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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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治制度

2024-07-15 09: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节 政治制度的变迁

  阿尔巴尼亚地处欧洲巴尔干半岛的西南部,历史上长期受异族占领,是欧洲列强不断争夺的地方。

  l912年12月,英国、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和俄国在伦敦召开的会议决定阿尔巴尼亚为独立国家。

  1941年11月阿尔巴尼亚共产党(后改名为劳动党)成立,宣布为阿的民族独立、摆脱法西斯的统治和建立人民民主政权而斗争。1944年11月阿全国获得解放。

  1946年1月的立宪会议宣布成立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以恩·霍查为首的新政府,同年3月立宪会议通过宪法,立宪会议改为人民议会,形成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由阿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政府。1982年11月,阿人民议会选举阿利雅为人民议会主席团主席。1985年4月11日,恩·霍查病逝,由阿利雅任阿劳动党中央第一书记。这一政治体制一直延续到80年代末。

  1989年东欧发生剧变,在这种形式影响下,阿国内政局也发生变化。执政的阿劳动党于1990年提出向多党制过渡。1991年3月举行了第一次多党制议会选举,阿劳动党获胜,并希望由一些反对党组成联合政府。但以民主党为首的反对党拒绝参加联合政府。

  1991年6月阿劳动党改名为社会党。1992年初,在各反 对党的要求和压力下,社会党决定提前举行新的大选,民主党获议会多数席位,并由除社会党以外的共和党、社民党等反对党组成联合政府。1992年4月,民主党主席贝里沙当选国家总统。大选后的议长和部长会议主席(政府总理)均由民主党人士担任。从此结束了由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制度。阿尔巴尼亚在改制后迄今未能制定和通过新的宪法,现行的政治体制是根据1991年4月通过的《宪法主要条款法》确立的。该《条款法》规定,阿尔巴尼亚为议会制共和国,改名为“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统由议会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可连任两届;不得担任 法律规定以外的职务;禁止党派在国家和政府部门活动;实行多种所有制和有国家控制的经济体制等。由于新宪法尚未通过,因此阿政治制度还不能形成为长期稳固的制度。目前阿总统的权力较大,与议会的斗争也很激烈。这种情况有待新宪法的制度与通过才可能加以解决。

  第二节 现行政治制度

  一、宪法阿尔巴尼亚新宪法至今没有制定出来,新的宪法草案是根据1991年4月通过的《宪法主要条款法》拟定的。

  1994年下半年,阿尔巴尼亚准备通过一项宪法草案并组织投票批准。9月份,宪法委员会召开会议,改 组了宪法草案工作小组的组成。新的工作小组的任务主要是,解决有关宪法法院的地位和职权、宪法修改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如何通过新宪法等问题。在现今的宪法基础上,工作小组很快就拟定出新的宪法草案并于9月29日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通过。

  新拟定的宪法最大的特点是给予总统非常大的特权,但却没有建立一个独立和强大的法院系统。因此,这项草案受到强烈的批评。持反对意见者指出,宪法草案没有真正确定权力的分离,并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总统对宪法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和高级司法委员会(总统是委员会主席)施加了影响,根据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第16条第2款,议会只有在三分之二的多数投票赞成的情况下才能同意采纳新宪法。如果执政的民主党无法控制绝大多数的投票,议会就不太可能采纳给予总统这样大权力的宪法。为此,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总统萨利·贝里沙宣布,宪法草案必须由选举人大会通过,大会参加人员由人数相等的下院议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组成。

  所有反对党,包括从前与民主党联合的党派,都认为总统的这个建议违反了当今共和国宪法规定。各党派一致认为,新宪法只有在议会首先放弃其权力并将权力转交给选举人大会的情况下,经过三分之二的委员投票才能通过。而且,选举人大会必须直接由人 民选出。而把地方委员会成员包括进去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由于1992年7月选举以后所发生的政治变化,委员会委员的观点已不能反映出选民的意愿。同样,三年来政治上的变化,议会也已经不能代表新的工作小组。

  面对众多的反对意见,贝里沙总统提出第二个方案:通过全民公决直接投票。他说这是通过宪法的最民主的方式。根据当今宪法第28条第3款,总统可以建议进行全民公决,但决定权由议会保留。反对党重申,议会还没有放弃通过宪法的权力,所以总统越过了议会,因此违反了当今宪法。

  总统没有理会这些反对意见,还是决定举行全民公决,并决定在投票的基础上再拟定一个宪法草案。

  反对党指出草案的第5条(即只有总统才有权组织全民公决)不符合宪法,因为全民公决的决定权由总统、部长会议和每个委员共同担任(见共和国宪法第23条)。总统提议的宪法把所有人的立法权力剥夺了,只属于总统一人。宪法草案第5条在反对党抗议和离开会议的情况下由大多数投票表决通过。其它37条在10月6日通过。宪法草案在法定人数缺席的情况下通过了并在官方报纸上发表。总统宣布,全民公决将于11月6日举行。

