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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1: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临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临安委办发〔2021〕30号

临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安委发〔2021〕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临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办法(试行)》的通  知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近年来,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上升,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假培训、假考试、借用资质招标投标等的问题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和全省安全防灾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加大事故责任“倒逼”“倒查”追责力度,层层传导压力,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省安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四查”

“两个倒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推动“三管三必须”具体化、有形化,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加大事故责任“倒逼”“倒查”追责力度,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案四查”、“两个倒查”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工作任务的细化,是事故调查报告的重点内容。

第四条 “一案四查”是指各级政府事故调查组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责任的同时,重点调查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调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调查事故发生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企业责任的相关规定和落实《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情况,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安全 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配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履职情况;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主要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管控和风险辨识 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二)调查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调查事故发生地区行业领域相关主管单位落实“三个必须”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包括: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两个清单”情况;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事企业、项目审查批准及验收情况。

(三)调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调查事故发生地区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调查事故发生企业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部署要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四)调查事故反映出的深层次原因:调查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行业准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事故企业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相应资质,本行业或本区域同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是否达到“四不放过”要求,对同一行业和区域连续多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要调查深层次原因。

第五条 “两个倒查”是指各级政府事故调查组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应当对以下两方面情况开展倒查:

一是倒查培训考试:对事故发生企业安全培训进行倒查,查企业全员培训是否落实,查岗位培训是否落实,查“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查持证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试,查培训过程是否真实,查实操培训是否落实,查培训档案是否造假。

二是倒查招投标:对事故相关联单位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倒查,查施工及监理单位是否具有项目要求的相应资质,是否存在借用资质投标中标的问题,查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招投标的行为;对项目发包与承包进行倒查,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事故调查组负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具体事项和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实施程序:

(一)提出工作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调查的各级政府在成立事故调查组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事故调查组提出“一案四查”、“两个倒查”要求;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上级安委会在挂牌通知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一案四查”、“两个倒查”要求。

(二)部署工作。在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时,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调查方向,调查内容和具体落实人员。每次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时,应当听取“一案四查”、“两个倒查”进展情况报告。

(三)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展“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谈话记录,查清事实,综合分析“一案四查”、“两个倒查”情况,认定性质,分清责任。

(四)报告及应用。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报告中明确“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开展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对发现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事故责任及违规违纪违法的实际情况,依法从严提出处理意见。

(五)移交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经本级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一案四查”、“两个倒查”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实际情况,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相关行业部门和主管单位进行抄送、通报和移交,并跟踪处理结果,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上级安委会备案。

(六)结果评估。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中应当对“一案四查”、“两个倒查”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对“一案四查”、“两个倒查”追责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报告。

第八条 事故项目招投标主管单位、建设项目行业主管单位、 培训考试管理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组提供涉及“一案四查”、 “两个倒查”相关信息、资料和证据,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上级安委办负责对下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工作可通过举报核实、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完成,不得以“一案四查”、“两个倒查”为由延长事故调查时间。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后,上级安委会应当在挂牌督办通知书中明确挂牌督办与“一案四查”、“两个倒查”要求,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批复结案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包含“一案四查”、“两个倒查”调查情况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安委办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和分值。

第十三条 对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四查”、“两个倒查”工作好的地区,由上级安委会给予表扬;对“一案四查”、“两个倒查”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地区和行业部门进行公开约谈,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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