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川知识点丨ABS发行主体要求全梳理,什么样的原始权益人可以发行ABS 作者/徐子阳 编辑/张锦荣 从年初《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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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川知识点丨ABS发行主体要求全梳理,什么样的原始权益人可以发行ABS 作者/徐子阳 编辑/张锦荣 从年初《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2024-07-09 08: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雪球App,作者: 大队长金融,(https://xueqiu.com/7289558063/270065180)

作者/徐子阳

编辑/张锦荣

从年初《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以下简称“交易所ABS新指引”或“2号指引”或“指引”)出台后,相信各位同学对新指引中不同的基础资产要求已经了然于心了。今天我们不聊基础资产,来聊聊另一个角度——对于原始权益人的主体要求,看看都是什么样的原始权益人可以发行ABS。

01

原始权益人的普适要求

基础要求大家应该都非常熟悉了,给大家简单列一下:

开展业务应当合法合规、满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合规展业是应然的要求,需要关注或常有反馈的特定类别主要是:

(1)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合规性自查要求;

(2)保理公司在设立、业务经营、相关指标方面根据《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5号文)的合规自查要求;以及

(3)互联网贷款主体(包括小贷公司,以及常见的放款信托等载体)从事互联网消金类业务的主体合规要求,这点从“监管要求”的层面展开能囊括的范围就更多了,可以包括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9号文)、《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24号文)、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14号文)、《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信托公司互联网合作贷款规范整改通知》等互联贷款业务方面的合规要求,也可以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合规要求,还可以包括金融网络营销宣传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另外,对于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合规要求也在核查之列。

(觉得上面的法规太多了看不完?没关系,可以直接看一川的各大系列:

一川快评丨尊重实践,严守底线:评《关于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互联网合作贷款规范整改的通知》

一川报告丨互联网贷款数据合规

一川知识点丨金融网络营销宣传的合规点与关注点

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或经营资质——简单来说即行业特许资格,例如从事放贷等金融业务需为持牌金融机构,未来经营类收入大部分均需要特许经营或特许权资格。

最近两年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失信被执行人大家很熟悉了不多介绍,我们这里对其他几类失信主体类型给大家溯溯源:

(1)“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指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单位,而这个名单是在应急管理部的政企服务平台可以查询的;

“其他失信单位”这个就比较广泛了,我们举两个典型的:

(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这个名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以及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页面查询可得;

(3)“涉金融严重失信人”,这个名录要求来自于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信用中国网站作为公示渠道。

注意,以上三类失信主体也是指引原文对增信机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明确列举的要求。

02

“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认定和要求

在交易所新ABS指引中,相比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49号文”),对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概念界定是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

与收取基础资产现金流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这里需要区分一下,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主要是指合同下积极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例如PPP合同下需要项目公司持续履行运维义务并以运维绩效作为付费前提),而一般不包括消极义务(例如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间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的义务)。

专项计划设置循环购买安排,后续合格基础资产的产生依赖原始权益人持续生成;——这点比较好理解,不管是自行投放还是从第三方受让,都需要对应的持续生成能力支持循环购买机制的实现。

基础资产现金流依赖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产生,或者原始权益人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这点比较常见的是特许经营下主体以未来经营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的情形,这也是在此前《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中直接释明的一类情况。并且这一项还进行了相应兜底,将“可能对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也进行纳入,因此诸如应收账款类ABS中,即使作为原债权人的原始权益人已经履行完毕基础合同项下的供货或者施工义务,且不涉及循环购买等情形,但如原始权益人继续以原收款账户收取基础资产现金流,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情况好坏可能影响现金流后续的收取,也存在被理解为属于“可能对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的可能性。

考虑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业务、财务等各方面的情况对基础资产后续的生成、回收均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对于认定为特定原始权益人主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03

储架发行下的原始权益人特别要求

2号指引中,对于专项计划“一次申报、分期发行”要求:

原始权益人能够持续产生与分期发行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资产规模,即有持续投放生成资产的能力,说大白话就是——别报完了储架结果没有资产能装进来,导致有额度没资产发行的尴尬情况(顺便说一嘴,中保登支持计划对这类情况是有罚则的:在自然年度内,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已登记地产供应链反向保理产品累计三单未提款的,中保登公司不接受同类型产品新增发行前登记申请)。在储架申报时,建议提交对应模拟池或者首期发行真实池为佳,以便论证原始权益人资产储备和持续生成能力。

原始权益人或增信机构资质良好,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值得关注的是,相较于此前分期发行要求,条款上修改了“原则上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或以上”的主体评级限制。这一修改我们觉得是比较符合目前储架发行资产的现状的,尤其对于部分消金ABS的发行,减少了主体评级限制之后,更加具备灵活性。

04

特定类型原始权益人要求

(1)境外主体

根据指引要求,如原始权益人(或增信机构)属于境外主体的,需要聘请具备当地执业资质的境外律师对相关主体资格、内部授权和增信的法律效力等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2)房地产企业

