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川知识点丨银登资产流转知多少 作者/王洁 编辑/ 诸葛甜溦 01 写在前面 今天来聊聊银登的资产流转业务。 在开始今天的话题之前,想和大家先来聊聊银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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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川知识点丨银登资产流转知多少 作者/王洁 编辑/ 诸葛甜溦 01 写在前面 今天来聊聊银登的资产流转业务。 在开始今天的话题之前,想和大家先来聊聊银登... 

2024-07-13 01: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雪球App,作者: 大队长金融,(https://xueqiu.com/7289558063/262044500)

作者/王洁

编辑/ 诸葛甜溦

01

写在前面

今天来聊聊银登的资产流转业务。

在开始今天的话题之前,想和大家先来聊聊银登中心。银登中心的全称为“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其是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项下为信贷资产及银行业其他金融资产进行流转的主要场所。但银登中心并非大家想象中属于类似证券交易所等的事业单位,银登中心在法律性质上其实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分别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但基于其特殊定位,其有别于一般的公司,在实操中仍然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能。

根据银登中心的官网介绍,其职能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为信贷资产及银行业其他金融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流转和结算服务,承担部分交易管理和市场监测服务等职能;(“资产流转功能”)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便捷的信息披露、交易对手发现、交易记录查询等服务,促进银行的资产风险定价能力;(“信息披露功能”)持续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助力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创新,为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重要保障。(“金融创新功能”)

今天的话题主要关联的是银登中心的第一个功能,也是银登中心目前最被大家熟知的资产流转业务,正如其功能所述,银登中心在资产流转业务中提供的是登记、托管、流转、结算服务并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能

02

主要业务模式

顾名思义,资产流转业务的本质是“资产转让”行为。根据流转标的是正常类和不良类、流转方式是债权转让、收益权转让还是信托受益权转让,资产流转业务的主要业务模式可以归纳为如下表所示:

表1:资产流转业务模式

在上述业务模式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自2022年4月起,多家信托公司收到属地监管的窗口指导,不得新增以银行信贷资产作为底层资产的财产权信托,此类业务需按照金融同业通道业务进行逐步压降清理,因此后续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在实践中可能受到障碍。同时我们也看到在银登中心公示的资产流转登记信息中,该类模式亦无后续新增的相关案例。

03

流转资产范围

从银登中心的职能来看,其流转资产的范围包括信贷资产及银行业其他金融资产,实际情况主要集中在信贷资产,但截止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信贷资产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统一而清晰的界定。

那么,伴随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到底什么样的资产需要在银登中心进行流转登记呢?我们理解通常包括如下几类:

银行金融机构的表内资产,常见的是贷款债权。这类资产被视为最狭义角度的“信贷资产”,也是目前最不具争议的一类资产。金融租赁公司的表内资产,常见的是金融租赁债权。根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的规定,该文虽然并未明确其规范的转让标的范围,但是在发文对象中明确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同时银登中心出具的配套规则《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中发文对象处也涵盖了“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同样地,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中也有类似的处理。同时,从近年来银登资产流转的操作实践和公布的流转信息来看,金租债权是一类需要在银登进行流转登记的信贷资产。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表内贷款债权。102号文、108号文和82号文均未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表内贷款债权是否属于信贷资产或信贷资产收益权的范围,也未要求其表内贷款债权资产需要经银登流转。仅从发文对象上来看,102号文并未发送给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而108号要求集中登记的文和82号收益权转让的文虽均明确发送对象包括“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不过在正文表述时明确在银登中心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活动的主体应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并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进一步定义。因此,从前述文的规定来看,对于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表内贷款债权是否需要经银登流转登记并不明确。值得关注的是,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0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中明确“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融资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正面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银登进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且从银登的实操口径来看,如果前述主体进行贷款债权转让,也需要依据102号文和108号文在银登进行登记,不过由于其贷款性质难以满足102号文“重签协议”等要求,在实操中较少采用债权转让模式。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债权和信托受益权。正如上文所述,目前关于资产流转的主要几个文件的发文对象均包括了信托公司,那么信托公司作为银监体系内的金融机构,其因设立信托计划而形成的信托贷款债权以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否需要经过银登中心呢?答案是无需,理由是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属于信托公司的表外资产,其不符合“信贷资产”需为“表内资产”的基本要求。但有一个例外,即当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属于其他银监体系内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如较为常见的银行贷款债权、金租债权、消金债权、汽车贷款债权等,此时对于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需要经过银登,即上面我们所说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

综上来看,在银登中心的语境下,“信贷资产”范围的图示如下:

图2:信贷资产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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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方式

考虑到银登流转的标的分为正常类和不良类资产,而该两种资产的流转方式在现行银登规则项下存在一定的区别,本篇我们主要探讨正常类资产的流转方式和流转关注点,关于不良资产的相关要求将在下篇与大家进一步分享

需要澄清的一个“误区”,“转让≠登记”

经常有同学会问,“对于要求在银登中心流转的资产,是否必须在银登进行转让,如果未在银行转让的,转让效力如何?是否会有合规风险”?

