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申诉信访听证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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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申诉信访听证制度(试行)

2024-07-17 00: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了切实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申诉信访听证制度。

第一条 对申诉、信访案件的听证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第二条 立案庭对当事人的申诉、信访实行“有诉必理”,并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提供的书面材料分别立申诉复查案件或信访案件。

第三条 对以下案件实行听证:

(一)案情复杂的申诉、信访案件;

(二)当事人已经上访的重大申诉、信访案件;

(三)争议较大的申诉、信访案件;

(四)经书面审查,申诉、信访所涉及的案件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四条 对申诉、信访案件听证,坚持合议庭组织听证与承办法官组织听证相结合的原则。

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不宜由承办法官组织听证的案件,由听证合议庭组织听证;其他案件由承办法官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法律人士等人员参加听证会。

邀请人大代表等人员参加听证会,应于听证会三日前向其发出邀请函。邀请函应载明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案件性质等情况。

邀请人大代表等人员参加听证会,参照我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案件旁听审理和监督执行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确定听证的案件,应于听证七日前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申诉信访听证通知书》。

《通知书》应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的文号和性质、争议的焦点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参加听证时的权利、义务及应就争议的焦点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未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当事人要求重新听证的,不予准许。

第九条 听证应紧扣争议的焦点,不作全案审查。

第十条 听证采用纠问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申请人(申诉人或信访人)陈述具体请求及事实理由;

(三)由被申请人(被申诉人)陈述辩驳意见;

(四)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六)宣布听证结束。双方当事人确认听证内容记录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听证一般以一次为限,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听证秩序,听从合议庭或承办法官的指挥。

对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会;对哄闹、冲击听证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主持听证法官或其他人员,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听证结束七日内,合议庭或者承办法官应根据听证的具体情况写出审查报告(申诉案件)或听证意见书(信访案件),报主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本院法官专业咨询小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审判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00四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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