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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06: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工作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而越是在探索阶段的事业,就越需要更多的人一起交流碰撞。在传统村落领域,总体来说,保护的理论和原则是基本清晰的,尽管在普及上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而发展的路径,尤其是发展和保护相互支撑的路径,则要面对很多挑战,同时也充满了众多不确定性和可能性。这些挑战和可能性,恰恰也是传统村落领域最令人着迷之处。本书及其作者愿意成为一块垫脚石,在传统村落这门行业的前进中发挥一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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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是近年兴起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一个充满中国特色的研究课题,还是一个涉及多个行业同时又相对独立的领域。 之所以说传统村落是热门话题,是因为讨论和参与其中的人已经不再局限于遗产保护、规划设计等专业领域,而是扩散到了几乎所有的人文学科和相当数量的理工学科,扩散到了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也扩散到了颇为广泛的普通国民。2012年9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牵头成立的传统村落专家指导委员会,可以说是一件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著名文化学者冯骥才先生。此前的一段时间,正是由于以冯先生为首的学者专家们在不同场合的大声疾呼和广泛宣传,保护古村落的主张才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和认可,并由住建部会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简称四部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 传统村落专家指导委员会成立后,很快就开展了评选中国传统村落的工作。当年10月,评选出第一批传统村落共646个。第二年(2013年)和第三年(2014年),又分别评选出915个和994个。三批一共评选出2555个传统村落,尽管对于拥有几百万个自然村的农业文明大国而言还是比例相当小的一部分,但是已经达到此前开展了十年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10倍左右。随着传统村落名录的公布,社会各界的关注力也在迅速提高。这尤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媒体报道的大范围跟进;二是以云南、贵州、浙江、山东等为代表的省份,在组织申报传统村落的过程中有很强的竞争意识,努力提高本省在全国的排名;三是不少社会团体和学术机构在积极举办与传统村落有关的交流会议,并得到相关从业者的踊跃参与。 我们说传统村落是充满中国特色的研究课题,是因为我们面临几个不同于其他国家(尤其是欧洲各国)的特殊背景。 首先是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农业文明、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从而造就了极为丰富的乡村文化遗产。 其次,我国在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将存在。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们就以“剪刀差”的方式,优先保障城市工业的发展,导致了城乡社会的事实差别。1978年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经济一度有较快发展,但其后随着沿海加工业的兴起,大量农村劳动力又被吸引到城市,从而不断加大城乡之间的差距。专家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城市化率在达到50%~60%之后,将很难再大幅提高。这意味着在农村生活的人口,将长期保持在5亿以上。这与欧洲国家的城市化普遍在90%以上是有很大差别的。城市化率越高,农村人口就越少,房屋荒废的情况就越严重。所以在20世纪的五六十年代,欧洲乡村也经历过一片衰败的景象。我国农村长期保持一定数量的人口,对于乡村遗产的保护是有利有弊的。有利的一面是指房子只要有人住,就至少有了基本的维护,寿命可延长。有弊的一面是指村民普遍有拆旧建新的冲动,这又大大加速了对传统民居的破坏。另外,农业产出虽然在国家粮食安全上意义重大,但是反映到经济数字上却往往远低于工业和服务业,所以城市化率越高,就意味着城市反哺农村的力度可以更大,从而比较容易缩小城乡的收入差距。反观我国,由于农村人口的基数庞大,城乡差距将在很长的时期内难以消除,这导致我们在做传统村落保护的工作时,不得不先努力填平城乡之间的那道鸿沟。如此一来,保护成本就在无形中大大增加。 第三个特殊背景,是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文化遗产保护(包括乡村遗产保护)的观念,是诞生并成熟于欧洲的。而欧洲乡村遗产的保护,最主要的力量是下乡购置第二居所的市民。