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方案(苏人口计生委〔200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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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方案(苏人口计生委〔2005〕52号)

2024-07-15 21: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方案(苏人口计生委〔2005〕52号) 发布日期:2024-01-09 08:53:42 浏览次数: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精神,现就做好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创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具体行动。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将进一步激发全省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江苏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为保证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最低标准、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方式等政策,由省里统一制定。各地不得扩大奖励扶助目标人群的范围。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对社会广泛宣传、向群众公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逐级审核、张榜公示、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公平公正执行。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负责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奖励扶助金,被委托的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制作储蓄存折,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奖励扶助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组成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并在省人口计生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地应建立相应的、相对稳定的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奖励扶助工作。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实行首次申报制度。各地要将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协调机构的建立情况、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和奖励扶助资金(含配套资金)安排计划报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经批准后实施。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五、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一)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户口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委;

3、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七、奖励扶助金的标准、来源和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也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奖励扶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专项补助。另外,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拨付一定的奖励扶助工作经费,确保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奖励扶助金全省统一发放方式。县级财政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奖励扶助资金(含各地配套资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上,实行封闭运行。由财政部门委托农村金融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6月、12月各发放一次。

八、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步骤

(一)2005年奖励扶助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20日前)为准备工作阶段。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21号),在全面总结我省去年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的配套政策,做好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6月21日-7月31日)为动员部署、培训宣传阶段。召开全省全面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电视电话会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精神,对在全省全面推行奖励扶助制度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并对各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按照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广泛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5]25号)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强烈的舆论氛围。

第三阶段(8月1日-8月20日)为各地建立奖励扶助工作机构、动员、宣传培训阶段。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委。负责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宣传动员、落实奖励扶助资金、确定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和对县、乡、村三级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地区奖励扶助工作。

第四阶段(8月21日-9月30日)为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确认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统一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和程序,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数据库,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已经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奖励扶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

第五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为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各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要按要求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奖励扶助金专用储蓄存折,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奖励扶助金首发式,进一步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六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为总结评估阶段。各级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总结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修正有关政策,使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各市的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二)从2006年起,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做好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复核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累计数字报省人口计生委和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为制订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每年5月底前对新增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历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把奖励扶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到位,确保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材料经市级人口计生委汇总后分别报送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九、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把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渠道等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县里上网、村里上墙,并在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确实了解国家和我省的奖励扶助政策,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要定期组织县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及各参与奖励扶助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地要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费税等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委托服务协议履行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即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附件:

1、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附件1

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肖敏(省人口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江建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春延(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何小鹏(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于洪军(省纪委、监察厅驻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

成员:倪道潜(省财政厅科教文处处长)

倪国强(省财政厅科教文处副处长)

徐高仁(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

林朝镇(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申晓建(省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处处长)

刘正荣(省纪委、监察厅驻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组

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杨柳(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副处长)

刘文学(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处长)

二、办公室成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刘文学

成员:周鳌梁、臧玉淼、何青、邱志强、翁历文、曲际暋、吴海峰 

附件2

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配套规章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和落实。

(二)组织实施全省奖励扶助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进度,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共同做好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

(四)考核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的工作情况。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省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及时沟通情况,反馈意见,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奖励扶助工作。

(三)拟定、修改、完善全省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情况。 

(四)督促各地制定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奖励扶助制度规范的运行机制。

(五)对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数量、奖励扶助资金规模实行动态监控和宏观调控。

(六)组织相关人员对奖励扶助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预案。

(七)收集、分析和反馈社会各方面对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负责聘请“奖励扶助制度监督员”,并组织监督员到各地检查监督奖励扶助工作。

(八)开发全省奖励扶助工作软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奖励扶助工作的信息引导和信息反馈。 

附件3

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办法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是指1963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有过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不作为计划生育家庭。

(二)农村居民原则上为2002年末(即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或者1998年第二轮(以后需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变化)土地承包中获取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的居民,至享受该奖励扶助政策时户口性质未发生变化的。或者在新“居民户口簿”的“居所”、“服务处所”栏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上述因素,综合加以确认,具体确认办法由各设区的市制定。以从事江、海捕捞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渔业村的渔民,可视为农村居民。农村居民其中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不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2002年底以前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以及因土地征用转为城镇居民的,2003年1月1日以后按户籍制度改革关于准入制度规定条件迁入城镇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其中有部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虽然没有发生变化,或没有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保待遇,也不作为农村居民奖励扶助对象。他们的待遇及奖励,各级政府应按劳动保障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失地农民及城镇无业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一并考虑,由当地政府出台政策,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改革开放成果惠及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

