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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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专题

2024-07-11 16: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热点咨询     问题1:什么是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答: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指的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评定级别的行为。

   

  问题2:哪些纳税人可以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并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可以参加信用评价。

   

  问题3:哪些纳税人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答:根据《公告》第十七条:“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问题4:纳税信用等级一共有哪几级?分别是多少分?

  答:根据《公告》第十八条:“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问题5:哪些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答:根据《公告》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问题6: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公告》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问题7:每一年信用评价结果何时公布,哪里可以查询?

  答: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企业信息”页面查询企业信用等级。

  A类纳税人还可至“上海税务网(www.tax.gov.cn)-我要查询-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中查询企业信用等级。

   

  问题8:对信用等级为A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哪些激励措施?

  答:根据《公告》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问题9:对信用等级为D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根据《公告》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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