  反对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他们认为,总统越过议会的做法不仅是违反了当今的宪法,而且是篡夺了立法权。由此他们又批评贝里沙总统领导的民主党进行的激进改革和私有化政策造成了阿尔巴尼亚经济危机。反对派没有具体分析草案的内容,认为草案是一种总统的宪法,司法权非常薄弱,无法保护人民的权力。

  总统为他的全民公决和宪法草案进行辩护,并在民主党领导人和政府部长的陪同下,到全国各地宣传他的计划。而社会党和社会民主党呼吁宪法法院审议甚至废除这项宪法草案,理由是,它是在不到法定人 数的情况下通过的(只有63名代表参加,而法定人数是71名)。

  宪法法院院长通常任命几个成员研究提交上来的问题并确定裁决的日期。但这次宪法法院院长根本没有理会反对党的抗议。就在全民公决前不久,三名宪法法院成员认为院长的做法不符合正常的程序并认为这是对宪法法院不负责任的态度,因此他们提出辞职。

  11月6日的投票有80%的人参加,其中41%的人投赞成票,因此草案没有被通过。在此之后,由社会党、民主联盟党、社会民主党和保护人权党组成的反对党团体决定组建一个工作小组,重新拟定一个宪法草案。但是,民主党,包括贝里沙总统本人,认为反对党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主要条款法》。

  1995年1月16日,议会第一次会议开始讨论宪法,但没有任何结果。2月,由于民主党拒绝在人民议会(议会)上考虑反对党提出的宪法草案,宪法暂停制定。而宪法委员会不久将商议制定另一新的宪法草案。因为,根据《宪法主要条款法》第44条规定:草案“由人民议会任命的一个特殊委员会拟定(即宪法委员会一一作者注。 )”。宪法委员会成员由议会选出。到1995年底,新宪法仍然没有出台。

  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阿尔巴尼亚的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议会。本届人民议会是第13届,于1992年4月选举产生,共有140个议席。其中民主党92席, 占议员总数的65。71%;社会党38席,占27。14%;社会民主党7席;人权联盟党2席;共和党1席。人民议会议长是皮耶泰尔·阿尔布诺里,1992年4月6日就任。议会下设10个专门委员会。

  三、总统根据《宪法主要条款法》的规定,总统由议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现任总统为萨利·贝里沙,并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国防委员会主席。贝里沙1991年9月当选为民主党主席。1992年4月当选共和国总统后辞去党的主席职务。

  四、政府部长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关。部长会议主席(政府总理)由总统提名,并由各部部长组成政府。改制后于1992年初举行的大选中,反对党民主党获胜,由民主党、共产党和社民党组成联合政府。

  1992年4月经议会批准成立。部长会议主席是亚历山人,梅克西,民主党的创始人之一,民主党领导委员会及主席团成员。

  五、司法机构最高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院总检察长由人民议会选举产生。

  1994年11月1日,新的民法开始实施。1995年初,在议会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一系列其他重要的法律,如刑法、刑事程序法和劳动法等。但是,有些法官认为,在宪法没有实施之前,不应先实行其他法规。

  到1995年上半年,阿尔巴尼亚通过了新的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将前社会主义时期的法规彻底取消。新法于6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三节 政党与社会团体

  全国至少有28个政治党派,主要的党派有以下几个:一、民主党 1990年12月12日成立。为阿第一大党。有党员10万余人,在1992年3月议会大选中,该党获得议会的多数席位,成为执政党。现任主席埃德瓦尔·塞拉米。

  1994年由于宪法草案的争执,总统提出的宪法草案没有被投票通过,民主党内部分成了赞成总统和反对总统两派。主席埃德瓦尔·塞拉米与总统在宪法草案问题上有争议,于1995年被解职。

  该党主张走和平民主的议会道路,搞市场经济和私有化。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反腐败。

  二、社会党

  由阿尔巴尼亚劳动党在其“十大”(1991年6月10—1 3日)上决定改组而成。有党员10万人,主要成员是劳动党党员。该党在1992年3月的议会大选中失败,沦为在野党。现为阿国内第二大党。主席为法托斯·纳诺。

  该党为中间偏左派党。其主张建立民主社会,在 国家建设方面主张学习欧洲社会主义的经验,分阶段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而不主张激进改革。该党在1992年7月举行的全国地方选举中获胜,掌握了半数以上的地方政权。

