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现代社区和谐自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甬民发〔202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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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现代社区和谐自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甬民发〔2022〕102号)

2024-01-18 04: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市城乡现代社区建设实施方案》,推进城乡现代社区和谐自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城乡现代社区和谐自治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城乡现代社区和谐自治工作指引

1.适用范围

1.1 本指引规定了现代社区和谐自治的组织设置、平台建设、机制、能力、制度等内容。

1.2 本指引适用于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产业型社区可参照执行。

1.3 城市社区是指街镇一定区域内居住的居民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依法设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居住功能为主导。

1.4 农村社区是指在行政村的地域范围内,引入城市社区服务居民的理念和方法,对行政村开展社区化服务和管理,提高农村服务水平和农村居民生活质量,融合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社区。

2.组织设置

2.1 组织体系

2.1.1 城市社区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群众团体、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等其他组织共同参与的社区组织体系。

2.1.2 农村社区建立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

2.2 村(社区)党组织

2.2.1 村(社区)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城市)的基层组织,全面领导本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讨论和决定本村(社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领导本村(社区)治理,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2.2.2 在城市社区建立“社区-小区-网格-微网格”四级或“社区-小区(网格)-微网格”三级党组织架构;在农村社区建立“行政村-网格-微网格”三级党组织架构。

2.3 村(居)民委员会

2.3.1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3.2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和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管理、便于服务的原则,一般在不超过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及更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2.3.3 村(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社区)规模大小确定。

2.3.4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不适宜“一肩挑”的村,村党组织书记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优秀干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从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

2.3.5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设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2.3.6 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人数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人数在500人(含)以上不足1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40人;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一般不超过80人。

2.3.7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专职社区工作者代表组成,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人数一般为51至101人。

2.4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2.4.1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对村(居)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

2.4.2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至4名。主任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担任,同时设党组织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一般由纪委书记担任;不设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的,由纪检委员或负责纪检工作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

2.5 村经济合作社

2.5.1 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2.6 社区社会组织

2.6.1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开展为民服务、邻里互助、公益慈善、平安创建、文体娱乐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分为社区自治类、社区平安类、社区服务类、社区文体类和其他类。

2.6.2 社区社会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在社区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

2.6.3 社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推动村(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和公共事务协商,参与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弘扬和睦共治、共建互助精神,引导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参与社会治安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区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协助对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帮扶,协助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

——为村(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托育服务、助残服务、健康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普法宣传等服务,并承接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活动,参与文明家庭创建、爱国卫生运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村(居)民的社区归属感,推进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

2.7 物业服务企业

2.7.1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

2.7.2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及时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停车秩序并及时劝阻、制止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报告有关专业机构处理,按照规定配合所在地政府及其部门做好基层治理相关工作等。

2.8 业主委员会

2.8.1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2.9 驻区单位

2.9.1 发挥驻区单位公益服务、资源支持、秩序维护、关系融合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其在认领共治项目、开放活动场所、提供资源支持、开展社区培训、给予专业指导、参与公益服务等方面,充分履行社会责任。

2.9.2 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与社区结对共建活动,建立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责任约束和评价激励机制,完善驻区单位与社区联席会议制度。

3.自治平台

3.1 小区居民自治服务站

3.1.1 小区居民自治服务站是居民开展自治的物理空间,按照“地域相近、人际相亲、楼栋相连、资源相通”原则科学设置。小区居民自治服务站宜选择在小区相对中心、居民出入便利的位置建设,面积一般应大于30平方米,活动功能空间应大于2个,宜配备议事厅、接待区、邻里厨房、书画室、儿童娱乐区、影视厅、健身区等【】,内部装修宜舒适整洁、开放适用。

3.1.2 小区居民自治理事会是开展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由小区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楼道小组长、共建单位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组成。小区居民自治理事会一般以一个物业小区为单位组成;无物业小区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小区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成立或联合成立。

3.1.3 小区居民自治服务站履行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小区公共事务服务、小区公益服务事业、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本小区居民的意见建议等职责,协助开展政务事项代办帮办服务。

3.2 协商共治平台

3.2.1 城市社区按照“有一个主体多元、常态议事的协商议事组织,有一份符合实际、应商必商的协商议事目录,有一个形式多样、阵地固定的协商议事平台,有一张环节完整、衔接有序的协商流程图,有一套健全完善、运行规范的协商议事制度”搭建居民协商议事平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议事协商活动。

3.2.2 农村社区搭建“村民说事”平台,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全体村民为说事主体,按照说事、议事、办事、评事的流程,组织发动村民制度化参与村级各项事务管理、决策和监督。

