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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7 18: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昨日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意味着我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这也是立法法修改后,全省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中,首部被批准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从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保护名录、预先保护、修缮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管理体制。同时,条例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一些难点和薄弱点加以明确规定,比如设置预先保护制度,明确补贴比例、健全补助补贴机制以及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等方面作出了一定创设和详细要求。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佛山是岭南文化发源地之一,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现划定有历史文化街区20个,历史建筑175个。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甚至出现了个别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优秀建筑被拆除的情况,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和担忧。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是佛山非常重要的财富,可过去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管理措施偏弱,亟需依靠符合佛山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来加强管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叶雪青说,一些让人困扰的问题与法律空白地带,将得到有效解决。

  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昨日的审议中,纷纷对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给予肯定。他们认为,佛山在地方立法工作上既有速度,也有质量,做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足佛山实际,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立足解决问题,充分体现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希望佛山今后要全面贯彻实施好这部法规。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6月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迅速启动起草工作。通过媒体、网络、座谈会、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共收集到各方面意见982条。市人大常委会经三次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从昨日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后即生效,但开始施行日期为2016年3月 21日。

  我市从2003年开始持续12年争取地方立法权。去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去年5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佛山成为省内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条例的诞生可谓是佛山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是佛山在法治建设征程中迈出的坚实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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