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的“保、免、退”到底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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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的“保、免、退”到底指的是什么?

2024-07-05 13: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01 综合保税区内享受的保税政策——“保”指什么?

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类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施封闭监管,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并赋予配套的特定税收、监管政策的特定功能区,也是目前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从境外入区即可保税,区内企业之间可以自由流转保税货物。同时,区内仓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最大程度提高区内企业经营便利性。

02 综合保税区内享受的免税政策——“免”指什么?

(1)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2)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03 综合保税区内享受的退税政策——“退”指什么?

从境内(指国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货物进入国内销售则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

除此之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经批准或授权还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1)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3)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经批准试点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税收后按内外销比例年度补缴税款、内销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收以及缓税利息、外销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等具体政策;

(4)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税收政策。

04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后,还有什么特别优势和优惠政策?

区内企业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将纳入国内税收抵扣环节,能够解决区内企业国内增值税不能抵扣问题,降低企业成本,有效解决当前区内企业对接国内市场不便利的问题。试点企业自行管理非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不实施账册管理,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出区手续,由企业如实记录非保税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并留存三年。

05 “四自一简”包括哪些内容?实施之后企业有什么影响?

(1)“四自一简”包括自主备案、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以及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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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四自一简”后,由企业自主备案、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实施顺势监管,企业自律管理,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06 综合保税区21条新政提及的保税研发,具体有什么优势?

(1)省事。研发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料件、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企业无须来回奔波,有效节省时间。

(2)省力。研发企业通过设立专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可自主备案研发料件和料件成品,根据实际研发情况办理报核手续,有效节省人力。

(3)省钱。研发企业在区内用免税设备开展研发,同时研发货物属于保税性质,研发过程所使用的进口消耗性材料,海关均可据实核销,有效节省成本。

07 非保税货物什么情况下可以与保税货物一起在特殊监管区域存储、分拨配送?要如何办理,实施之后企业有什么影响?

满足“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条件的企业,其非保税货物可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在辅助系统中对非保税货物设立账册,在金关二期系统中对保税货物设立账册,对两种货物实施分别备案、分类管理。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内企业可向所在地特殊区域管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向主管海关提交分类监管备案申请。企业具备分类监管资质后,非保税货物可采取非报关形式便捷进出区,无需办理退税或征税手续;非保税货物可根据集拼、分拨计划需要,与保税货物一起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货物分别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便利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高运营灵活性。

08 哪些商品可以适用综合保税区简化进出区?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相关规定,适用综合保税区简化进出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

(1)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3)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4)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5)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6)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7)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8)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来源:日照综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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