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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23: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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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最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发布之后,立刻就有媒体以“点赞‘不良信息’将被追责”为标题对《规定》的修订内容作报道,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2017年8月25日,网信办首次发布《规定》。就《规定》出台的背景,根据网信办官方的介绍,主要有三点:一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信息的下位概念“跟帖评论”设定相关制度。二是适应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范化的需要,加强治理谣言、污言秽语、违法违规信息等不良现象。三是适应促进跟帖评论服务健康发展的需要,因跟帖评论服务逐渐成为各类传播平台的标配,有必要依法促其健康有序发展。[i]此次《规定》修订,顺应了五年来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与互联网治理的工作需要。

二、点赞“不良信息”会被追责吗?

被许多媒体解读为“点赞‘不良信息’会被追责”的条文为《规定》第二条。该条全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那么,这条规定能否被解读为“点赞‘不良信息’会被追责”?

(一)跟帖评论服务的概念厘清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定义了“跟帖评论服务”的性质。对于何为“跟帖评论服务”,从第二款字面意思理解:

第一,从服务范围看,跟帖评论服务指向的范围是“互联网、应用程序以及其他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首先,既然是网站平台,那么各种离线使用的软件就不在范围之内。其次,该网站平台应当有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要形成“舆论”或“社会动员能力”,该网站平台应当是面向一定数量以上的用户,能够提供交流沟通功能的网站平台。但“舆论”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界限在哪,如何区分私下在线交流和舆论,《规定》并没有明确。按照常识和生活经验理解,微博及其评论区、用户达到一定数量的微信群聊、微信公众号及其评论区、在线音视频平台及评论区等互联网平台、社交软件或达到一定数量的互联网社交群组均属于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平台。

第二,就跟帖评论的方式看,至少包括“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但就第二款的措辞理解,达到“跟帖评论服务”的标准并不要求全部具备“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五个功能,否则许多网络平台将因不具备某一项功能而被剔除出监管对象之列。结合服务范围的定义,既然是“跟帖评论服务”,那么上述方式应当具备表达意思、交换信息的功能,才能达到“跟帖评论”的效果。

第三,就信息的形式看,至少包括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也就是说,跟帖评论服务应当具备这些基本的信息载体。

(二)点赞是跟帖评论服务的一种跟帖评论方式

“点赞”功能可谓是互联网时代的伟大创新。一般认为,是脸书的“like”按钮将点赞发扬光大,其“竖起大拇指”的标识已深入人心,成为人们对“点赞”的标准印象。在简体中文互联网领域,“like”按钮功能被翻译为“点赞”,精准表达了“点击按钮表示赞同”的含义。

除此之外,“点赞”在各种社交平台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含义也有些许差别,但基本都具备表达用户喜欢、赞同的意思。例如推特、Instagram、小红书的点赞按钮是心形标识,表示“喜欢”;知乎的点赞按钮包括心形的“喜欢”和向上箭头的“赞同”;也有其他网站以圆圈形状表示“喜欢”等。

此次《规定》修订,将“点赞”纳入跟帖评论服务的跟帖评论方式中,赋予了其法律层面上的意义。

(三)点赞行为是否可能违法?

首先必须明确,《规定》全文并没有明确“点赞”行为本身是否涉及违法问题。而涉及用户违法行为的条文,主要是《规定》第九条“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是宣示性条文,旨在提示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在使用跟帖评论服务的过程中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其中第九条最后一句是关键,“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也就是说,如果点赞行为涉嫌违法,那么点赞行为本身必须构成“发布信息”这一要件,并且发布的信息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一,点赞行为本身所包含的信息量极少,难以和“发布不良信息”直接画等号。与《规定》第二条所罗列的“评论、回复、留言、弹幕”方式相比,点赞行为本身只能表示“赞同、赞扬、喜欢、认同”等表示认可的含义。而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用户直接可以发表具体的观点。

