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如何协调甲供材供应商与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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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如何协调甲供材供应商与施工单位?

2024-06-21 18: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笔者在为某大型建筑房地产企业服务的过程中,曾碰到诸多甲供材纠纷,其中又以甲供材结算纠纷为甚:

以甲供材超供为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A”)与甲供材幕墙供应商(以下简称“B”)签订甲供材采购合同,约定幕墙材料进场验收需A、B及施工单位(以下简称“C”)同时签字认可,并按照展开净面积进行结算。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B向A提出,甲供材合同实际为买卖合同,其无法控制第三方(C)在施工过程中的损耗率,也不应由其承担该部分责任,要求将展开净面积的结算规则变更为ABC共同通过确认的现场签收量进行结算。但A认为双方已在甲供材采购合同中对结算规则进行明确约定,B作为一家有经验的幕墙材料供应单位应知晓该结算规则的各项影响因素,拒绝进行调整,双方对此产生了争议。

(二)变更甲供材合同结算规则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就建设单位而言,变更甲供材合同结算规则为按照现场签收量进行结算,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下:

1. 从价款支付的角度,如变更结算规则,建设单位据此支付的材料价款将高于本应支付的结算价款,存在超付的风险

就结算数量而言,如按照现场签收量作为甲供材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除了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实际使用的材料数量外,还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损耗、误差以及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的失窃等部分,因此,在数量上远超过材料的实际使用量,如建设单位据此支付的价款将高于本应支付的结算价款,可能存在超付的风险。

2. 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如变更结算规则,可能导致建设单位额外支出的部分无法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

由于甲供材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建设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施工单位并非该合同的签订主体,因此,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施工单位并非甲供材合同的相对方,除非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建设单位因变更结算规则导致的额外支出无法由施工单位承担。

3. 从审计的角度,如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且工程项目且使用的是国有企业单位资金的,则变更结算规则可能存在无法通过国审的风险

由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结算规则为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一旦变更结算规则为按照现场签收量进行结算,则结算价款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如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且工程项目使用的是国有企业单位资金的,可能存在无法通过国审的风险。

4. 从实际影响的角度,一旦变更结算规则还可能存在被其他甲供材供应商效仿的风险

由于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设备,比如钢筋、钢板、石材、管材以及水泥等,建设单位在与各家甲供材供应商签订甲供材合同时,结算价款的规则也基本一致。一旦某家甲供材供应商要求变更结算规则后,很可能导致其他甲供材供应商也效仿,纷纷要求建设单位变更结算规则,届时建设单位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综上所述,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变更甲供材合同结算规则可能会存在超付价款、无法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审计无法通过以及被其他甲供材供应商效仿等法律风险;此外,从过错责任的角度,相比建设单位而言,甲供材供应商作为有经验的供货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甲供材合同时,理应知晓结算时会存在材料量差,且在报价时已考虑该因素,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甲供材供应商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甲供材合同结算规则的方案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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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防范建议

为了规范甲供材结算,笔者分别从合同角度和管理角度出发,为建设单位提供如下风险防范建议:

(一)从合同角度出发,建设单位应在签约前全面统筹安排,在甲供材合同与施工合同中设置关联条款

1. 在签约前估算材料供应量及合理的损耗率

建设单位应在签约前,自行估算工程完工所需的材料供应量及合理的损耗率,做到心中有数。

就材料供应量而言,建设单位可按照本项目工程的施工图纸并参考定额测算出材料消耗量,作为确定材料供应量的标准。就损耗率而言,如建设单位此前已有同类项目开发经验的,则可参照此前同类项目的材料供应量及实际损耗率,再结合本项目的材料供应量及成本控制要求,从而估算出合理的损耗率范围;如建设单位此前从未开发过同类项目的,可在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确定甲供材料的数量和单价之后,由投标方直接在报价中填报损耗率,通过比较各家的投标方案之后,以最优报价方案来确定合理的损耗率。

