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作废、代替、废止,关于标准版本的概念你都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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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作废、代替、废止,关于标准版本的概念你都懂了吗?

2023-08-18 18: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清楚了标准有效、代替与废止的产生,理解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就变得简单了。 

有效与作废是一对对立关系,经过复审,标准只存在“继续有效”或者“作废”两种结果,而作废又导致“修订”与“废止”两种结果。通过下图,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标准继续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

注: 

①同号代替:是指修订后标准号不变,仅改变年代号 。

②异号代替:是指不仅改变了年代号,而且改变了标准号。这其中又包含:同范畴代替(即国标代替国标、行标代替行标)、非同范畴代替(即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从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和调整转号(即仅改变标准号,不改变内容)。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判断和选择呢?我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要明确有四类标准属于作废标准:

1.已被新标准所代替的旧标准; 

a) 强制性的标准一定要用最新的,旧的自动废止。 

b) 推荐性的标准如果在前言部分没有明确提出废止,只是代替,则新、旧并存,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只有前言中写明“本标准代替并废除XX版本”,则旧版本的就不能用了。 

2.审批单位已宣布废止的标准;

3.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 

4.企业标准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不进行复审的。 

第二,若在推荐性标准中,出现“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代替……”字样,是指在满足“适用性”的情况下,旧版本可以继续使用。这种情况下,在前言结尾部分出现的“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中所包含的标准都是可以参考的。

在这里,“适用性”这个词非常关键。在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的第2.2.1条定义:适用性是指产品、过程或服务在具体条件下适合规定用途的能力。这个解释有些晦涩,我们举一个例子,就可以简单的说明“适用性”的意义:A企业生产的B产品,产品标准为Q/XXX XX2005,这个版本的标准被Q/XXX XX2008代替,C企业选用参考2005年版本生产的B产品作为其原材料(因为参考2008版本生产的B产品在某指标上不符合C企业的要求),那么虽然2008版本的标准已经代替了2005版本,但2005版的标准仍可作为产品的参考标准)。 

所以,选用标准时,一定要查看标准的前言。标准的代替、部分代替、废止、强制性条款等许多信息,均在前言中体现。我们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和使用产品的具体条件选择标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推荐性标准中出现“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代替并废止……”字样,则旧版本不可再用;强制性标准新标准一旦发布,旧标准不可再用。

至此,标准中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就比较清晰了。 

那么,为什么有的标准废止了但没有代替标准发布?

一份标准被废止通常有以下几个可能:

1.标准规范对象消失。例如有些产品目前已经停止生产了,为了该产品所制定的这份标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予以废止不再保留。

2.标准之间重复规范。例如有些内容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个对象两个甚至是两个以上的标准共同规范,由于制定的年代不一样、考虑的因素不一样等等,标准之间会出现互相矛盾、互相“打架”的情况,令标准的执行者无从下手。这样的话,就需要对重复的内容予以整合,或是修订成一个标准、或是废止其中的某个标准以统一执行标准。

3.适用范围发生变化。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但是某个对象除了该行业在使用以外没有人去用,亦或是国家标准制定的技术指标过低,不利于发展,诸如此类问题就不宜制定为国家标准,这时会调整为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直接由企业自主制定。

以上三种是常见的被废止的情况,这三种情况都不会有新标准代替(第二种情况中需要整合修订的除外)。

补充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例如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内容冲突、标准文件与法规规章内容冲突、不利于保障人身安全或环境保护等等,虽然已经启动了对该标准的修订工作,但是囿于修订工作的进度太慢,所以采用先废止后修订的方法,不过实际上是制定了一个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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