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铁围挡影响商铺经营”为由打官司败诉 佛山中院:公共利益应优先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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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铁围挡影响商铺经营”为由打官司败诉 佛山中院:公共利益应优先受到保护

2024-07-09 17: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佛山轨道公司的这些举措表明,其在施工前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充分考虑了地铁施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积极采取了控制不利影响的措施。佛山轨道公司对地铁进行建设,中铁公司对道路进行围蔽施工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公益性,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原告财产权益的故意。

焦点二:财产是受损还是获益?

顺德法院还指出,从客观上看,中铁公司是对佛山新城该小区三期商铺前的吉安道进行半封闭施工,根据该院现场勘验的结果显示,吉安道仍可以双向通行机动车。该小区三期商铺北端靠近小区入口处留有出口,行人亦可以出入。道路围蔽护栏距离该小区三期商铺门前走廊台阶有大约1.5米的距离,中间通道可供行人正常通行。现场情况反映,该小区三期商铺是可以经营的,消费者有可以出入的通道,中铁公司对道路进行围蔽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原告的商铺无法经营的损害结果。

从何先生、霍女士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看,两人所购买的商铺就在地铁口附近,一旦地铁施工完成,原告本身就是直接的受益者。结合本案的事实,两人购买商铺并且选择地铁口附近的商铺,其目的就是为了经营或者出租以获取更大的利益。从长远来看,地铁建设的完成,无疑会为两人追求更大利益创造好的条件。

不能否认的是,中铁公司的围蔽施工行为虽然不会导致周边商铺无法经营的后果,但确实会对周边商铺的权利人行使权利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商铺门前道路的顺畅、周边行人出入的方便甚至对经营商铺的客流量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两人作为公民,其行使权利的范围并不是无边界的。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工程,两人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而不能以此作为要求三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一审:受损与围蔽无关 两业主败诉

广佛轨道公司称,他们并非涉案工程的业主,没有参与该工程修建,所以该案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中铁公司辩称,佛山轨道公司提供给中铁公司的场地获得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临时围蔽施工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该片区施工时已经进行交通疏解,交通疏解方案经过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同意。因此,中铁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佛山轨道公司则表示,何先生、霍女士不仅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存在损害事实,相反的,两人是地铁工程的受益方,地铁开通后,反而会促使其物业价值上升。地铁工程关系到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依法应驳回两人的起诉。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先生等二人所声称的财产受损,与广佛地铁二期的施工没有因果关系。法院随后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终审:合法公共利益受保护 施工长远利好公众

何先生、霍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虽然商铺北面留有入口,但从入口处走向商铺需时约三分钟,且数十家商铺无一经营,这明显就是围蔽施工影响了商铺的租赁。另外,一审法院只是在强调“公益性”,却忽略广佛轨道公司、中铁公司本身才是地铁项目的直接获益方,以及何先生、霍女士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近五年而且尚在继续侵害的重要事实。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佛山轨道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地铁施工为周边居民所带来的不便及影响,在案件中不存在疏忽或者懈怠。况且,佛山轨道公司早在2009年2月就已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广佛线二期工程的环评报告,而何先生、霍女士在2012年7月14日购买该商铺时,就应当预见地铁建造施工对商铺使用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其次,地铁建造施工期间,施工以及围挡的设置及因施工所带来的粉尘、噪声以及车辆绕行、行人受限,必然会对施工附近商铺的经营、使用造成影响,对房屋所有权人而言,必然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地铁施工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必要且合法,地铁建成后,包括何先生、霍女士在内的广大公众都将受惠,对涉案商铺市场价值的提升亦有助益。必要且合法的公共利益应优先受到保护,何先生、霍女士对公共利益实现过程中造成的个人利益受侵害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近日,佛山中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大洋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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