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居民住宅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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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居民住宅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1〕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适当降低居民住宅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降低后的电梯检验费收费标准为:居民住宅10层(含10层)以内900元/部,10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5%检验费。 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整改或修复后进行复检的不再收取费用。 三、本通知未列事项及其他类别电梯检验收费标准仍按陕质监局计发〔2003〕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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