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余杭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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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余政办〔2013〕131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甲级2.20元,乙级1.70元,丙级1.25元,丁级0.95元;无电梯住宅甲级1.80元,乙级1.30元,丙级0.95元,丁级0.75元。 二、具体收费标准可在25%幅度内确定;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本通知实施后招标的优质优价普通住房小区,取消前期物业服务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50%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之前我区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9日 余发改价格〔2019〕22号.w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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