公司完成变更工商登记的,怎么办?

实务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工商备案需要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制式申请表格和材料,如果被变更的人员拒绝交出公章,则公司要完成变更手续就面临一定困难。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被撤换的“董监高”有配合公司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义务,但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这些人员仍有义务配合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公司有权起诉这些人员要求其履行该义务。

但是,诉讼进程耗时较长,不利于公司尽快完成人员工商变更以恢复正常经营。所以,建议实务中遇到这种情形时,公司不妨启用新的公章,并登报声明原公章作废,然后凭借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新公章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拒不配合离职的“董监高”完成变更工商登记,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或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如不履行将遭受行政处罚。但碍于行政处罚的滞后性,存在公司拒不配合的情况。

因此,建议“董监高”谨慎对待离职前谈判程序与条件,由于各地市监局对工商变更程序所需材料可能有所差异,建议可以提前与市监局进行确认。若存在需公司配合的,建议以该配合义务作为离职谈判条件之一。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四种抗辩事由均不能成为公司拒不变更的理由:

(1)尽管公司法第45条规定了董事会法定最低人数的限制,但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办理变更手续的,不予支持。

(2)对于公司因离职“董监高”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而拒绝为其办理的,公司应另行主张。

(3)因未选任出新任“董监高”,工商变更存在程序障碍的,非阻却司法介入权利救济的正当理由。

(4)离职人未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未返还公司公章、车辆等主张,公司可另案提出损害公司权益赔偿或返还公司财物等诉讼请求,但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理涉。

基于“董监高”身份在法律上的重要地位和特别责任,这一群体的“离职”过程中,不仅包括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或委托关系的解除,更应当包括以配合完成公司法意义上相应身份的工商变更。因此,鉴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拒不配合情形,公司和“董监高”均应当重视此处,并将其作为完善公司治理方式的重要内容予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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