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电话号码不真实、虚列费用遭银保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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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电话号码不真实、虚列费用遭银保监会处罚!

2024-06-23 07: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处罚文件

当事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聊城中支)

地址: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关某新

当事人:关某新

身份证件种类:居民身份证

职务:某财险聊城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某财险聊城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某财险聊城中支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客户信息不真实、财务信息不真实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一、客户信息不真实

经查,某财险聊城中支2019年1月至10月承保业务中,1499份保单中留存客户(投保人)电话号码不真实,涉及投保人1260人,涉及电话号码45个。

二、财务信息不真实

(一)以虚列劳务费方式套取费用,报表资料存在虚假记载。某财险聊城中支于2019年6月、8月列支的劳务费中,2笔合计3193元资金是被套取出来用于给公司员工发放福利。

(二)以虚列会议费方式套取费用或不列费用科目套取资金,报表资料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某财险聊城中支于2019年7月通过虚列会议费或不列费用科目,套取2笔合计60184元资金用于组织公司员工等人员旅游,套取44312元资金用于购买日常招待用酒。

关某新作为某财险聊城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某财险聊城中支合同制员工及代理人花名册,某财险聊城中支2019年1-10月部分业务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和银行交易流水,对某财险聊城中支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客户信息不真实、财务信息不真实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决定对某财险聊城中支予以罚款2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关某新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聊城银保监分局

2020年9月27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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