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信访的源头化解与长效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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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访的源头化解与长效机制构建

2023-11-08 17: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长期以来,执行信访始终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对于一线执行干警来讲,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既费时又耗力,在 “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已经成为执行干警去不掉的“心病”。而作为执行工作的“晴雨表”,执行信访又关乎司法公信力,直接体现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满意度,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现实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信访办结率纳入“基本解决执行难 “三个90%、一个80%”核心指标,足以证明执行信访工作对于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性。在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后,人民法院正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努力前进,这对执行信访工作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研究新形势下的执行信访工作,从源头上化解执行信访矛盾,构建执行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

一、执行信访的表现形式及类型分析

(一)执行信访的表现形式

从信访人类型来看,主要有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其中申请执行人信访的案件占比达80%以上。从执行信访反映的方式来看,主要有来信、来访、来电三大类,少数信访人通过网络媒体发贴制造舆情或通过电视节目采访以达到信访的目的。从信访人初访的层级来看,直接向执行法院反映问题的占绝大多数,少数信访人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反映,还有少数信访人既有来电、来访,又同时向不同部门写信反映问题,甚至有的信访人直接进京上访,以此引起执行法院的高度重视,达到尽快解决其诉求的目的。总之,信访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呈现多样化。

(二)执行信访类型分析

从执行信访的类型来看,主要有以下三大类:一是反映法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问题;二是反映执行行为错误、违法执行问题;三是反映外部干预执行以及其他影响案件执行的问题。结合信访人类型,具体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类:

1.申请执行人反映问题类型主要为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的问题,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执行法官不接电话,执行信息不公开;(2)对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查找不力;(3)法院查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官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财产线索;(4)提供财产线索后未及时查询;(5)查封财产后未及时进入处置程序;(6)拖延发放执行款物;(7)应采取罚款、拘留措施而不采取;(8)涉特殊主体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未提出异议,但反复信访要求法院执行到位。(10)经司法救助后,仍然通过信访要求继续司法救助。

2.被执行人反映执行错误、违法执行的问题,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2)提出异议拒不受理审查;(3)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4)对判决书等执行依据不服,认为法院不应该执行。

3.案外人、利害关系人主要反映违法执行、对异议拒不受理审查等问题。此外,还有一部分因参与司法网拍的竞买人因拍品公告存在瑕疵、成交后税费承担、悔拍后保证金问题以及长期未能实际交付等引起的信访。

二、执行信访的成因及化解难点

(一)执行信访的成因

造成执行信访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是多方面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的。既有外部原因,如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社会治理不完善,外部联动机制不健全,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导致人民法院现有执行手段难以有效执行到位;也有当事人自身原因,如在民商事交易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把本应该由自身承担的法律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转嫁到法院,认为只要法院判了就要执行到位。特别是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不能理性对待,一味强调法院执行不力,反复纠缠法院。当然,从人民法院自身来讲,也有诸多原因导致当事人信访:

1.执行法官自身原因。(1)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不畅,不接听电话或者接听电话后三言两语应付了事,使得申请执行人误认为法院执行不力;(2)对当事人的诉求不重视,甚至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有厌烦情绪,不做法律释明而直接不予理睬,引发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造成信访;(3)执行中确实存在不规范、执行不力、执行错误等问题直接造成当事人信访;(4)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诉求符合相关规定,而没有及时处理,被动造成当事人信访。     

2.工作机制方面:(1)少数法院认为只要有执行案件,信访就不可避免,因此,对执行信访不够重视,相应工作机制没有建立,以致于信访量居高不下;(2)接访制度流于形式,信访渠道不通畅,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采取越级访或其他形式的信访;(3)接访后办理不及时,流程不规范,尤其是对本级访处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申诉信访系统规范办理,而是充当“二传手”,相关情况转告执行法官后“简单了事”;(4)对信访案件处理简单化,片面追求挂网督办案件的核销,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导致当事人反复信访;(5)重点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案件办理上犹豫不决、顾此失彼,导致错过最佳化解时机,信访长期不能得到解决。

(二)执行信访的化解难点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工作是这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因此,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益矛盾最易激化,涉及的信访矛盾也最难以化解。当前,执行信访化解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访老户”成为最大化解难点。因种种原因,几乎每一家法院都沉淀着几个“信访老户”,他们无原则的诉求以及反复纠缠严重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仅法院 “束手无策”,甚至连地方信访部门在解决“信访”老户问题上往往也是“无能为力”。