2. 针对施工单位而言,在施工合同中设置甲供材损耗率条款及节余甲供材的奖励措施

(1)就甲供材超领现象,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损耗率,并约定超出材料损耗率的差额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在施工单位的招选中应将损耗率作为考评指标之一,并将其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施工单位领料的数量和实际使用量的差额超过损耗率的,对于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建设单位有权从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举个例子,比如施工合同约定的钢筋损耗率为2%,施工单位领取的甲供钢筋数量为100t,按照合同约定的合理损耗为2t,但施工单位实际使用量为95t,则对于超出合理损耗部分3t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可在其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

(2)同时,与甲供材超领相对应的,建议在施工合同中增加针对施工单位因节余甲供材而降低工程造价的奖励措施

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保证按图施工及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出现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甲供材数量少于原招标预算工程数量的情形,建设单位同意将施工单位因节余的甲供材量差所对应的部分费用按一定比例作为施工单位的奖励费用。通过上述方式来进一步提高施工单位加强甲供材管理以及降低其损耗率的积极性。

3. 对甲供材供应商而言,在甲供材采购合同中设置甲供材供应量上限条款并明确结算计量规则及相关依据

(1)设置材料供应量的上限

甲供材采购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供应量上限,并约定:对于甲供材供应商超出材料供应量上限的部分,建设单位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

(2)明确甲供材结算计量规则及相关依据

为了规避建设单位超付的风险,建议在甲供材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供材的结算计量规则,通常应按照工程项目实际使用量确定。同时,还应明确甲供材结算的计量依据,包括工程量和材料单价的计量依据,并需经建设单位书面确认为准。

(二)从管理角度出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甲供材各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

1. 制定完善的材料验收程序

为了确保甲供材质量及做好验收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甲供材验收程序,比如:

①甲供材料(设备)进场;

②施工单位初步清点核验材料 (设备)清单数量、品种、规格等是否一致;

③由甲供材供应商、施工单位专业质检、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师等相关人员查看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外观检查;

④甲供材验收合格后由上述四方在现场签收单上签字,现场签收单由建设单位保管;

⑤材料(设备)投入工程使用(如需进行复试检验的,等复试报告出来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上述各环节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合格,就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建设单位可按照甲供材合同约定直接将材料(设备)退回甲供材供应商,并要求其及时补货。

2. 设立成本负责人制度,结算价款不得突破合同价

建设单位对甲供材管理应指派专人专项负责管理,设立成本负责人制度并建立甲供材管理台账,从合同签订到竣工结算每一个涉及甲供材的环节都应重视。

尤其是对于甲供材供应商每月的供货量、现场签收单、施工单位的使用情况等应及时进行记录、归档,并严格按照甲供材合同约定的结算规则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不得突破甲供材合同价。

3. 加强对施工单位甲供材计划和日常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库存数量

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通常较长,对于施工单位的甲供材采购需求计划,建设单位可分别按照年、月、周计划来进行管控,即施工单位按年、月、周的时间节点分别向监理单位报送甲供材需求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建设单位组织采购。建设单位可按照年计划控制、月计划调整、周计划实施的思路来编制每期甲供材采购计划并组织甲供材供应商实施供货。

与此相对应的,施工单位每月初还应向建设单位上报上月的材料使用情况,建设单位可根据上月材料采购计划及使用情况测算其材料库存数量,并在施工单位当期材料采购计划中进行扣除,从而严格控制其库存数量。

结语

对于甲供材结算管理,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就应高度重视、全面统筹安排,明确甲供材的供应、验收、计量、结算等具体条款,同时将甲供材采购合同与施工合同相关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精细化管理为脉络,对甲供材所涉及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充分重视,通过完善材料验收程序、设立成本负责人制度以及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甲供材供应管理等方式来严控甲供材的质和量,并按约进行结算,把好资金出口关,从而实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共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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