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语言:在规范与艺术中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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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语言:在规范与艺术中升华

2024-07-16 01: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应当注重培养和提升自己多方面的能力,如证据审查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思辨能力、出庭公诉能力、理论研究能力等。公诉人的上述诸多能力通常会凝聚为一种表现形式,即庭审时的公诉语言。因此,从这一层面来讲,公诉语言是一切公诉工作的基石,出众的公诉语言能力是优秀公诉人应当具备的素能。 

  公诉语言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一)法庭辩论的性质和要求。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各环节的性质与目的不同,对于公诉人语言能力的要求亦存在差异。法庭辩论是刑事庭审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基础上,就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提出各自意见并相互辩驳的诉讼活动。由于职能与角色的不同,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对抗成为必然。这种对抗增加了诉讼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说服力,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由于法庭辩论环节具有辩论目的的唯一性、辩论方式的对抗性、答辩要求的即时性等特点,因此该环节最能考验公诉人语言能力。 

  (二)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的特征。规范性和艺术性是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的两大基本特征。 

  公诉语言的规范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公诉语言的运用应当规范化。只有规范化的法言法语,才能充分体现出庭公诉工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同时,公诉人必须逻辑缜密、用语严谨,不能给对方留空子,更不能因语言上的疏漏而影响公诉的实际效果。其次,公诉语言运用要讲究合理性。针对对方不规范用语、错误观点,公诉人要在充分尊重现有证据及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乎法理情理的反驳,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重申控方观点,以起到正本清源的效果。再次,公诉语言应注重语言回应的即时性。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公诉人应当即刻进行回答与辩驳,这种即时答辩不仅考验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足、到位,同时也挑战公诉人的临时应变能力。如果不能从容应对,势必导致出庭公诉的实效大打折扣。 

  法庭辩论不仅是控辩双方思想的碰撞、综合素质的较量、对案件熟悉程度的比拼,同时也是双方语言艺术的展现。因此,法庭辩论环节的公诉语言运用不仅应当具有规范性,同时应当强调艺术性。 

  艺术性不仅涵盖了公诉语言的逻辑性、技巧性以及情感性等具体特征,还包括公诉人口语表达能力、语气、语音、语速等细节处理。尽管公诉人参与法庭辩论主要是讲法理,但是这并不代表公诉人的发言不能重感情。不可否认的是,法庭辩论环节中,公诉人发言的倾听对象不仅仅是辩方,同时还包括审判人员及旁听人员、媒体记者。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带给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创伤是沉重的。公诉语言感情的融入不仅反映出公诉人对被害人的一种人文关怀,同时也能感染群众、说服法官,引起全场共鸣。因此,在有效指控犯罪、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律监督、实现普法教育等多重目的的指引下,公诉语言的运用既要强调答辩的技巧和策略,也要强调语言本身的魅力和感染力。这一点充分说明法庭辩论环节中的公诉语言运用“不仅是一种技术,更是一门艺术”。 

  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庭辩论环节的公诉语言按照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两种,即书面公诉语言和口头公诉语言。书面公诉语言是指公诉人撰写的公诉意见书等文书;口头公诉语言是指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为了指控犯罪,通过口头表达的与公诉职能相关的语言。当前法庭辩论环节中,公诉语言的运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语言不规范、不简洁。如把“无照经营的商户”写成“黑店面”,甚至个别公诉意见书中还出现了一些低级、非专业化的谑词,破坏了公诉人的形象。 

  第二,语言单一,阐释过于平淡。公诉意见书可以用规范、严谨的专业术语来归纳、评价案件事实,也可以适当使用具有文学色彩的语言进行通俗化的法理解析与情理阐释。因为只有生动形象的语言,才能让人听懂听清,只有入情入理的阐释才能使人心悦诚服。有的公诉意见书在阐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时,用“犯罪手段残忍,被告人主观恶性大,给被害人、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等缺乏具体内涵的贬损性语言描述,这样的描述不仅缺乏对犯罪根源的深度剖析,也无法给旁听者带来直接的语言冲击,大大削弱了公诉意见的教育、示警作用,不利于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第三,论证不严密,说理不透彻。有的公诉人释法说理不充分、不透彻;综合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观点论证的能力存在不足;辩论的整体策略、具体方法选择失当,致使公诉语言的说服力大打折扣,甚至成为辩护人的“攻击对象”,造成庭审局势难以掌控。 

  第四,口语表达时思维混乱、断断续续。法庭辩论环节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最为薄弱、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司法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反应迟缓,不能及时回应辩方的发问;有的公诉人思维混乱、答非所问、自乱阵脚、语无伦次;有的公诉人驾驭语言能力较差,口头语较多,发言不流畅;有的公诉人态度不坚决,语言软弱无力,导致陷入被动局面。 

  提升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运用效果的思路和对策 

  (一)总体思路。提升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的运用效果,应将法庭辩论环节的性质和意义、庭前预测和准备、法庭辩论的技巧与策略选择等相关内容与公诉语言最基本的两大特征——规范性和艺术性紧密结合。 

  (二)具体对策。 

  首先,要充分做好庭前预测等相关准备工作:第一,公诉人要主动学习并掌握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消化全案证据,增强证据链意识,厘清不同证据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要加强学习法庭辩论策略方面的知识,提前拟好答辩提纲;在法庭辩论环节开始前,要随时观察庭审动态,注意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稳定、内容有无变化,并结合辩护人的发问内容、证据出示等情况,迅速判断其主攻方向,然后再以此作为及时调整、修正庭前拟定的答辩提纲的依据。 

  其次,应当加强公诉人队伍法律语言能力的专业化培训。通过组织公诉文书实训、观摩庭审、内部辩论赛等活动,逐步提高公诉人的法律文书写作水平及驾驭语言的能力,并借此帮助公诉人养成规范化语言运用的习惯。 

  再次,公诉人在注重规范性语言运用的基础上,应锤炼语言的艺术性。平日要加强口语表达方面的专项练习;要注意修辞和语言的文学艺术性;要使用生动的语言和多种论辩手法,以充分展现公诉人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公诉人要在规范性与艺术性相互融合中提高自身的法律语言能力、口语表达能力、论辩能力以及随机应变能力,从而实现法庭辩论环节公诉语言运用效果的升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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