2.“历史旧案”成为执行信访化解的新难点。就目前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来看,一些少则三年多则十年的执行案件成为法院信访化解的难点和痛点。这些案件中,有的早已终结或者终本,有的几易执行法官,因当时审执衔接不畅或执行不规范,造成法院当下处理上的棘手和复杂;

3.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造成执行信访在一段时间内的“急剧增大”。经过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辛苦努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执行工作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在看到成效的同时,一部分终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案件正在执行中的申请执行人有了心理偏差,认为既然执行力度这么大,为什么自己的案件不能执结。于是,他们把信访作为案件解决的途径,从最初的电话询问到登门上访,使得法院一段时间信访数量大幅上涨。

三、执行信访的源头化解

就目前来看,信访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权利救济体系中的一项特有制度。不得不承认,涉诉信访问题已经成为法院的工作重点之一,而执行信访又成为法院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执行信访问题必须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行信访问题的发生。从外部因素来讲,社会治理的优化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而矛盾纠纷的前端化解又是减少诉讼的关键。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多元并举的解纷机制必将成为新常态,诉讼案件的有效减少也会促使执行案件的相对减少,进而使得执行信访问题的大量减少。从法院内部来讲,执行信访的源头化解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

(一)强化风险告知

风险,在经济生活中特指投资或利润可能收不回来,而执行风险的突出表现是判决执行不能或判决难以执行到位。判决生效后,胜诉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愿望最为强烈。因此,做好立案阶段的执行初次接待至关重要,既能初步判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也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执行风险的法律释明,促使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及执行不能有一个理性的看待和深入的了解,进而对穷尽执行措施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有正确的理解和认同。

(二)强化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其目的是化解矛盾、协调各方利益,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因此,加大诉讼保全适用力度,尽可能的在诉讼阶段化解矛盾,不但可以减少进入执行的案件数量,也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避免“执行难”的发生都有积极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执行信访的源头预防和矛盾化解。

(三)提高裁判质量

裁判是法院诉讼行为中最重要的一种,裁判的最终结果就是法律文书。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裁判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而不是存在表意不清、模棱两可、内容不明确的问题,以致于执行中难以操作、无法执行,甚至按照判决执行完毕后,当事人不认可执行结果。因此,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裁判质量,强化审执协调配合,应当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机制,防止因程序衔接不畅、相互推诿,造成当事人长期信访,矛盾难以化解。

(四)规范执行行为

执行规范是人民法院常提常抓的行为,但半数以上的执行信访与执行行为的不规范有着直接关系。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执行干警业务水平不高、执行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的问题。要着力提升执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在此基础上,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功能,落实团队化办案模式,强化繁简分流,强化流程节点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管人、管案,切实防范违法执行、消极执行行为的发生,用制度保障执行行为的规范。

(五)加大执行力度

执行的本质属性是强制性。实践中,往往因财产处置不及时,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打击不力,应当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而未采取,失信惩戒、悬赏执行、公开曝光等手段弱化,引起申请执行人不满,造成执行信访。加大执行力度,就是要将强制性贯穿于执行过程的始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处置变现并及时给付。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惩戒措施运用到位,以实实在在的执行行动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

(六)推进执行公开

阳光执行是最好的防腐剂,执行公开是赢得当事人理解支持的最有效途径。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流程、执行结果、执行法官电话及执行案件监督流程。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行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对当事人的来电、来访、来信及时予以处理,注重互动交流,主动做解释说明工作,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执行动态,消除疑虑和误解,赢得理解、信任和支持。

(七)强化程序救济权利保障

从严格意义来讲,信访并不是一个法律救济途径,而许多执行信访往往反映的却是执行救济的问题。实行审执分离改革后,这一现象有所改变,但对当事人异议复议请求不按照法律程序立案审查,审查不及时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在执行中,对当事人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复议,要依法处理,加强当事人程序救济权利保障。对执行完毕、终本案件,当事人对执行结果不满意的,也要及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及时告知其异议复议权利,将执行争议案件全部纳入已有的法律程序解决。