大约从1970年开始,欧洲市民逐渐兴起了乡村度假的风气,先是由村民改造自家住房为市民提供住宿,之后发展到市民下乡买房自住。因为买房的人越来越多,就成了一个行业,而且是一个可以保值的行业。而在我国,由于宪法的此项规定,限制了市民下乡购房,自然也就将那些愿意投资于乡村民居保护的人拒之门外。 第四个特殊背景,是当前的中国正在经历一个旅游业暴涨的过程。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消息,2015年中国国内旅游突破40亿人次,旅游收入过4万亿元人民币,出境旅游1.2亿人次,中国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人次和国内旅游消费、境外旅游消费均列世界第一。遗产保护是一项成本相当高的事业,旅游收入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迅猛的旅游业,对传统村落而言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旅游业给遗产地带来的负面甚至破坏性的影响,也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均旅游消费不高,遗产地多半会走上大众旅游的路线,这时候因为游客数量多和旅游行为不当而产生的各类污染,都必须由遗产地来承担。中国近年来的旅游业,除出国游之外,城市游、风景区游和乡村游大致上是三分天下,其中又以作为新起之秀的乡村游,发展势头最为强劲。乡村游的主要目的地,就是传统村落(包括已经列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也包括那些有条件列入但还没列入的)。但实际上,由于此前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在各方面的差距,我们大部分的乡村是没有做好从事旅游业的准备的。不管是基础设施、吃住条件,还是服务意识、管理水平,乡村都远远比不上城市和风景区的。在此前提下,旅游业对传统村落的冲击就显得尤为剧烈。 第五个特殊背景,是我们的遗产观念尚未普及。这是一个更为根本的因素。不少去过欧洲的人都知道,欧洲各国对遗产保护有着相当完备而严格的法律,破坏遗产是要被罚款甚至抓去坐牢的。于是就有专家建议,中国政府也应该出台更为严格的法律,以保护文物单位之外的文化遗产。其实这是本末倒置了。法律是国民集体意志的固化,只有当大部分国民对某件事情或某种观念有了统一认识之后,才有可能形成法律条文。在此之前,即使政府强行制定并公布了法律,也很难得到执行。当违犯或不遵守法律的情况多了之后,就会出现法不责众的现象,这时候政府或国家权威反而受损。遗产保护的观念是在欧洲诞生的,从少数专家普及到上层精英再普及到社会大众,经过了两三百年的时间,一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才算完成。时至今日,欧洲民众在面对一栋老建筑时,上至国王、总理,下到底层民众,几乎人人都有一个基本观念,那就是尽量不拆,至于怎么保护、怎么利用,可以下一步再讨论,反正是先留下再说。当全社会只有一部分人在主张遗产保护时,保护成本就只好由少数人来承担了,这就导致保护的范围很有限。而当遗产保护的观念深入到全体国民时,前面讲的三个特殊背景也就不再成为急迫问题:村民再穷,也不会急于拆除传统民居;打工挣了钱的村民,也不以拆旧建新为自豪,而是以留下老屋为自豪;下乡旅游的市民,在面对传统民居时也会多几分尊重,对传统民居的居住条件不理想会多几分理解,也就不会毫无节制地要求提供现代化设施;到传统村落做投资的开发商,在制订开发计划时也会将传统民居的保留作为重要的一环,而不是将其视为发财的障碍。 我们说传统村落是涉及多个行业同时又相对独立的领域,是因为它不可能独立存在于社会,而是需要来自上下游行业的支撑。欧洲社会在普及遗产保护观念的过程当中,与之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工程等行业和学科,也都跟进发展,从而形成一个互相支撑的行业链。保护遗产的观念和理念被引入我国之后,并不是整套行业链都同时引进的,所以中国的遗产专家经常会发现自己是在单兵作战,缺少来自上下游行业的支持。我们必须认识到,当遗产保护没有上下游行业支撑时,失败的几率是比较高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幢濒危的文物建筑在修好之后,如果既无人居住,也无展览功能,那么两三年之后它就会再次沦为濒危建筑。如果要让人居住,那就要解决水电等基础设施,这就涉及建筑设计和建筑工程的专业。如果要做展览,就涉及布展和灯光等专业;而要让更多的观众知道并且对展览感兴趣,就少不了宣传推广的力量。 遗产保护,包括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基本学科。与它直接相关的学科或行业,包括城乡规划、景观园林、工程学、材料学。对乡村遗产而言,当地的历史地理、农业生产和社会结构跟遗产的产生关系密切,所以历史、地理、农业、社会学和人类学是理解遗产的诞生原理与存在意义的重要学科。 遗产保护,尤其是传统村落的保护,跟建筑设计的关系非常密切。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遗产是诞生于传统社会的,但是遗产又要存在于现代社会,而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在人类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上都是有巨大差别的。用十九世纪英国法学家梅因的一句话来概括:从传统到现代,就是要人去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在传统社会,个人总是从属于某个或某几个组织,终生听命于组织安排。