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城市供热收费相关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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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市供热收费相关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7-17 19: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明确城市供热收费相关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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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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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市供热收费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拟定了《关于明确城市供热相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范城市供热收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2022年1月6日前,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电话(传真):024-57719827

3.通信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A座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监管科(请在信封上著名“意见征集”字样) 

附件:《关于明确城市供热收费相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关于明确城市供热收费相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政府、各供热企业:

为规范城市供热收费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对相关供热政策通知如下:

一、热费执行住宅、非住宅两种价格,供热面积及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变更使用性质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凡用于经营性的住宅房屋,按照非住宅热费价格收取热费。

二、住宅房屋层高超过3米或者非住宅房屋层高超过3.5米,每增高0.3米加收10%热费,不足0.3米按照0.3米计算。非住宅房屋层高6米以上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超高缴费额度。  

三、房屋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且有供热设施的,供热单位可以实地测量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并按照室内使用面积计算采暖费,净高在2.1米(含2.1米)以上的按照全面积收取热费,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按照1/2面积收取热费,净高不足1.2米的不收热费;无供热设施的,不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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