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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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4-07-14 06: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保监发〔2015〕1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 部、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首台 ( 套 ) 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成果转化引入保险补偿机制,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装备制造业高端转型,打造中国制造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工作, 现 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坚持 “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 原则。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 提供 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 进行承保 , 购买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产品的用户为保险受益人,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 投 保企业 提供 保费补贴。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标的 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 的装备产品。

   三、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示范条款,并公开发布 。 其中, 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 ; 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 的 风险。

   对飞机 、 船舶及海工装备 、核电 装备 等 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 国际通行 保险产品 条款 进行 承保。

   四、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具有价值量大、创新性强、风险大的特点,缺乏历史风险经验数据。试点期间 鼓励保险公司 自主组成 共保体 开展试点工作,共保体 应制定共保体章程 ,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 共保 体 合作协议 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应使用 统一的 示范产品条款。共保体应及时将章程、协议、产品等报中国保监会发改部。 保险公司也可 单独 承保 ,但 应 参照示范条款设计保险产品,并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发改部报告,单独承保的项目 不 得 再 与共保体成员或其他保险公司共保 。

   参与试点的共保体成员公司和单独承保的保险公司名单将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保监会三部委的官方网站公布,方便企业投保查询。

   五 、 保险公司自主组成的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共保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共保体成员 合计 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 2 00亿元 ;

   (二) 各成员近三年偿付能力 均 不低于150% ;

   (三) 应由 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 承保理赔服务优质、且 具备首台(套) 重大 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的公司担任首席承保人 ;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 、 单独承保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的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 50 亿元;

   (二) 近三年偿付能力 均 不低于150% ;

   (三) 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 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具备首台(套) 重大 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 ;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 鼓励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共保体由首席承保人统一出单、统一理赔,并为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 承保、理赔等 保险服务; 共保体成员也可直接与制造企业签订投保合同并出具保险单,保险赔款由出单公司支付,保费分配与赔款分担由共保体章程和共保体合作协议进行明确。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保监会三部委每年将联合对参保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保险的保险标的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以获得中央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

   九、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 应 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加强内控管理,完善承保、理赔、财务 等相关 制度, 组建总公司直接领导的首台(套)保险专业团队,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优化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产品方案和服务 。

   十 、试点保险公司 应 严格财务管理,不得在 该业务 中列支中介手续费、佣金及其他与 业务 无关的管理费用,可列支项目 应 据实列支。 保监会将联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进行处罚,并取消试点资格。

   十一 、试点保险公司 应 做好 承保管理、风险评估、防灾防损、损失核算等基础 数据 的积累和试点经验的总结,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奠定基础。

   十二 、试点保险公司 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 向中国保监会 发改部 报送 上一季度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承保项目、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赔款支出等相关信息 。

   十 三 、 试点 保险公司 对承保的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项目, 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保密管理,强化泄密责任追究。

   十四、各保监局应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向辖内装备制造企业做好政策宣讲,推动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试点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保险公司应深入市场一线,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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