而在现代社会,个人与所有组织之间都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在此基础上个人可以最大程度地追求自由,实现自我价值。遗产的空间物理属性,是由传统社会的生活方式决定的,所以在很多时候是并不符合现代人追求自由的精神气质。对意义重大的“纪念碑式建筑”(它们多数存在于城市),因为它们携带的历史信息既丰富又重要,所以我们要尽最大努力去保持其真实性——用《威尼斯宪章》的话,就是“一点都不走样地传给后代”。而对意义相对来说没那么重大的日常遗产(乡村遗产大多属于此类),“一点都不走样”的目标就显得过于理想了。我们需要用建筑设计的手段,在减小真实性损耗和实现功能最大化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遗产保护还和经济学有着密切关系。所谓经济学思维,就是有成本和效益上的考虑。这里说的成本和效益,都是综合意义上的。成本包括资金,也包括人力投入,还包括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遗产真实性损耗。效益也不仅是现金收入,更包括社会影响、文化教育等方面。 讲到遗产保护的经济学,我们不妨参考一下《人类简史》这本书。该书作者赫拉利认为人类的历史有三次大的跃进:第一次是7万年前开始的认知革命,起因是人类突然变异出“讲故事”的基因,从而使得集体合作能力有巨大提升,打败了地球上的很多其他物种;第二阶段是在1.2万年前开始的农业革命,人类的生活方式从采集变成了定居,这使得居住密度大大提高,思想交流加速,从而加快了知识传播,导致生产力又有了一次大的跃进;第三次始于500年前,一直持续到现在,被称为科学革命,这个阶段的特点是资本、国家和科技三者的结合,使得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我们为什么要保护乡村遗产?再大点说为什么要保护文化遗产?实际上这和兴起于西方的科学体系有着密切关系。500年前,欧洲人开始把大笔钱投放到科学研究和地理发现上,由此带来巨大收益。这个事情是从哥伦布开始的,西班牙国王资助了一笔钱,让他发现了美洲。在那之后,欧洲人发现,只要大规模投入资金搞科学研究和地理发现,每隔几年都一定会有新的科技进步,就会大大提高生产力。在500年之前,大家并没有这个意识,因为那个时候基本上是在玩零和博弈的游戏——社会生产力是固定的,全球的总产值就那么多,给了你我就少了。但是,哥伦布开启的事业让大家突然意识到,这个世界可以不是零和博弈,而是正和博弈。我花了钱支持你,然后你能给我带来更大的好处,而且是十倍甚至百倍的好处。现代科学体系由此诞生。 这个逻辑也适用于保护文化遗产。保护遗产是为了完善我们的科学体系,让我们每一代人的素质都得到提升,人类的福祉也不断提高。遗产的直接效益可能不是那么显现,但是长期来看是有效益的。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有了保护文化遗产的合法性。这个事业对我们民族有利益,对人类有意义,所以我们有必要做。 欧美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遗产保护的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政府、社会团体和商业。政府管的是列入保护单位的文化遗产。因为它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所以一般只有进入政府认可的保护名单的文化遗产才可以享用。社会团体的资金来自于各种捐款。它一方面可以补充政府资金不足的文保单位,另一方面可以用来保护那些暂时还没列入文保单位但是又比较重要的文化遗产。商业也是重要的保护资金来源。这是因为相比于政府税收和社会团体捐款的间接性,商业是在遗产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了一座直接的桥梁。这种直接性对于鼓励消费者和公司投入遗产保护,是有着立竿见影的作用的,在很多时候它更符合人的本性。 正是从传统村落的跨学科性和多专业性考虑,本书的主要内容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发现价值,旨在从科学角度来挖掘传统村落的存在逻辑和存在意义(包括过去的和现在的),同时也尽量从不同角度呈现村落文化的多样性;第二章是激活人心,目的是探讨如何在中国建立并普及乡村遗产保护的观念。乡村遗产的价值,光有专家学者去挖掘发现是不够的,还需要经过大范围的普及教育,才会沉淀为全社会共有的知识财富;第三章是实践案例,尽量采集了目前国内有代表性的村落实践,也尽可能地涵盖了传统村落保护所涉及的各个工作环节。 尽管本书的章节设置对应了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的三阶段——发现、普及和保护,但读者仍不难发现,全书内容尤其是第一章和第三章,基本上是案例式的。这种体例让整本书显得相当离散。造成这种局面,最重要的原因当然是作者知识的不系统。之所以在如此不成熟的阶段就推出本书,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工作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而越是在探索阶段的事业,就越需要更多的人一起交流碰撞。在传统村落领域,总体来说,保护的理论和原则是基本清晰的,尽管在普及上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而发展的路径,尤其是发展和保护相互支撑的路径,则要面对很多挑战,同时也充满了众多不确定性和可能性。这些挑战和可能性,恰恰也是传统村落领域最令人着迷之处。本书及其作者愿意成为一块垫脚石,在传统村落这门行业的前进中发挥一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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