3.3 权力监督平台

3.3.1 城市社区,动态梳理社区职责事项,总结梳理权力监督的关键事项,规范权力运行的工作流程,逐一设计和制定操作流程图,明确权力依据、用权流程、公示程序、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等内容,细化办理主体、办理方式、时间期限等要素,便于社区干部“看图做事”、基层群众“照图办事”、监督机构“按图监督”。

3.3.2 农村社区,动态梳理村级事务事项,总结梳理权力监督的关键事项,编制形成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编制完善村级小微权力运行规范,细化落实每项村务工作的办理主体、办理方式、时间期限、纪律规定等具体要求,并以规章制度等形式予以明确;修订完善简便易行、形象直观的操作流程图,对每一项具体权力事项的运作都实现流程化和规范化,便于村干部“看图做事”、村民“照单监督”。

4.自治机制

4.1 物居业协同机制

4.1.1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牵头,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有关矛盾问题。

4.1.2 通过法定程序推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鼓励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企业负责人担任社区“两委”兼职成员。

4.1.3 深入开展“红色物业”创建,创新推动党建统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小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多方联动机制,融入小区治理总体格局。

4.1.4 对无物业管理的小区,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社区托管、业主自主管理等模式,建立健全社区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零星住宅房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4.1.5 建立业主委员会向小区党组织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健全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业主积极参与自身事务决策的积极性和广泛性,实现业主和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监督。

4.1.6 建立业主委员会履职的综合评估机制,街道、社区、小区层面共同组建工作测评组,对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4.2 邻里互助机制

4.2.1 发挥小区居民自治站发动、组织、联系居民作用,打造网上邻里互助、邻里集市等居民参与平台,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交流互动机制。

4.2.2 探索邻里贡献积分制,建立邻里交流、互助、帮扶积分内容清单,畅通服务换积分、积分换服务渠道,实现积分兑换社区商业联盟服务、社区定制化服务、共享资源优先服务等,营造社区居民互帮互助的良好邻里氛围。

4.3 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4.3.1 配齐配强城乡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每个城乡社区至少有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4.3.2 健全人民调解员分级分类培训制度,提升城乡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4.3.3 完善街道(镇乡)、城乡社区两级矛盾纠纷逐级递进、分层流转、风险有效识别、闭环管控机制,强化“浙里调解”应用,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网上随时办、全域就近办、简易快捷办”。

4.4 “五社联动”机制

4.4.1 “五社联动”是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城乡现代社区治理和居民需求为导向,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以社区志愿者为辅助,以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补充的城乡现代社区治理机制。

4.4.2 社区建立健全需求发现机制,广泛引导动员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现实需求征集活动,通过居民主动提需求、社区工作者入户走访采集需求等形式,用好线上常态收集、线下定期商议机制,及时整理汇总居民需求。

4.4.3 社区专职工作者对收集的需求清单进行初步筛选,并按照环境美丽宜居、邻里守望相助、平安和谐共治等进行归类梳理。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针对具体需求设计公益项目方案,形成需求清单的解决方案。

4.4.4 依托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公益项目设计大赛等载体,通过项目化形式,组织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优势,组织开展需求、力量、资金、技术等资源对接,组织专业力量实施推进。社区为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社工指导力量以及志愿者服务等辅助力量,并提供必要的联系对接、公共场所使用等协助工作,参与项目指导监督服务全过程。

4.5 社区减负增效机制

4.5.1 建立上级事项过筛统合、事项准入、跟踪评估机制,严格审核下放到城乡社区的职责事项。

4.5.2 对审核准入的事项,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原则,同步落实配套的人员、经费、培训、指导等各类保障措施。

4.5.3 完善以群众满意为主要标准的群众评议社区、社区评议部门的“双评议”制度,推动社区服务群众、部门服务社区。

4.6 “微自治”机制

4.6.1 以小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开发设计“微自治”项目,众筹“微自治”项目资源,推动项目落实落地。

4.6.2 完善小区问题快速反应机制,按问题难易程度,建立简单问题小区自办、一般问题社区领办、复杂问题街道会办的分层办理模式。

4.7 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两约”机制

4.7.1 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 XX 村村民会议、XX 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正文内容一般应包括规范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严明奖惩措施等。 

4.7.2 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制订或修订,一般应经过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合法性审查、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等程序。

4.7.3 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应建立可量化可操作的具体细则,制定和细化符合实际的奖励标准、务实管用的惩戒措施,可探索建立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村(居)民代表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等组成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执行监督委员会,探索推行“积分制”“红黑榜”等,建立健全“备约、立约、宣约、执约、督约”闭环体系。