根据指引要求,如原始权益人为房地产企业,要求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不存在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且尚未按照规定整改的情形。

(3)地方城投公司等

指引要求原始权益人、实际融资人等开展ABS应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指引的规定相对笼统,但随着城投35号文的出台,对于原始权益人、增信主体、实际融资人和债务人涉及城投主体的,审核政策上将进一步细化,需要审慎关注。

(4)穿透至实际融资人

除上述外,指引对ABS融资进行穿透,即如果实际融资人与原始权益人非同一主体(例如中间嵌套保理公司受让后发行,或CMBS项下实际融资人实际上为底层借款人等情况),则还要求对实际融资人是否符合指引中对原始权益人要求进行核查。

(5)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先前融资租赁挂牌指南在实质方面基本保持了一致:

业务开展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原则上正式运营满2年,合法、稳健经营,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良好;——相较于原融资租赁ABS挂牌指南,最大的变化是将“主体评级AA级以上”调整为“信用状况良好”,即目前ABS审核规则层面对租赁公司本身评级无强制要求。属于境内外上市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净资产等指标占上市公司的比重应当超过30%),或者信用良好的融资租赁公司——这一条不是必备的,还有其他的替代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a)单笔入池资产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资产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对优先级本金覆盖倍数大于100%,且入池资产对应的租赁物为能产生持续稳定的经营性收益、处置时易于变现的租赁物;

(b)入池资产为汽车融资租赁债权,承租人高度分散,单笔入池资产占比均不超过0.1%,基础资产相关业务的逾期率、违约率等风控指标处于较低水平,且原始权益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2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

(c)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提供担保、差额支付等增信机构的信用良好

此外,即使是保理受让后再发行的融资租赁ABS,初始融资租赁公司仍应满足上述要求。

(6)小额贷款放款主体

同前文所述,由于涉及网络小额贷款的合规性要求,新指引中对于小额贷款放款主体提出了更为明确而细化的要求,这部分也是新指引中大篇幅细化增加的重点内容:

开展业务合法合规,已取得相关资质证照,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放款机构若为小额贷款公司,其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监管要求——同前文所述,不论是86号文,还是9号文等互联网贷款规范,均要求对重要合规方面逐项核查;

业务开展稳定,具备独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专业业务人员,具有完善且合规的贷前审核、资产持续管理及催收等业务流程及方法,基础资产相关业务的逾期率、违约率等风控指标处于较低水平;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还应当具备完整有效的技术系统——这条我们重点说说最后一点,消金类业务普遍依托于技术系统线上自动化开展,在获客、审批、授信、放款、回收等环节给予客户更好的体验并获得更高的效率,因此对于系统也提出了更详细的尽调和穿行测试的要求:

原始权益人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依托于专业的技术系统的,管理人应当对技术系统的完备性、可靠性、有效性和底层资产数据的真实性开展尽职调查,验证原始权益人提供的违约率、逾期率等资产表现数据及资产分布特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说明并披露该技术系统的功能,包括资产详细信息的显示和有效筛选、入池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情况的标识、资产池逾期、违约和回收表现统计、不合格或需置换赎回的基础资产的特殊标识等

原则上正式运营满2年、最近一年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

参与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存在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的情形;放款机构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放款机构不存在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等情形——这三点都是从17年发布141号文开始即明确的合规红线;

符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的规定——21年监管机构从多个渠道重申了对于征信合规问题的重视,不论是征信断直连要求、人行的政策表态,再到出台4号令,强监管下金融活动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活动仍将是短期内整改重点,其中互联网贷款放款主体和征信机构、引流机构的业务合作、行为边界、责任划分所延伸的合规问题,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会是关注重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要求针对的是“放款机构”,而非仅仅限定于担任原始权益人的贷款主体,小额贷款基础资产由保理公司受让后转让给专项计划的,放款机构仍需满足上述要求

此外,应对消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多种业务模式的更迭,指引对部分特别模式也进行了明确:

(a)除直接提供贷款外,企业通过提供赊销服务、提供分期付款服务等方式形成的小额债权,也需要参照适用本节规定,即对于通过货款分期、保理分期的市场模式也进行了规范;

(b)对于通过信托计划发放小额贷款且信托计划委托人中存在信托计划的,则要求同时满足资管新规的相应合规要求。

(7)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的原始权益人

同样,在新指引中该类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准入标准与原基础设施类ABS挂牌指南保持了实质一致:

信用状况良好,开展业务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原挂牌指南要求的“原始权益人主体评级达到AA级以上”和“增信机构主体评级达到AA级以上”同样进行了简化;

具备资产运营能力和对相关资产的控制能力,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相关业务正式运营满2年——新指引同样要求资产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对相关资产的控制能力,即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都需要有能力控制到底层相关资产(包括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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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川研究团队

徐子阳

一川研究员

领域资产证券化 REITs 私募基金 资产管理行业金融机构 地产 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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