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非工业出让土地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余杭区域规划重大调整通知书图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非工业出让土地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非工业出让土地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3-01 03: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非工业出让土地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非工业出让土地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批转的通知》(余政办〔2011〕230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的通知》(余政办〔2019〕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工业出让土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下同)开竣工监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快推进开竣工监管数字化转型

按照“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城市大脑建设”等工作任务要求,优化完善“一地一码”服务平台应用能,加快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等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资料由线下人工获取向线上系统自动推送转变,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提供准确信息。

二、建立开竣工阶段预警机制

依托“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建立出让土地开竣工履约阶段性预警机制,及时提醒、告知用地单位出让合同有关违约责任及相关风险:

1.签订《出让合同》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同步发放《开竣工提示通知书》,及时提醒项目开竣工期限及违约责任;

2.距离约定开工日期不足1个月、且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督促开工通知书》,提醒建设项目限期开工、告知开工逾期违约责任和相关风险,并抄送相关做地主体;距离约定竣工日期不足3个月、且尚未完成主体竣工验收的,发出《督促竣工通知书》,提醒建设项目限期竣工、告知竣工逾期违约责任和相关风险,并抄送相关做地主体。

3.超过约定时间未及时开竣工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相关做地主体约谈用地单位,告知开竣工逾期违约责任和相关风险,查明开竣工逾期原因,并再次向用地单位发出《督促开(竣)工通知书》。对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函告做地主体和住建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并督促用地单位处置开竣工违约事宜。

4.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未动工涉嫌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三、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及各平台、镇街要在各自履职的基础上,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协同合作,共同督促用地单位严格履约。

1.对预售项目存在开工违约情况的,住建部门应暂停涉及项目的预售许可审批,并告知用地单位前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处理开工违约事宜,待违约处置完毕后方可发放预售许可。

2.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平台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确认阶段,发现项目存在开竣工逾期未处置的,应将相关情况函告做地主体和住建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在用地单位完成违约处置前,住建部门和人民银行应通知相关商业银行暂停该项目涉及的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待违约处置完毕后凭相关凭证解除暂停支付工作。对现房销售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函告住建部门暂停涉及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待违约处置完毕后方可办理。

3.各平台、镇街应建立建设项目开竣工巡查机制,及时了解出让土地开发建设进度,主动帮助用地单位协调解决开发建设涉及问题,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开竣工逾期风险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并积极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超期未动工、竣工地块进行处置。

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对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不积极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经书面通知、约谈仍不整改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杭州市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用地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列入土地竞买人黑名单,禁止其参加余杭区的土地竞买活动;对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超期开竣工一年以上,经书面通知、约谈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企业清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失信的用地单位,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追究涉及用地单位违约责任。

五、强化开竣工监管考核机制

出让土地做地主体是开竣工履约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出让土地开竣工履约监管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做好出让土地开竣工履约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做地主体、相关部门开竣工履约监管情况的考核,对因做地主体、相关部门前期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用地单位不能按期投资建设的,或做地主体、相关部门不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的,对相关单位予以考核扣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后,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开竣工提示通知书(范例)

XXXXX公司 :

你单位于XXXX年X月X日与我局签订XX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余政储出〔XXXX〕X号地块。现将该地块的开竣工事宜告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约定在XXXX年X月X日之前开工,在XXXX年X月X日之前宗地建设项目竣工(以下简称为“竣工”)。

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你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及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动工建设。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你单位无法按期开工、竣工的,你单位应在到期前30日向属地做地主体提出延期开工、竣工的书面申请,提供申请延期的相关证据。

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或者同意延建而另行约定的日期开工、竣工的,每日需按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的0.5‰缴纳违约金(自约定日期之次日起算,具体以出让合同约定为准)。若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我局将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我局将依法无偿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特此告知。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XXXX年X月XX日

督促开(竣)工通知书(范例)

XXXX公司:

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X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宗地,坐落于XXXXX,批准用途为XXXXX用地,用地面积XXXX平方米。根据出让合同约定,你单位应于XXXX年X月X日之前完成开(竣)工。

经核查,上述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距离约定开(竣)工期限不足1个月(3个月)。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抓紧时间,确保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开(竣)工相关事宜。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XXX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若超过约定开工期限满一年仍未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我局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53号令)进行查处。对涉及因企业自身原因超期开竣工且不及时接受处置的,我局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非工业出让土地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联合相关部门对你单位实施惩戒。

特此通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XXXX年X月X日

抄送:XXXXX

联系函(范例)

XXXX部门:

兹有XXXX单位与我局签订的X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宗地,坐落于XXXXX,批准用途为XXXXX用地,用地面积XXXX平方米。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应于XXXX年X月X日之前完成开(竣)工。

经核查,该地块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开竣工,截至目前未完成违约处置。请你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非工业出让土地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 暂停预售许可审批。

□ 通知相关商业银行暂停项目涉及的预售监管资金支付。

□ 暂停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 列入失信企业清单,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XXXX年X月X日

抄送:XXXXX

余政办〔2021〕7号.doc

分享到: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