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对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防治措施以及如何处置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场所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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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关键时期 法律意识更要加强 奉贤区法宣办、区司法局 区律工委、区青律联 联合推出《法律解读栏目》 您所关注的法治热点问题 由奉贤青年律师为您解答 对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防治措施以及如何处置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场所和物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疫情防控越是到关键时刻,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小贤呼吁大家: 履行防疫社会责任 遵守防疫法律法规 规范流程 科学防治 群防群控 汇聚战“疫”强大合力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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