(三)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如果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一方也可以申领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四)人户分离(如随子女一起生活)的在户籍地申请办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奖励的条件

(一)奖励扶助年龄规定:以身份证载明的出生年月计算年满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按我省原政策及原《条例》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2、按现《条例》规定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1963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不受应在孩子14周岁以内领证的限制,可以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原《独生子女证》遗失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应在查到存根或查清情况的基础上补办,不得弄虚作假;

4、按原政策及《条例》关于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经批准生育后是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未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对实际上已生育过二个孩子的一方不再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实际上已生育过二个孩子的一方不享受本项奖励扶助金;

5、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及补办中弄虚作假,属于出具和持有假计划生育证明,应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取消,如已享受奖励扶助金则应追回,同时按监督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包括以下对象:一是1963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对所生育的一个孩子是否为计划内未加限制。非婚同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二是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三是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四是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五是各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四)“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第一,应是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第二,“依法收养”应从以下情况把握:一是1992年4月1日以后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应严格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执行,以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和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间在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公证为有效证件;二是1992年3月31日以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按个人申报、群众评议、村级审议、乡级审核程序(附后)加以确认。第三,收养必须为夫妻共同行为,单身收养不属奖励扶助范围。第四,生育后收养或收养后生育,以及收养二个孩子,均属已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孩子,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五)“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是从定性上分析所生育的孩子必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的规定且经过批准的生育,从定量上分析只能是生育二个孩子。二是其中一个孩子已死亡必须是在该孩子未生育前。三是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后离婚或丧偶没有再婚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四是“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应区别对待:1980年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的视为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和经过批准生育;1981年后生育两个孩子或者第二个孩子应以第二个孩子生育时有无批准手续为准(从1981年开始我省有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并要求批准后才能生育。由于各地执行上有先后,初期审批手续不规范、文书档案保存不完整,掌握上对1981年至1984年期间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以看曾是否作计划外生育处理过,从1985年起严格以有无批准手续确认)。第一胎为双胞胎生育的,按批准生育二个孩子对待。批准生育的第二胎为双胞胎的属于已有三个孩子。

(六)“只生育一个孩子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现身边无子女的夫妻,年满50周岁即可申请领取规定的奖励扶助金”,这个条件要求,必须是只生育一个孩子死亡以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现身边无子女的夫妻。没有该孩子应在未生育前死亡的限制。只生育一个孩子死亡,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可以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终身未育者或者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全部死亡现无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制度。依法生育二个孩子全部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可列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救助对象。

三、申请、审议、审核、确认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领取奖励扶助金申请。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年度确认。奖励扶助金的申请和确认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当年度达到规定条件后,于当年的3月1日至10日(首次实施时按全面推行的具体部署进行,下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于3月11日至20日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产生)会议讨论,再于3月21日至30日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公示后十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退还村转交申请人本人。需要留存的附申报表一并上报。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4月30日前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分别于5月10日前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十日。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再于6月1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奖励扶助对象所在地乡(镇),建立县、乡两级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取消其资格,并按照《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情况和结果及时上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查,并将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一是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户口薄。户改后换发新居民户口薄时旧证已被收回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改革前户口性质证明,公安派出所(由所在地奖励扶助制度实施领导小组明确该项职责)应当负责任地出具。二是居民身份证。三是结婚证。1982年以前的事实婚姻,在1982年后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事实婚姻证明;结婚证明遗失的应当补领结婚证;1982年以后结婚的夫妻必须提供结婚证。四是《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相关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依法收养子女的相关证明;子女死亡的提供原始死亡证明(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死亡的由子女死亡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证明)。

(三)证明的收集、保管与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与证明时,村级应分类逐一进行登记;上报乡(镇)时,乡(镇)应由二人对照《申报表》逐人逐项对证明进行核实登记,既要核实证明的真实性,又要将证明编号填入申报表,并签名以示负责。对公民提供的证明,应妥为保管,不得有遗失或损坏。证明在乡级审核后由村返还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做到一份不丢、一份不错、一份不损坏。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经核实后,一般可以不复印(降低行政成本),但对其中有疑问的应当复印并作调查核实,复印件应签有说明出处的意见和复印时间,并加盖复印机关印章。

