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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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7-13 01: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4月17日浙江金华企业厂房火灾事故、4月18日北京丰台长峰医院火灾事故、4月22日太原市小店区民房火灾事故等教训,以作业现场管控风险为核心,重点强化高风险作业管控,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阳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阳安办发〔2023〕31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动火作业安全风险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范围。除焊接、切割、熬炼、烘烤、焚烧废物、喷灯等明火作业外,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撞击火花、磨擦火花、电火花、静电火花等火种的检修作业也属于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包括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动火作业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维修、保养等各环节,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灼烫、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作业环境破坏等事故。

各村、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认识动火作业的危险性,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监护制度,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职责,强化动火作业全过程的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专职消防队负责消防重点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芹池派出所负责九小场所、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城镇人居办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安监站负责危化、冶金工贸、煤炭洗选生产经营单位、油气长输管线动火作业安全;文旅计生站负责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芹池联合校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动火作业安全;芹池中心卫生院、羊泉分院负责各自医院动火作业安全;民政办负责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动火作业安全;交警三中队负责交通运输动火作业安全;市场监管所负责特种设备制造、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动火作业安全;农业农村站、国营林场负责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园林绿化动火作业安全;镇直单位、驻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

其他行业领域也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责任,切实管控各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中的突出风险,确保不发生火灾、火情。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行政村要始终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村级主要负责人是本村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一)做好作业人员的取证工作。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取得作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技能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或证书未及时复审的人员上岗作业。同时,患有癫痫病、眩晕病、精神病等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人严禁上岗作业。

(二)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预处理,以满足动火安全要求,如对承载物料的容器和管道进行清洗、通入惰性气体置换、施加盲板与生产系统隔离等。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地沟、坑洞、油污、窨井、污水井等进行适当的遮盖或清除,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也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三)做好作业前的安全交底工作。作业前,应由现场工作人员向动火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及周围情况进行告知,包括易燃易爆物质情况、对作业场所已经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情况、应急设施的准备情况、监护人情况、紧急联系人情况等。

(四)做好易燃易爆气体的检测分析工作。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事先进行气体检测,对需要进入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还应该检测其中氧气含量和有毒气体含量,确保在安全范围内,对可能出现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实行连续监测,一旦出现超限,立即停止作业。当在设备外部动火时,应对设备、管道内的气体进行检测。

(五)做好作业前的审批确认工作。作业票是动火作业审批的重要凭证,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作业票的审批。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保证动火作业票证时效,涉及动火作业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备案。

(六)做好特殊时期的管控工作。节假日、公休日、夜间及其它特殊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人手少,管理力度弱化,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需向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七)做好特级动火作业的措施落实工作。特级动火作业是动火作业中风险最高的,需引起作业单位的高度重视,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必须保持正压状态,严禁系统负压,必要时应连续检测附近可燃气体浓度。

(八)做好作业现场的监护工作。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监护人,对作业环节进行全程进行监督,监督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并及时处理作业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险情。同时,应尽量减少多工种、多层次的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确需交叉作业时应由专人协调管理。

(九)做好气瓶及焊机的管理工作。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安装防回火装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十)做好固定动火区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固定动火区,将可以离线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从装置中拆除,在固定动火区内作业,从而避免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

(十一)做好工器具的管理工作。在禁火区内使用的工器具必须为防爆型,否则应按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避免火花引爆气体。

四、持续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监管

各村、各部门要严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制度管理,重点完善动火作业的作业管理、风险辨识、警示教育、培训考核、举报奖励、违规违章处罚等制度。要将动火作业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执法,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首查必罚、顶格处罚。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操作证上岗作业、未经审批开展作业或在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及时收集相关事故案例,总结动火作业专项整治好的做法,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引导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扎实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推动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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