第二,点赞行为可能包括表达赞同之外的其他功能。在一些社交平台上,点赞也同时具备一定的社交属性和功能性。例如推特、微博等平台,用户可以看到其关注的人点赞过哪些内容,以此浏览喜好类似的信息,这是点赞的一个社交功能,实施点赞行为的用户可能会利用点赞功能让被赞内容让包括粉丝在内的更多人看到,而不用直接转发(因为转发会导致被转发内容展示在用户的主页内,而有些用户不希望这样做);在抖音、小红书上,用户可以随时在个人页面查看赞过的内容,其他用户也可以查看该用户赞过的内容,因此点赞也被用户用于收集、回顾自己喜欢或想要稍后查看,或是想要展示给其他用户的内容。在这一层面上,难以认定该用户使用点赞功能是为了表达喜爱或认同。另外,我们常常能在一些不适宜表达“赞同”或“喜欢”的场合看到点赞,例如报道自然灾害的新闻、重要人士的讣告等,用户的点赞行为按一般常理仅是表达对该等事件的关注,并非为自然灾害或是生命的逝去鼓掌叫好。显然,将“点赞”行为直接具象化为用户的喜欢或认同,将不可避免地得出荒谬的结论。

第三,点赞行为过于主观,且难以解释。如前所述,点赞功能也可被用于收集或回顾信息。那么点赞某一不良信息本身,用户有多种可能的主观意图:可能为认同该不良信息,或者纯粹出于好奇心理点赞并稍后查看,甚至是点赞后并抨击。如果要认定点赞行为违法,将会导致执法部门全凭主观臆测,用户辩解也全凭主观说辞的情况,“是否违法全凭一张嘴”,这与法律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第四,用户误操作点赞功能的情况十分普遍。在手机界面上,部分软件的点赞按钮设置在屏幕最左或最右侧,用户滑动界面浏览信息时,非常容易误触点赞。另外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双击屏幕”的操作在不同软件中体现的功能完全不同,除了点赞之外,还有暂停视频、放大图片、退出图片预览等,可能是因习惯行为导致的误操作,根本没有表示赞同的主观意图,更难以构成发布行为。

综上所述,点赞行为包含的信息量极少,难以解释定性,且误操作比较常见。这些因素结合起来,要将点赞行为均认定为发布信息是十分牵强的。

三、点赞“不良信息”被处罚的域外案例

从相关报道来看,点赞“不良信息”被判违法的案例首次出现在欧洲。根据《卫报》2017年5月30日的一篇报道,瑞士法院对一名男子实施4,000瑞士法郎的罚款,因该名男子在脸书上点赞大量诽谤性评论,成为这一行为被处罚的第一宗案件。同一系列案件中,被判决有罪的基本都是发表诽谤性评论的被告,而该名男子却因为仅仅实施点赞行为而被罚款。法院的理由是,该名男子点赞的行为构成对诽谤性言论的“间接认可”,并且其点赞行为进一步造成诽谤性评论的传播。该判例在境外亦引发争议,据报道,参与该案件的律师称,“如果法院想要因为人们在脸书上点赞就发起指控,那么我国就得将法官数量增加三倍,这绝对是对言论自由的侵犯。”[ii]

然而这毕竟只是一篇媒体报道,我们并没有看到判决本身,无从得知该名男子被处罚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另外关于该案的一处细节是,包括该案在内的一系列案件是由受到诽谤性评论的受害人发起的,似乎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而且网上也没有关于该案的后续报道,该案件在网上也没有引起太多讨论,可理解为属于极端个案。

四、对网络用户的启示

如前所述,将点赞行为视为“发布信息”或传播、散布信息,需要考虑众多因素,通常情况下很难直接作出判断;同时,认定、处置点赞行为的成本过高,而社会收效甚微。尽管我国已普遍实现上网实名制,但面对某一条微博、某一篇文章下几百上千的点赞数量,要构成“点赞行为违法”这一认定,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首先要判断被点赞内容的合法性,其次要分析点赞用户的主观意图,最后要认定点赞用户造成的实害后果,操作难度大、成本高,可能并非立法的初衷。

不过需要留意的是,考虑到互联网评论的传播特点,点赞行为可能将相关不良信息(例如淫秽信息、造成被害人自杀等情节恶劣的人格侮辱信息)推上受广泛关注的位置,推高相关信息在互联网的关注度和传播范围,在某种程度上也不能完全排除相关部门将其认定为不良信息的传播、散布方式,并视具体不良信息的类型认定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网络用户只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文明使用网络和点赞功能,点赞行为被追责的概率极低。

[i] http://www.cac.gov.cn/2017-08/25/c_1121542638.htm

[ii]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7/may/30/man-fined-swiss-court-liking-defamatory-comments-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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