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烘焙店使用金箔作为蛋糕装饰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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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烘焙店使用金箔作为蛋糕装饰被罚1万元

2024-07-11 02: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章来源:www.antion.net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市监处罚

文章来源: antion

〔2022〕1800505号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当事人:江阴市祝塘镇多*滋烘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MA21RU***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3月11日,我局收到投诉,投诉人反映3月9日在江阴市祝塘镇多*滋烘培店购买了蛋糕,蛋糕上使用了金箔,为非食品原料。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投诉信息对位于江阴市祝塘镇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当事人货架上有“银箔”2g/瓶1瓶,成分100%铝,生产日期:2020年10月9日,保质期3年,生产商:南京**金箔有限公司,不可食用;有金箔2g/瓶1瓶,标签标注不清晰无法辨识。金箔已使用约三分之一,银箔已使用十分之一。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交易记录1笔,共175元,为金银箔装饰的生日蛋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查阅复制了相关资料。2022年4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应投诉人要求,制作了在围圈奶油上装饰有金银箔、在白巧克力上刷有金粉的蛋糕1个,售价175元。当事人使用的金粉为可食用糖粉。当事人使用的金银箔是2021年1月21日从淘宝购买的。当事人共采购金银箔2瓶:其中,金箔2g/瓶,1瓶,6.8元/瓶;银箔2g/瓶,1瓶,4.8元/瓶;成分:100%铝;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有“不可食用”字样。当事人告知了投诉人金银箔不可食用,但是金银箔直接点缀在奶油上,无法完全剥离。当事人在美团和饿了么外卖平台未上架含有金银箔的商品。除涉案蛋糕以外,当事人自开业以来,没有销售过其他金银箔装饰的蛋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且有网络经营资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

综上,当事人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制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1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在现场发现有金银箔原料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涉案金银箔及其制品的进销存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情况;

4、当事人现场蛋糕展示柜照片,证明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金银箔蛋糕制品的情况;

5、当事人现场蛋糕制作间发现的金银箔照片、当事人采购金银箔记录照片及当事人制作的含有金银箔蛋糕照片,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金银箔并用于食品制作的情况;

6、银箔外包装标签照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银箔为不可食用产品;

7、当事人与投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共3页,证明了当事人应投诉人要求制作含金银箔蛋糕及告知投诉人金银箔不可食用的情况。

8、以上证据反映情况与当事人的陈述相吻合,有关书证原件已由当事人确认,复印件有提供人与原件核对无误。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

2022年4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澄市监处告字〔2022〕18004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制售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及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经营,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根据当事人与投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涉案蛋糕为投诉人定制,且当事人告知了投诉人金银箔不可食用。鉴于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制售的食品是投诉人定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并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全案从立法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制售的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制售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金箔1瓶、银箔1瓶;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17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至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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