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丨中国古代法律条文释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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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丨中国古代法律条文释解(一)

2024-07-04 20: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古文(三):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解释:一个人虽犯了小罪,如果出于故意,或者是惯犯,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也不 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很大,如果是偶犯,或者出于过失,虽然应该按照断狱的规定处罚 其罪,但是不可处死。

分析:注意古代刑法中各个朝代的专用名词。该条文体现了西周时期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刑法原则。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 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 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以主观动机来区分刑罚轻重的原则,对后世立法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最典型的是汉朝的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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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四):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孔颖达疏:“刑疑有赦,赦从罚也;法疑有赦,赦从免也。”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解释:《尚书·吕刑》:适用五刑有疑的,可减为五罚处理,如仍有可疑之处的,则予以赦免。

《礼记·王制》:量刑时,可轻可重者从轻;赦免时,虽重罪亦可获赦免。遇有疑而难 决的案子,就与民众共同审理。如果民众也感到疑而难决,那就应该宣布当事人无罪。

分析:该条文体现了西周时期罪疑从轻、罪疑从无的原则。西周时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 止错杀无辜,对犯罪事实有疑的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赦免罪责的原则,该原则是“明德慎 罚”思想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

古文(五):

《周礼·秋官·掌戮》:“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解释:掌戮负责斩杀盗贼和间谍,杀后剥去衣服并分裂尸体。凡杀害亲属的人(被处以死刑后) 焚尸,杀害王的亲属的人(被处以死刑后)分裂尸体。凡杀人的人在闹市处死,并暴尸三天示众。对盗贼行刑也在闹市。凡有罪而犯法的,也在闹市行刑。而王族或有爵位的贵族犯死罪,则由甸师氏秘密处死,一般不当众行刑。

分析:同罪异罚。该条文体现了西周时期同罪异罚的原则,是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原则。与“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具有一致性。贵族一般的违法行为不予刑事处罚,即使是犯了重罪,要被处以 死刑,也不像庶人一样公开行刑,而是秘密处死,保留贵族的整体尊严和神秘。

古文(六):

《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解释:婚礼,这是一种将要结合两性之好、对上关系到祭祀宗庙、对下关系到传宗接代的礼仪, 君子很重视它。所以,在婚礼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这五个步骤中,每逢男方的 使者到来时,女方家长都是在庙里铺设筵几,然后拜迎使者于门外。进入庙门,宾主揖让升 阶登堂,在庙堂上听使者传达男方家长的意见。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表示对婚礼的敬慎 和郑重其事。

分析:西周时期规定了婚姻成立需履行“六礼”程序。一是“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 亲;二是“问名”,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三是“纳吉”,即卜 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四是“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 成立;五是“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六是“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至此, 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六礼作为西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后世历代所继承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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