四、执行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构建的思考

执行信访的源头化解是预防和减少执行信访问题的发生,理想状态是无执行信访。正如上文所述,因种种原因所致,还是有大量的执行信访进入法院,由此产生执行信访的受理、办理、化解等工作。近年来,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工作。特别是“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将执行信访办结率纳入“3+1”核心指标,一督到底、全程跟踪、定期通报、专项督查。在全国法院统一使用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系统,所有信访案件纳入平台管理,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全程留痕,分级交办督办规范化、信息化,解决大批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在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后,人民法院把“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努力奋斗的目标,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成为当下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执行信访作为检验执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健全完善执行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突出执行信访地位

执行信访作为涉诉信访最为突出的问题,其大量存在严重破坏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做好执行信访工作,是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解人民之所忧的生动司法实践。反观执行信访对执行工作的考量,既有执行规范化、信息化的问题,又有消极执行、执行错误的问题,从这一点讲,抓好执行信访就是抓住了执行工作的“牛鼻子”,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功效,对于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二)强化信访工作责任

抓好执行信访的关键是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工作,强化执行信访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一是各级法院党组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信访工作的责任担当,班子成员要带头接待群众,亲自研究重大案件,化解具有影响力的信访矛盾。二是主管院领导、执行局长要落实好管理责任,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切实将执行信访工作各项机制落到实处。三是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特别是中级法院要发挥好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帮助化解重大疑难案件,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四是全体执行干警要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执法规范和廉政纪律,正确认识信访工作,积极处理信访矛盾,防范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

(三)完善初次接访制度

执行信访的工作重心在基层,首要关口是做好初次接访。一是确立专人接访制度。要挑选政治素质好、群众工作能力强、执行业务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干警负责接访,确保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确保岗位流动过程中接访人员的接续性。二是搭建全方位接访平台。既要完善线下接访制度,做到“有窗口接待、有电话接听,有专人接待”,也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打造网络互动平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群众的司法新需求。三是热情接待群众。接待群众是接访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既要耐心细致听取群众诉求,又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法律事实,还要换位思考、理顺情绪,避免处理不当激化新的矛盾。总之,要让每一名群众在初访中都能感受到司法温暖、建立起司法信任。四是完善接访登记要素。要规范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把群众的诉求准确完整的记录下来,告知信访办理流程及回复方式,情况紧急的要及时联系案件承办人并向有关领导汇报,迅速作出处理,防止拖延时间激化矛盾。

(四)规范信访案件办理流程

一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的工作要求,将申诉信访材料登记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理、审核、审批程序,确保“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二是严把核销标准。要严格按照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核销标准,把好每一起信访案件审批关,确保每一件案件的办理结果都能对当事人的诉求作出积极回应,赢得当事人的认同。三是加强对信访案件的后续跟踪管理。执行局长要对已化解但未实际执结的案件定期调度,实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保持与信访人的沟通交流,督促案件承办人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结案件,从根本上解决信访人诉求,真正化解信访矛盾。

(五)建立信访案件定期清积制度

结合工作实际,在信访问题较为突出的时段以及重点时段和敏感时期之前开展执行信访案件集中清理活动。一是做好信访案件的梳理排查。对所有在办的信访案件,已化解但未实际执结仍存在信访隐患的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存在信访隐患的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建立执行信访工作台帐。二是分类开展清理工作。对于信访人反映存在消极执行的案件,必须有推进方案和执行措施,积极赢得信访人理解和认可。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也要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控措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要穷尽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做好法律释明和息诉罢访工作。信访人反映问题不属实的案件也要努力做好信访人稳控工作,尽可能做到息诉罢访。三是做好重大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对执行信访积案、老案,要建立院、局长包案制度,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和资源,化解重大信访案件。

(六)依法运用信访终结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执行信访案件的依法终结作出8条规定,主要分为执行实施类案件与执行审查类案件的信访终结。就目前来看,执行审查类信访在理解、把握、操作上比较容易,而执行实施类信访终结处理上还存在一定难度。从减轻中、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压力考虑,建议信访终结最终全部纳入审查类信访终结,全部由高级法院直接作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之规定,执行完毕案件和终本案件,申请执行人不认可执行结果信访,告知其针对结案通知书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提出异议,而是反复向上级法院信访,建议由中级法院立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审查,信访人如果对驳回其诉求的审查结论不服,告知向高级法院申诉。申请执行人不提出申诉,仍然信访的建议由高级法院立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最终结论为驳回其请求,申请执行人仍然信访的,由高级法院决定信访终结。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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