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俱乐部管理规范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2024-07-16 06: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的精神,引导冲浪(桨板)项目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中心制定了《全国冲浪(桨板)项目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冲浪(桨板)俱乐部认真执行。

体育总局水上中心

2022年4月21日

全国冲浪(桨板)项目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建立与国内冲浪(桨板)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联系,落实“服务、安全、规范、引导”的宗旨,推动我国冲浪(桨板)运动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上中心”)是冲浪(桨板)项目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冲浪(桨板)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俱乐部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各级水上中心、体育组织、行业体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第四条 冲浪(桨板)运动包括:短板冲浪、长板冲浪、桨板冲浪、桨板竞速、桨板瑜伽、桨板球、桨板马拉松、桨板花式、白水桨板等。

 

第二章 俱乐部注册

第五条 冲浪俱乐部是开展冲浪活动、普及冲浪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冲浪竞技水平的基层组织,各类冲浪(桨板)俱乐部或相关从业机构均可向水上中心申请注册;在国内注册的国际组织及企业(外资、合资)可按照业务开展情况自愿加入。

第六条 注册俱乐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政方针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无违法犯罪、不良言论等行为;

(二)符合水上中心制订的冲浪(桨板)俱乐部等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开展青少年培训工作的必须满足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基本要求》;

(四)具备法人资质,或经法人授权、代表该法人的团体;

(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门的技能人才,其中在水上中心注册的教练员不少于2名,有专业的安全救援人员、工具及开展活动的水域;

(六)有健全的活动流程与标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冲浪设施设备与器材的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七)注册俱乐部必须购买场地保险,开展活动时必须购买相应的人员与运动保险;

(八)注册俱乐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料。

第七条 注册俱乐部的权利

(一)俱乐部可根据当年竞赛成绩,为俱乐部会员申报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等运动员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但需在总局规定时限内申报;

(二)可对项目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可获得水上中心相关技术资料、技术咨询、竞赛培训等活动信息,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四)可申请参加水上中心星级俱乐部等级评定;

(五)注册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注册俱乐部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水上中心与俱乐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积极向社会宣传推广冲浪(桨板)运动,组织冲浪(桨板)培训和各种活动开展,促进冲浪(桨板)项目的健康发展;

(三)支持和配合水上中心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由水上中心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水上中心的相关会议或赛事、培训等活动;

(五)注册俱乐部需每年提供项目开展情况的报告;

(六)俱乐部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应做好安全工作,并对其开展的活动负责;

(七)缴纳会费。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全国冲浪(桨板)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学员的培训工作须按照水上中心公布的教材、培训计划、考核大纲开展。

第十条 全国冲浪(桨板)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的培训工作实行申请制,水上中心批准后方可开展;学员培训实行报备制,俱乐部按照培训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备即可开展。

第十一条 全国冲浪(桨板)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学员的相关证件由水上中心统一颁发,同时水上中心也有权授予相关单位在特定时间针对指定区域进行证件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俱乐部需要对培训学员教学成果负责,水上中心将针对培训进行监督与复核,复核过程中不合格的学员达到一定比例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暂停该俱乐部培训资格。经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培训。

 

第四章 赛事活动

第十三条 开展冲浪(桨板)赛事均要求按照水上中心颁发的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俱乐部应积极宣传和推动冲浪(桨板)运动的开展,承担水上中心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参与水上中心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第十五条 俱乐部需常态化开展冲浪(桨板)活动,每年应为本俱乐部的会员举办一次以上冲浪(桨板)比赛、培训,并组织俱乐部代表队参加水上中心举办的“中国冲浪(桨板)俱乐部联赛”及其他全国性赛事。

 

 俱乐部等级

第十六条 为更好的引导和加强冲浪(桨板)项目的健康有序发展,水上中心将在注册俱乐部中开展俱乐部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水上中心将根据俱乐部环境、场地、设施、器材、技术力量、俱乐部管理制度、运营规模和开展业务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定。冲浪(桨板)俱乐部的等级逐级分为三级,从低到高分别是:一星级俱乐部、三星级俱乐部、五星级俱乐部。水上中心将根据项目的发展在未来对星级俱乐部的划分进行调整,赋予相应俱乐部更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 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第十八条 注册俱乐部申请等级评定,程序如下:

(一)注册俱乐部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评定工作由水上中心组织评定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定委员会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动态调整,在审核相关申请材料或实地考查后,决定是否同意申请,最终报水上中心批准;

评定工作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每年度举行一次俱乐部年会,对俱乐部年度工作进行评议

(四)冲浪和桨板项目星级俱乐部分开进行评定;

(五)水上中心批准俱乐部的申请后,在官网及官方小程序公布注册俱乐部名单。

第十九条 年审程序

(一)水上中心每年对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一次年审;

(二)俱乐部须按要求提供俱乐部年度工作报告。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组织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变更情况);

2、年度工作情况(包括培训概况、安全工作预案和实施情况总结、赛事活动概况、运营状况、环保工作情况);

3、所获各级单位奖惩情况;

4、对水上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星级俱乐部评定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成为一星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履行一星级俱乐部的义务,行使一星级俱乐部的权利;

