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困难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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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中存在困难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4-07-01 19: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005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第六款第十三条提出:“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等事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日常工作实践中,“三重一大”往往被作为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的一个重点和切入点,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一把手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掌握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迪庆州纪委驻州委组织部纪检组并深入部分州直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现状开展了调研。在调研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重在找问题、查原因、提对策上下功夫。现就调研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现状进行总结分析,并针对如何提高“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力提出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宣传教育、建章立制、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的共同发力下,各级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日益规范有序,集体决策意识、权力主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有明显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不断提升,对规范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运行,预防和遏制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程序规范、决策制度的强制性、决策执行的追责力、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能力等方面依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议事决策制度机制缺乏刚性约束

一是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差距。主要体现在当部门遇到一些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作出处理的决策事项时,个别部门一把手违规作出决策,个人说了算,存在极大的决策风险。同时,相关决策制度机制未落实到位。如,2018年,云南省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着重加强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履职尽责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意见》下发后,引起普遍关注,在全州各级各部门都掀起了学习宣传《意见》的热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落实力度不够,对部门公职人员履职的规范作用尚未完全得到体现。二是部门制定制度和议事规则的过程中,照抄照搬的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少,制度条款原则性多,缺少详细的内容、具体标准、执行力度和督促落实的具体措施。导致各项制度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有难度,甚至很多制度仅仅“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无法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成为装扮门面、应付检查的摆设。有的部门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制度建设滞后,议事决策无章可循。

(二)议事决策程序规范性和严谨性不够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部门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时,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重大决策应当在会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上会提交讨论决策的事项严格把关,充分论证;会中充分讨论,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临时动议和随意盲目决策,做到事权明确、边界清晰。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会前准备酝酿不充分,提交议事决策程序简化等问题。“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普遍缺乏调研论证,通常按“科室提出—分管领导把关—集体决策”的程序进行提交,“个别酝酿”的要求尚未得到体现。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往往在讨论时才知晓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甚至有的部门存在临时提交、议题不成熟提交的情况,使决策事项议而不深,集体决策程序成了走过场,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得不到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也大打了折扣。

(三)对决策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追责措施

当前,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着力点偏重于对权力运行的决策环节,对会议所作出的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情况,缺乏监督意识和有效的监督措施,由此便出现几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三重一大”决策执行不到位,部门工作推进不力。二是只有分管领导才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其他班子成员甚至主要领导不了解决策的执行情况,影响了领导班子对工作的整体把握。三是由于特定条件的变化以及由于决策前期调研论证不到位等因素,致使部分决策作出后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作出调整,而这种临时性的调整往往由分管领导作出,而未提交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出现决策决定和决策执行脱节的现象。

(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单一,监督纵深度不够

纪检组派驻以后,对部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但依然存在监督纵深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监督的内容方面,重视会议决策监督,对决策前的调研论证和决策后执行情况的监督不够;决策监督的过程中偏重程序性和合法合规性的监督,而对决策政治性和社会性的监督重视不够。监督措施方面,主要以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和监督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的其他会议为抓手进行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监督实效性体现不够。

二、存在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当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内容的不确定性

在《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中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中,仅仅提到“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对“三重一大”的范围、内容没有明确界定,具体到不同的单位和部门,由于其性质、规模、体制、职能、文化方面等存在较大差异,列为“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必然有所不同,导致部门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的性质和数量以及重要岗位的界定等不够明确和清楚。一方面,导致了一些可以由领导或责任科室决定的事项却提交会议讨论决策,降低了决策效率,集体决策程序成为部分领导干部不担责、推脱责任的“挡箭牌”;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该提交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却不提交集体讨论决策,而由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成为部分领导干部规避 “三重一大”事项走集体决策程序,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决定上形成“暗箱操作”的制度漏洞。

(二)决策制度规定的不完整性

现阶段,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仅限于对决策阶段即会议研究阶段的规定,而对决策事项的提出和论证以及决策后的执行和监督实施、责任追究等缺少相关配套制度,更多则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议事规则”等形式进行规范,缺乏具有更高效力的党内法规的调整和规范以及对违规责任追究的明确规定。对纪检监察部门“三重一大”的监督职能,更多是从对决策程序的监督层面进行规定,而对会议决策前和会议决策后的监督则缺少制度保障,尚未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推进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实现主体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的高度是决定“三重一大”制度能否执行到位的关键因素。目前状况来看,各级领导干部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内涵的认识和把握都有极大的提升,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对此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三重一大”的内涵认识不清、对决策程序不明、纪律意识淡薄,这种情况在乡(镇)更为突出。

(四)纪检监察干部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的能力素质仍有差距

纪检监察工作既有着很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从履行监督职能的角度讲,又是一项涉及业务比较综合和广泛的工作,客观上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有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就目前来看,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要求还是有较大的差距。一是从以往纪检监察机关的进人渠道来看,立足于执纪、办案的工作特殊性,对人才的需求更多是从法律、管理等方面考虑,而缺少经济、金融等综合领域的专业人才。在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察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来进行。而这种暂时的抽调人员则因缺乏纪检监察的工作经验和知识,缺少相应的岗位锻炼,而导致监督和巡察的方向性和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二是从派驻监督的特殊性来看,派驻机构往往被称为“贴身监督”,发挥着纪检监察机关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探头”作用。派驻监督的作用要得到充分发挥,派驻机构工作队伍能力素质是关键。但就从目前的情况看,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对监督部门行业知识和相关政策规定掌握不透,在开展派驻监督过程中,往往只能对自己熟悉的领域进行深入监督,而对自己不熟悉的“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系统掌握程度不够、认识模糊,不能理直气壮地对监督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定性,缺乏监督的“底气”。

三、 提高“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加大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通过正面教育激励和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让每一个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大对“三重一大”制度的学习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分析和解读“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政策,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入领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健全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以细化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立分项决策程序、完善内部监管措施为重点,不断建立健全决策制度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决策程序规范、议事规则严密、监管措施有力、相对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确保各级领导班子议事有规则、决策有依据,规范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及决策程序,确保权力沿着民主、公开、规范的轨道正常运行。特别应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明确和细化,并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不力以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中出现不良后果等问题制定具体的追责办法。

(三)加大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

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日常跟踪监督和定期检查通报。进一步畅通干部群众参与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集体决策作出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力度,力促每一件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四)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原则性、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特别作为派驻纪检组来说,不仅需要有坚定的党性原则,还需要有系统丰富的政策法律知识;不仅需要掌握纪检监察的业务知识,同时要掌握所监督部门的业务知识。这就需要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通过学习来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善于监督的“底气”,切实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一要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认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任务,切实增强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权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深入学习和熟练掌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业务知识,提高监督和办案水平。三要学习驻在部门的相关业务知识,深入了解监督单位的行业特点,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五)建立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容错纠错机制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应针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容错纠错机制以及保护性免责措施,以约束、激励和保护并重的制度保障,为敢于担当、敢于作为的纪检监察干部撑腰鼓劲,增强监督执纪的“硬气”,解决目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不敢干事、不会干事等问题。特别是派驻机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线队伍”,直面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纪的职能职责,履职风险高,思想顾虑大,急需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予以相应的履职保障。(肖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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