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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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
为加强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校纪委(下设纪检监察室)受理的党支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 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在校纪委领导下,纪检监察室负责职责范围内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收集、登记、办理、汇总、分析、上报等。 (二)双报告原则。校纪委在掌握党支部、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保密原则。问题线索管理、办理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问题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 第三条 问题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校纪委接收的来信、来电、来访的问题线索; (三)从监督检查、审计报告、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一)对党支部、党员干部违反党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违纪行为的举报; (二)对党支部、党员干部、部门、行政监察对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及有关纪律、法规的举报; (三)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线索; (四)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 (五)按照工作职责或相关规定,应当由其它职能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五条 问题线索受理要求 (一)接收来信,应及时拆封,保持信笺、信封、邮票、邮戳、地址的完整。要把信封、信笺一并装订。上级纪委转办信件,还应将转办函或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来电接听,要询问清楚并如实记录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如有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来访接待,应2人以上,接访时应要求举报人把问题讲清楚,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举报人确认并签字。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其他举报。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等由信访工作人员及时下载打印,不得擅自做任何文字处理,按来信办理;图片、视频音频等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办理。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六条 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一)上级纪委转交的问题线索,由校纪委进行研判,按照上级要求提出拟办处置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交相关领导审批。 (二)校内接受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对照第四条(一)至(六)款所列问题线索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属于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属于问题线索的,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交相关领导审批。 (三)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告知信访人已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此类信访件单独造册登记,予以备案。 第七条 实名举报的受理与反馈 (一)承办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已经受理。 (二)实名举报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实名举报必须件件有反馈。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四)实名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人应认真听取举报人的不同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反馈时举报人又提出新的举报事项的,承办人应在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举报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 (五)确因特殊情况难以给实名举报人当面反馈的,可采取寄送反馈材料,或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反馈,做好反馈记录。 第八条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一)问题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 1.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问题线索处置承办表》。将谈话函询信件转交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签名后交校纪委。 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类,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 3.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确定为暂存待查类的,校纪委每季度召集会议研究,根据掌握的最新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4.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 经研究确定为予以了结类的,校纪委应登记并予以销号。 (二)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立案审查必须报校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校纪委对问题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情况。 第四章 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 第九条 校纪委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当年的信访举报登记材料,应整理归档。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 第十条 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一)对上级纪委转交的信访举报件,应包括转办函、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问题线索处置成批表、查处情况或办结报告、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对校纪委接收直接办理的信访举报件,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谈话记录、情况说明、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处置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校纪委专职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填写信访月报表、季报表和全年度报表,及时上报上级纪委。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十二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校纪委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透露给被举报党支部、部门以及被举报人;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相关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党支部、部门或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校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相关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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