五、确认、送达有关部门、上报备案的内容及时限

确认与进行信息录入后,应制作一式四份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于确认后的10日内分别送达县级财政部门、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奖励扶助对象所在乡(镇)及时存档,以电子版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六、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确认中的权力及责任

(一)对县级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县、乡两级确认程序的执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把握、最终确认结果的质量以及对公示中群众反映情况的调查等,均应实施严格的监督。方法为在工作过程中进行检查、对有群众反映的对象进行复查、对确认对象进行抽查等。

(二)接受备案并进行抽查复核。

(三)督促县级取消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的资格。

(四)对确认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和事进行查处。

七、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终止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与终止均以半年为结算单位:1月1日-6月30日年满60周岁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可以享受半年奖励扶助金;在1月1日至6月30日死亡的可以享受上半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至12月31日死亡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

(二)终止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情形

1、奖励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2、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

3、奖励扶助对象将其户口迁往外省的;

4、错批的;

5、户口性质发生变化的。

八、户口迁移后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一)省内迁移: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迁出,由迁出地发放上半年、全年奖励扶助金,之后由迁入地发放。

(二)省内迁移后执行迁入地奖励金标准。

(三)省内迁移的,迁出地、迁入地实行公函形式交接,迁入地可以重新确认;迁出地、迁入地均应按半年结算规定将变动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送达相关部门或机构,并上报省、市备案。

(四)由外省迁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九、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和退出办法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后,每半年审核一次。奖励扶助对象,因死亡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给予奖励扶助,均应通过审核作及时的退出处理。其审核退出程序:一是由村级在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情况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上报信息;二是乡(镇、街道)要及时从民政、公安等部门及村获取信息,并进行核实,确属应退出的要通知当事人亲属,三是乡(镇、街道)应将退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每半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列表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计生委要及时修改信息,将准确的奖励扶助名单送达同级财政和委托发放机构。四是委托发放机构及时终止对退出对象存折的充值。 

附件4

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登记和管理,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的有关情况,根据江苏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核查、上报、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设《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乡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资金委托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管理。

第二章 信息登记与变更

第四条 凡符合《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到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第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及配偶的姓名; 

(二)本人及配偶的出生年月;

(三)本人及配偶的公民身份证号码;

(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五)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六)夫妇所有子女的有关情况;

(七)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

(八)有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

第六条 经村、乡、县三级审核后确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在确认之后如果个案信息发生变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其变动信息。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的变更包括奖励对象的死亡、迁移、户口性质变动、子女数量变化、审批错误等情况。

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变更时,村(居)委会要如实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报告单》,按规定时间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级对村级上报的退出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后,及时将本辖区的《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报告单》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要及时对乡级上报的退出奖励扶助对象的情况进行审核,查实后签署审批意见。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情况仅限于经村、乡、县三级审核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第七条 奖励资金委托发放单位应当将奖励资金个人账户变动及资金发放与领取情况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对《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奖励扶助对象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和变更。

第三章 信息录入与变更

第八条 《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涉及省、市、县、乡四级,主要有奖励扶助对象管理、资金管理、工作监控、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九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完成后,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将审批后确认的《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录入计算机,将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信息输入《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奖励扶助对象的录入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录入完成并检查无误后,应及时将本地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打印出来交县级财政部门和奖励金委托发放机构。

第十条 县级收到《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报告单》,经核实无误、签署审批意见后,应及时将退出奖励扶助对象的情况录入《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信息的管理与应用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录入、变更、核实、查询、反馈个案信息。

第十二条 省、市、县、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个案信息数据进行校核和评估,不定期地对上报的信息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对影响本系统运行安全的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网络传输的畅通和个案信息数据库的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的利用。

(一)进行汇总分析,测算年度奖励资金的需求和分配方案,为编制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工作提供支持;

(二)将奖励对象的个案信息提供给资金委托发放单位,作为资金发放的依据;

(三)全程监督、实时检查奖励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

(四)基于个案信息开展统计调查,核实数据质量,检查发放结果,评估工作效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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