(二)遵纪守法,以推动全民健身为己任,促进冲浪(桨板)运动的推广和发展;

(三)具有两名及以上经过水上中心培训并发证的冲浪或桨板教练;

(四)有标准的培训工作流程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五)每年培训的学员(以下培训学员均为全国运动冲浪(桨板)水平等级体系的学员)在30人以上;

(六)陆地配套功能区不小于50平方米(营帐或临建等功能房),具有十套及以上冲浪或桨板培训所需的全部装备;

(七)水域面积:冲浪俱乐部需要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海域使用权,浪况不低于0.5米(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天);桨板俱乐部可使用水域原则上不低于:长500米、宽50米、深度0.5米,水质不低于Ⅲ类水。

(八)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为三星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成为水上中心注册的一星级俱乐部,能够行使三星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具有5名及以上经过水上中心培训并发证的冲浪或桨板教练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的技术力量,配备专门救援人员和船艇器材;

(三)每年培训学员在50人以上;

(四)陆地配套功能区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20套及以上冲浪或桨板培训所需的全部装备;

(五)水域面积:冲浪俱乐部需要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海域使用权,浪况不低于0.5米(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50天);桨板俱乐部可使用水域原则上不低于:长1000米、宽80米、深度0.5米,水质不低于Ⅲ类水。

(六)每年度参加至少3次由水上中心组织举办的赛事、培训等活动;

(七)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有专门的公众号或其他反映俱乐部活动情况,并定期更新的平台。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成为五星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成为水上中心注册的三星级俱乐部,能够行使五星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具有10名及以上经过水上中心培训并发证的冲浪或桨板教练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的技术力量,配备专门救援人员和船艇器材;

(三)每年保证培训学员在200人以上;

(四)陆地配套功能区不小于200平方米,包含办公场所、营帐区、临建区、用电用房、器材存放区、冲洗区等功能区域;具有30套及以上冲浪或桨板培训所需的全部装备,同时具备救生艇等安全救援设备;

(五)水域面积:冲浪俱乐部需要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海域使用权,浪况不低于0.5米(原则上每年不低于200天);桨板俱乐部可使用水域原则上不低于:长2000米、宽100米、深度0.5米,水质不低于Ⅲ类水。

(六)每年度参加至少5次由水上中心组织举办的赛事、培训等活动,申请并承办1次水上中心主办的全国性赛事活动;年度体验人数不少于1000人,各类活动不少于5000人次参与。

 

第八章 星级俱乐部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星级俱乐部的权利

(一)一星级俱乐部的权利

享有注册俱乐部所有权利的基础上,并能得到以下权利:

1、可得到由水上中心统一制作印有水上中心logo和“国家体育总局水上中心冲浪或桨板一星级俱乐部”字样的标牌;

2、可按照水上中心的规定及相关办法开展全国冲浪(桨板)运动等级水平一星至四星级学员培训;

3、可按照水上中心规定及相关办法申请并举办全国性赛事活动。

(二)三星级俱乐部的权利

享有一星级俱乐部的所有权利的基础上,并能得到以下权利:

1、可得到由水上中心统一制作印有水上中心logo和“国家体育总局水上中心冲浪(桨板)三星级俱乐部”字样的标牌;

2、可按照水上中心规定及相关办法开展全国冲浪(桨板)运动等级水平一至六星级学员培训;

3、享有水上中心主办赛事报名费优惠政策;

4、可按照水上中心规定及相关办法申请并举办全国冲浪(桨板)运动等级水平教练员培训班;

5、可申请举办全国U系列赛事。

(三)五星级俱乐部的权利

享有三星级俱乐部的所有权利的基础上,并能得到以下权利:

1、可得到由水上中心统一制作印有水上中心logo和“国家体育总局水上中心冲浪(桨板)五星级俱乐部”字样的标牌;

2、根据水上中心任务安排,可申请组队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赛事等交流活动;

3、根据水上中心委托可在相应区域内开展全国运动水平等级培训的监督或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星级俱乐部的义务

(一)遵守水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每年向水上中心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推广情况、赛事活动情况、培训开展情况、环保工作情况等;

(三)每年度严格落实本星级俱乐部评定中的各项要求;

(四)承担水上中心指定的相关工作;

(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第二十五条 水上中心首次开展星级评定工作时,将按照俱乐部实际条件确定相应星级标准。

第二十六条 星级俱乐部年度认定技术服务费

(一)一星级俱乐部 1000元

(二)三星级俱乐部 3000元

(三)五星级俱乐部 5000元

 

第九章 俱乐部等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并收回原等级证书

(一)俱乐部不再满足原等级条件要求的;

(二)不能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

(三)被举报有相关违规情况并审核后被核实的;

(四)出现安全事故或有民事诉讼行为并未妥当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等级证书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有严重违反水上中心相关规定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俱乐部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九条 星级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使用等级证书

(一)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等级证书的;

(三)违反水上中心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等级证书。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为冲浪(桨板)运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俱乐部,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对冲浪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俱乐部,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注册资格。

第三十三条 俱乐部发生安全事故的将直接取消注册资格,评选阶段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也将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十四条 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俱乐部将自动丧失全部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水上中心所有。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方冲浪运动协会、行业体协冲浪运动协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级地方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