如果想准确回复这一问题,需要首先理解108号文对于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要求。根据108号文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即将所持有的信贷资产及对应的受益权进行转让,应实施集中登记,以促进信贷资产流转规范化、透明化,实现对信贷资产流向的跟踪监测”。该句规定明确了两个中心意思:

(1) 信贷资产及其受益权转让需要集中登记,并未要求需要集中转让。

(2) 集中登记的目的是促进信贷资产流转规范化、透明化,实现对信贷资产流向的跟踪监测。

从该条规定,我们就可以较好回复之前提出的问题,信贷资产可以在银登中心以外进行转让,但转让后需要集中登记。

资产流转的两种方式:场外流转+事后登记方式以及场内流转+事前登记方式

2021年发布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银登字[2021]32号,简称“32号文”)更加清晰地回复了如上问题,其在第八条明确:未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出让方须在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信贷资产要素信息、交易信息及相关合同文本提交至银登中心,核对通过后完成流转登记。至此,我们可以将银登中心许可的两种资产流转登记方式总结如下图所示:

图3:信贷资产流转方式

05

流转关注点

正常类信贷资产流转的规则体系

正常类信贷资产的流转方式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和债权收益权转让。我们分别将两种流转方式适用的现行有效规则总结梳理如下:

图4:信贷资产流转监管体系(债权转让)

图5:信贷资产流转监管体系(债权收益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合规关注点

从现行适用的规则以及银登中心的实践操作来看,债权转让的合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102号文中。我们将目前审核过程中的几个重点问题和大家归纳总结如下:

图6:债权转让关注点

1. 债权转让的三大原则: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原则

(1)“真实性原则”主要关注如下方面:

是否存在法定及约定的转让限制;是否取得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同意;是否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根据102号文的要求,信贷资产的转让需要“真实出表”,因此不允许出让方通过任何显性或隐性担保安排对受让方进行兜底。

(2)“整体性原则”主要关注如下方面:

是否存在拆分转让:根据102号文的规定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联合贷的情形,银登中心允许出让方将其持有的对应比例的贷款债权未偿本息进行转让,在该等情形下同样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银团贷款需要优先转让给受让方:考虑到银团贷款的特殊机制设置,从有利于后续银团运行和贷款债权回收的角度,102号文要求如银团一方出让其持有的贷款债权的,其他银团参与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其他银团参与方拒绝受让的,方可以转让给银团以外的主体。

(3)“洁净原则”主要关注如下方面:

重签协议的要求。根据102号的规定,“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而言,由于借款人在借款发放后对重签借款协议的配合意愿较低,因此在实操中主要通过债权转让确认书的方式满足该等合规要求。具体而言,出让方在发放贷款时即会要求借款人签署一份同意债权转让、并确认受让方作为新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函,并在后续明确受让方之后通过受让方签署前述确认函方式在形式上对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附属担保权益的完全转移。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常规的附属担保权益种类有保证(含最高额保证)、抵押(含最高额抵押)、质押(含最高额质押)等。针对不同的附属担保权益类型,如需实现附属担保权益的完全转移,需要关注各个类型附属担保权益的转让生效条件,并完善相应的转移手续。

图7:附属担保权益转移要点

图7:附属担保权益转移要点(续)

转让双方后续职责分配。根据102号要求,在信贷资产转让后,出让方应当移交基础资产文件及相关资料给受让方,并由受让方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但考虑到贷款债权的后续回收,受让方一般会同时委托出让方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代受让方持有基础资产文件、资料以及行使部分贷后管理职责。根据目前合规要求实践,在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情形下,需要明确基础资产文件及资料已经转移给受让方,资产服务机构仅系代为持有前述材料;且贷款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在受让方,资产服务机构仅为接受委托协助受让方处理部分次要的贷后管理职责。

2. 债权形成的合规性要求

102号文本身并未对信贷资产债权的合规性作出特别规定,但从目前银登转让的实践来看,对于贷款债权形成的合规性亦是其审查的重点之一。该等合规性要求主要考察信贷资产出让方所在的行业对于出让方的业务合规性规定,进而影响债权合规性。

如债权转让模式中较为常见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债权资产,则需要关注该等贷款债权是否符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9号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24号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14号文”)等规定中对于联合贷(出资比例、放贷业务资质)、个人数据保护、个人征信、银担合作等合规性要求。

3. 债权转让的效果

根据102号文的相关规定,信贷资产债权转让可以实现出让方对于相关信贷资产的会计出表和监管出表,即相关资产可以在出让方会计报表内终止确认,并且释放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同样地,受让方应在会计和监管指标上作相反处理。

债权收益权转让的合规关注点

从现行适用的规则以及银登中心的实践操作来看,债权转让的合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82号文以及银登中心发布配套的16号文中。我们将目前审核过程中的几个重点问题和大家归纳总结如下:

图8:债权收益权转让要点

1. 债权收益权的受让主体只能是信托计划

82号文未对信贷资产收益权的受让主体进行明确规定,但在银登中心发布的16号文中明确规定其受让主体仅为信托计划,这一点从目前实践案例披露的信息来看,也与此保持一致。对于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而言,82号文和16号文均有明确规定需要“合格投资者”,其中正常类的不限个人和机构,不良类的仅限机构投资者,同时进一步明确“本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

虽然从82号文的行文表述来看,主要是针对银行金融机构,但从实际来看,消金公司亦是收益权模式的主要参与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消金公司的资产特定较难满足债权转让中重签协议等要求,且相较于银行机构而言,其融资需求大于资产出表需求。

2. 债权收益权的转让效果

根据82号文和16号文的规定,与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债权收益权转让不能实现出让方监管出表,即出让方仍需要进行全额资本计提;在会计出表方面,收益权模式将根据出让方是否实际向受让方转移风险和报酬判定是“完全终止确认”、“完全不能终止确认”还是“继续涉入”,并将根据前述不同会计处理计提拨备以及计算其他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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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川研究团队

王洁

一川研究员

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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