5.自治能力

5.1 需求分析能力

5.1.1 依托社区组织网络,全面深入了解社区环境、人口、房屋、资源、文化等基本情况,界定社区需求问题,分析原因,形成社区需求问题清单、治理资源清单、公共服务清单,提升为民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

5.2 议题形成能力

5.2.1 凝聚社区发展共识,综合不同年龄层次居民的需求,聚焦社区环境、社区秩序、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等公共事务、公益事业,通过民主协商形成社区公共事务议题,推动转化为共同参与的社区“微自治”项目。

5.3 组织动员能力

5.3.1 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依托社区党员、群众骨干、活动团队、社区志愿者和驻区企事业单位等力量,运用社会组织,做好为民服务工作,开展群防群治、群防群控工作。

5.4 资源整合能力

5.4.1 依托区域化党建平台等,拓展为民服务工作的资源渠道。深入发掘驻区单位资源、乡贤资源、居民骨干资源,加强资源开发、链接、维系,促进社区资源整合,提高为民服务和居民自治经费使用效率。

5.5 项目落实能力

5.5.1 依托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等,根据居民需求和协商结果,开发设计社区“微服务”“微心愿”“微工程”等“微自治”项目,通过众筹资金、链接资源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实施项目,推动协商结果落实落地,满足居民需求。

6.自治制度

6.1 为民服务制度

6.1.1 “365社区服务工作法”。推广“365社区服务工作法”,完善“社工联勤”“党员联动”“志愿联盟”等“三联”机制,提升区域党建服务、综合便民服务、智慧信息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特色精细服务、共享文化服务“六服务”水平,健全完善社区民情收集机制、民情分析机制、民情处置机制、民情反馈机制和民情评议机制“五机制”,全面提高社区服务效能。

6.1.2 “345社区服务群众制度”。推广“345社区服务群众制度”,做到包片内的居民家庭基本情况清、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清、重点工作依靠对象清等“三个清”;居民有意见时及时回访、居民有急难事时及时相帮、邻里有纠纷时及时化解、包片内有重大事件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上报等“四及时”;新迁入居民家庭必访、有重大变故居民家庭必访、特殊困难居民家庭必访、下岗失业人员必访、归正人员必访等“五必访”。

6.1.3 服务全响应机制。落实“首问责任制”“错时上下班”、节假日值班制度,及时响应居民需求。建立“居民紧急求助 ”制度,完善风险隐患和重大突发事件排查、发现、报告制度,加强基层干部、网格员、物业服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急管理专业培训,完善常态化应急演练制度,提升社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6.2 日常管理制度

6.2.1 社区公章管理制度。城乡社区公章使用范围分为工作类、证明类两大类。落实《浙江省村(社区)减负清单指引(2020版)》要求,严格城乡社区出具证明盖章事项。根据《社区“五小一跑”权力运行清单》,明确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印章管理流程,规范社区印章使用。

6.2.2 社区工作例会制度。定时召开城乡社区工作例会,定期商讨城乡社区治理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发展工作。

6.3 村(居)务信息公开制度

6.3.1 农村社区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进行公开。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6.3.2 城市社区实行居务公开制度,对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协商结果及其落实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社区服务项目及实施管理使用情况,涉及全体居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进行公开。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6.4 档案管理制度

6.4.1 城乡社区应建立基本情况和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基建项目类、设施设备类、音像类、实物类等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开发编码和信息化工作,便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7.自治支撑

7.1 队伍支撑

7.1.1 城乡社区工作者以城市社区、农村社区“两委”班子专职成员和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者为主,将各类兼职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各区(县、市)每万名常住人口配置城乡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少于18人。

7.2 数字支撑

7.2.1 迭代升级基层治理“四平台”,加快建设基层治理大脑,推动党建统领、经济生态、平安法治、公共服务4条跑道加快落地,实现6大系统重大应用在基层综合集成、协同赋能。推进“基层一表通”应用逐步嵌入基层治理综合应用,助推社区减负担、提效率。

7.2.2 加快数字化在城乡社区的深度落地应用,加强城乡社区地理信息、流动人员、群体结构、问题诉求等基础数据的综合采集,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事项统合和数字应用统合,促进所在街镇与部门数据资源共享交换。

7.2.3 整合融合“群租房”“僵尸车”“物业管理”等高频多发的基层治理“一件事”场景应用,实现基层治理系统业务贯通、闭环管控、执行有力。

7.3 经费保障

7.3.1 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城乡社区基本保障制度,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社区工作经费和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及人头经费等保障标准,建立健全正常增长机制。

7.3.2 大力发展慈善信托,在区(县、市)探索建立社区发展基金会,推动乡镇(街道)、有条件的社区建立社区发展基金,拓宽社区发展基金多元筹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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