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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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

2024-07-13 05: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官简介

贾汇泉,现任胡集法庭庭长。自2008年12月入职惠民法院以来,共审理、执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986件。2013年被评为全市法院“三零”竞赛活动优秀法官,2014年被评为“全省人民法庭优秀法官”,2015年被评为全市法院优秀办案能手,2016年在全市法院开展的“法官之星耀天平”活动中被评为优秀法官。2020年,所任职的胡集法庭荣获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21年8月份被评为“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

胡某强诉胡某顺相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四项原则也是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一般仅靠口头陈述、照片等难以认定,需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来确定;当事人之间大多积怨已久、矛盾尖锐,需要多方合力调解,以免激化双方矛盾。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顺诉称,2021年4月份,胡某强自行在胡某顺房子边上垒了院墙,还私自将胡某顺的旱厕推倒铲平,请求判令被告胡某强停止对原告胡某顺房屋排水的侵害,将违法建设的院墙拆除掉;并赔偿推到旱厕以及铲平造成的经济损失2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胡某顺与被告胡某强系同村且系亲叔伯兄弟关系,原告之父胡某文与被告之父胡某良系亲兄弟关系。1985年2月份,胡某良(乙方)与惠民县胡集人民公社胡集生产大队(甲方)签订《林地“五荒”(地、沟、路、渠、坑塘)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经过实际丈量的坑塘一块,宽27米,长77.5米,面积3.1亩,东至六中,西至胡希房,南至小学,北至排水沟。承包期三十年,自198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承包费共6324元。承包期满,在同样条件下由乙方优先续包,如不愿续包,由监督单位对承包项目内的树木、藕、鱼、芦苇合理作价,按期归还乙方。合同签订后,胡某良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地内合法经营。

1992年3月27日,根据实际需要,经胡集镇人民政府批准,胡某顺、胡某文在上述土地上修建住宅两处,其中胡某顺宅基面积为204平方米,胡某文宅基面积为266平方米,但胡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准建证上均未载明该两处宅基的四至。2006年10月10日,胡某良与胡某文就胡某文的厕所修建问题立下字据,载明:立字据人胡某良住宅东有宅基地一段,东西长贰拾肆米柒,南北长贰拾陆米肆伍,东至学校,西至伙巷,北至希文墙根,南至学校湾边,四至分明,院墙东希文现修厕所暂用,如本主使用必须拆除,但院墙外没有希文的地基,空口无凭,立字为证。胡希文在该字据上签字并按手印,证明人胡美堂、胡云林、胡希俊均由执笔人胡梅亭代为签名。后原告胡某顺在该幅土地修建厕所。合同承包期满后,村集体未收回土地,胡某强及其家人继续占有使用该幅承包地。

2021年3月份,胡某强将其父胡某良所承包土地中的坑塘填平,并在填平后的土地的北边(胡某顺宅基的南边)、东边垒砌院墙。2021年3月20日,因土地占用问题发生纠纷,胡某强用铁锨威胁王崇娥(胡某顺之母)人身安全,被惠民县公安局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14日,胡某强指使胡俊建用挖掘机将胡某顺的旱厕屋子砸烂,损失价值500余元,被惠民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份,惠民县胡集镇城镇建设办公室给胡某强下发《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后胡某强继续建设,在填平后的土地北边(胡某顺宅基的南边)、东边修建院墙。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被告胡某强建设院墙是否妨碍了原告胡某顺房屋排水。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本院现场勘验情况,胡某强修建的院墙与胡某顺房屋南墙的距离近30厘米,胡某强房顶的雨水完全可以顺利排放,并未影响其房屋排水。另外,胡集镇人民政府给胡某顺与其父胡某文出具的准建证上仅载明宅基地面积,并未明确注明宅基地的四至,即胡某顺无法证明胡某强修建的院墙侵占了其宅基用地。再者,虽然胡某强未经批准修建院墙的行为属于违章建设行为,其修建的院墙亦属违章建筑,但胡某强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胡某顺本人无权要求胡某强予以拆除。故本院对胡某顺要求胡某强停止对其房屋排水的侵害并将违法建设的院墙拆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是被告胡某强推倒原告胡某顺旱厕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涉案旱厕系胡某顺及其家人所建,所占用的土地虽有争议,但胡某顺依然享有该厕所的财产权,被胡某强损毁后,胡某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胡某顺主张胡某强应赔偿其经济损失2600元,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因胡某强损毁其厕所屋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00元,对于其他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要求胡某强赔偿其经济损失2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胡某强应赔偿胡某顺经济损失500元。

案例解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必要的便利或对自身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于扩展一方的所有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以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设立补偿制度,从而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1]

相邻关系一般具有五个特征:一是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二是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三是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四是相邻关系所有或者占有的不动产是相邻的;五是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而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相邻关系可以依据上述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以确定是否属于相邻关系的处理范围。

本案涉及以相邻建筑违章为由要求拆除问题,实践中,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均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不能通过诉讼程序确定。但如果争议的建筑物影响其采光、通风、通行等权利,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范围。本案中,胡某顺以妨碍排水为由要求胡某强拆除搭建的院墙,但经过法官现场走访勘验,院墙并未影响原告胡某顺的房屋排水,故法院驳回原告胡某顺该项诉讼请求。

相邻关系规范建构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相邻关系人基于邻里和睦的相互关照义务。相邻双方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利用邻人的不动产,邻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基于权益行使必须符合公益的原则,调整个人对社会或国家的利益。[2]基于上述建构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四项原则是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相邻关系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原被告当事人均为熟人或邻居,起诉之前往往已多有冲突、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很多争议事项仅靠口头陈述、照片等难以认定,需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来确定;一些涉及建筑物拆除、修复等案件执行难度大。这类案件如果不事先现场勘验调查、多次多方调解,而是一判了之,只会更加深双方矛盾。这类案件案情往往并不复杂,而是在于当事人的情绪对立,俗称“置气”,互不相让。

在处理本案时,承办法官前往原被告所在的村子现场勘验,确定了被告胡某顺建设的院墙不妨碍原告房屋排水的事实;又通过与知情村民、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等了解相关情况,摸清楚涉案旱厕、宅基地、五荒地的归属、使用情况,为调解案件做好准备工作。在开庭前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邀请村委会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合力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虽然没有达到让双方握手言和的地步,但是双方的敌对情绪显然没有之前强烈,本案判决后,被告胡某强自动履行了500元的赔偿款,双方均息诉服判。

另外,本庭室还有一个王某林与刘某虎因相邻关系纠纷相互起诉的案件,承办法官用了一下午的时间现场调查、组织调解,双方均自愿撤回起诉,实现了案结事了。该案件的妥善解决也印证了: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现场勘查与有效调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纠纷化解具有重要意义。

[1]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0页。

[2]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189页。

一个取余

原标题:《法官说典|相邻关系纠纷中侵权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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