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实务丨浅谈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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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务丨浅谈袭警罪

2023-11-01 19: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鉴于《刑法修正案(九)》虽然规定了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但并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研拟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又提出单独规定袭警。主要考虑:第一,妨害公务罪的外延虽然比袭警罪宽,涵盖了袭警行为,但是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目前的规定尚不足以对暴力袭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对暴力袭警行为明确作出规定,有利于更好地震慑和预防这类犯罪,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第二,单独规定袭警罪符合警察执法的特点。虽然除人民警察外,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如工商管理、税收征管、城管等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也直接面对群众,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抗拒甚至被袭击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比较而言,警察执法主要面向的是违法犯罪人员,暴力抗法的程度更强,甚至还可能有生命危险。第三,单独设立袭警罪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警察面临危险多,因公负伤、牺牲情况经常发生,具有单独保护的必要性。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建议提出,本条行为对象可以扩展为警察、检察官、法官,或者警察、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一线工作人员多为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书记员,可以一并纳保护,有利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但考虑到警察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职业的差异性,仅规定了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犯罪。

以上便是袭警罪的立法背景。

二、法条分析

(一)构成袭警罪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实施了暴力袭击的行为,但不要求造成后果。所谓暴力袭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

2.暴力袭击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本款规定的袭警罪。

(二)袭警罪的两层量刑档次

第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档,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第二档刑时须得行为人在袭警时使用了上述手段,并且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

三、袭警罪在具体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

(一)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

本罪可以说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①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②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并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从严处罚。

然而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并非定为袭警罪,应该具体情形具体分析。比如,通过以威胁人民警察的方法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而非袭警罪,因为所谓“威胁”是指以告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心理产生恐惧或者畏惧感,其远远没到达暴力的程度,故应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二)“袭警罪”中的“警”包括哪些人呢?袭击辅警能构成袭警罪吗?

首先明确,本款规定的警察既包括执行刑事追诉相关的侦查职责的警察,也包括根据其他法律执行治安管理等职责的警察;既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此外,比较有争议的就是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常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协助执法,辅警经常遭遇到行为人的暴力袭击,在修正案施行前,对此种情形,一般是将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为妨害公务。然现今修正案已经专门设立袭警罪条款,对行为人袭击辅警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袭警呢?从最新的司法实践案例我们也能得出答案了。

案例一 3月1日晚,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交警大队在洞头区北岙街道烈士路设卡检查。19时许,当执勤的民警及辅警对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彭某(男,50岁)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时,彭某拒不配合,并推打执勤辅警陈某,造成辅警陈某受伤及执法设备损坏。3月2日,彭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3月16日上午,洞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全市首例袭警罪案件,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洞头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该辅警系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实施执法行为,应视同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

案例二 3月1日13时许,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按照110指令,处置一起群众求助警情。期间,男子王某在醉酒后抢夺正在执行公务辅警的执法记录仪,并采用手抠、脚踹的方式殴打两名辅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晚9时,王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三 在3月11日的凌晨2时许,曾某与朋友在某KTV喝酒玩乐,各自分开后,曾某自行驾驶一台越野车回家。行至东西巷时,被秀峰交警查获,交警在设卡现场对曾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两次测试结果分别为47mg/100ml、52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是,曾某以喝水、上厕所、打电话等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承认其饮酒驾驶的事实。交警依法将曾某带至指定医院提取血样检测。可是一到医院门口,曾某情绪异常亢奋,拒不配合抽血取样检测。在交警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将其控制,在此过程中曾某拒力反抗,用脚踢伤一名执勤辅警,导致辅警左手小指骨折。后,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依法将涉嫌袭警的曾某执行刑事拘留。

案例四 3月1日13时许,四川绵阳男子李某平在遇四川绵阳民警盘查时,驾车闯卡,强拖辅警10余米,随后被抓获。当晚23时,李某平因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

上述案例已经很明确表明当下审判实践中,以暴力袭击在警察带领下实施执法行为的辅警亦会被适用袭警罪。但是辅警真的可以成为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吗?这在实践中争议是很大的,笔者认为不应该辅警纳入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因为袭警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无论辅警是否在民警的带领下执行职务,其都不应成为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因为辅警本身不具有执法权,对于暴力袭击在民警带领下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而非袭警。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在(2021)浙0305刑初23号判决书中“该辅警系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实施执法行为,应视同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的观点无疑是扩大解释,也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三)袭警罪的适用需得注意刑法溯及力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前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幅度内进行量刑。

《刑修(十一)》将该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对比下可看出,袭警罪最高刑期已提至七年有期徒刑,量刑较之前加重。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2021年3月1日前发生但在2021年3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办理的妨害公务犯罪仍然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刑法,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四)袭警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时如何适用

由于袭警罪是指老利息及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的方式。那么使用暴力的过程中就可能涉及到多个罪名,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包括《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的加重情节“使用枪支、管制刀具”还可能涉嫌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

若出现了以上情形,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之规定:①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②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综上,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到最新的《刑修(十一)》,再到最新司法判决中对于暴力袭击在民警带领下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也认定为袭警罪,可看出我国对于此类犯罪采取从严惩处、从重打击的态度,这样有利于对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一体保护;同时也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对暴力袭警行为明确作出规定,更好地震慑和预防这类犯罪,积极回应各方面关切。但,从严处理也须严格袭警罪各要件的适用,万不能因追求从严惩处而模糊法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律师简介

薛晓丹

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任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师刑民交叉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擅长于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处理以及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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