  三、共和党

  于1991年1月10日成立。现有党员1.5万人左右。主席为萨布里,戈多,是该党的创始人。

  该党主张推翻共产主义;以西方式民主共和制取代无产阶级专政的一党制;主张实行市场经济。

  四、社会民主党

   成立于1991年4月22日。现有党员约2.8万人,主席为斯坎德尔,季努什。

  该党主张实行政治多元化,建立民主社会: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基础上的混合经济。

   五、民主联盟党

  1992年11月成立。由民主党分裂而来,党的领导多为原民主党的高层人士。主要成员为知识分子。主席为奈里丹·柴卡。

  该党为中间偏右的党派,主张将阿尔巴尼亚建成西欧式的国家,通过多元合作与各党圆桌会议的方式解决国内政治、经济危机。

  六、人权联盟

  主席是瓦西尔‘梅洛。

  七、其他主要党派

   生态学党和希腊少数民族党派。

  第四节 政治形势

  截至1995年底,阿尔巴尼亚的政治局势始终是非常紧张的。各党派的斗争极其激烈,同时,民主党内部也因意见不一致而分裂。

  首先,关于宪法的制定问题。总统及支持他的民主党的一部分所拟定的草案受到其他各党派的强烈反对。社会党等一些党派拟定的宪法草案又得到民主党的批评。

  其次,关于反腐败问题。阿民主党近期内的主要任务是反腐败,总统及其所属的民主党利用这一理由,排除了他们的政治对手。最近,前财政部长根茨·鲁利和两名地方政府部长(都是民主党人)被指控政治腐败。总检察长阿卢什·德拉高什要求议会罢免他们,而民主党的另一派却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1995年3月17日,议会举行了秘密投票,结果是多数票赞成不罢免他们的决定。投票的结果表明,民主党的大多数成员也越来越对政府的政策不满。

  第三,关于司法权问题。

  司法权独立问题始终是近期政治斗争的焦点,也是阿尔巴尼亚各党派意见不统一的根源。民主党试图将自己人安排进法院,而排挤其政治对手。根据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第15条第6款,最高法院委员会有权任命、撤换和调动法官。最近,最高法院委员会任命了一批刚从学校毕业的律师,这个学校是为了加速法律人才的培养而设立的。

  委员会在组织这次任命之初,就向社会保证这批毕业生只是作为警察官员、调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的助手而工作的,而暂不适合立即担任法官。但是不久,他们就担任司法部中的法官和检察人员。因此,评论界认为这种任命方式将会降低司法的专业性,并且这些人试图将民主党的影响渗透到司法部门。在一份民主联盟党的报纸上这样写道: “事实很明显,管理人员的选拔需要竞争,但这对那些以法律和人民的名义发表意见的法官却不奏效”。

  网尔巴尼亚最高法院院长泽夫·布罗齐因反对总统贝里沙1994年的宪法草案而被解职,另有两名民主党的法官因是院长的朋友而被指控。

  当发现案子不合法律程序时,原刑法的第179条规定给予最高法院院长以重新审理案件的权力。但1995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刑事程序法却没有给予院长以重新审理案件的权力。

  民主党还利用投票作弊的方式撤销他们政治对手的职务。反对党和政治评论家们一致认为,这些旨在驱逐他们政治对手的种种做法是不合法律程序的,并日成胁到了司法权的独立。

  执政的民主党最近一段时间制定的法律和管理政策表明,它的领导人制定政治策略主要是为了防止在 重要的公共部门中有政治代表,并利用作弊方式伪造多数取代宪法制约和平衡的体系。

  此外,阿国内目前对选举法的产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反对党对现立法不满,所以,联合起来草拟了二项选举法,旨在增加按比例选举代表的人数,降低进入议会的党派的限度,并要求国家财政给予选举团以更慷慨的支持。民主党领导人不同意这项草案,,而自己拟定了另一选举法。此法降低了议会比例席位和多数席位的比率,原来是40:140,按民主党的方案,为25:140。民主党的选举法给予执政党更多的权力任命半数以上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它设想出一个 有利于民主党的计划,对小党派参加选举的监督和管理的意义提出质疑。最后,草案想在议会建立一十二格加强党的原则的政策,指出,如果从选举名单中苎举的代表(即按比例制度选举出的25名代表)违反了推举他们候选人的党派的原则,他们就不会被任命。

  这项措施违反了宪法所述的“代表应该代表人民”’而不是某个党派(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第64款)。

  因此,这项由民主党拟定的草案目的是将选举的严格规则强加于反对党,并从中得到不公平的利益。

  综上所述,民主党为自己的目的而拟定的选举法草案和为威胁政治对手而实施的立法,还将在阿尔巴 尼亚继续下去,这构成了近一段时期内阿政局的主要走势。

  (李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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