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石油和天然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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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石油和天然气合同

2024-07-17 17: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伊朗正高调吸引境外投资者以恢复其对伊朗油气产业的关注度,同时增加自身油气产量及出口量。西方对伊朗的制裁不仅影响油气产业的上游,也对诸如石油化工的下游产业产生着影响。

近期公布的联合全面行动计划(JCPOA)已获得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英国和伊朗的同意,这提升了伊朗可能适时的重新参与国际油气产业的现实可能性。我们回顾以往伊朗油气合同的情况,结合在未来西方制裁取消的情况下,油气合同可能的情况进行了预测。

介绍

1.1 自1979年起,伊朗国家石油公司1(“NIOC”)仅提供的合同类型是回购或服务合同2。

1.2 伊朗石油部门并没有批准合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同时基于伊朗共和体制的初衷也不会将管理权交给非伊朗人。另外,伊朗共和国宪法也不允许外国人拥有石油储藏资源,因为他们视其为国家财产。

回购合同

2.1 自1979年起伊朗共有四代不同的回购合同以便政府吸引更多外商投资。

2.2 第一代合同是一种单纯的NIOC和外国公司之间的回购协议(见下表1)。这种合同为外国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的服务给定一个价格。如果在勘探阶段,承包商发现了一个商业油田,它并不会必然的成为该油田的开发商,因为开发合同会单独另行授予。这就意味着国际公司将无法确定能否收回在勘探期间发生的操作费用和基本建设费用。在生产阶段,事关各方义务以及出产成品油的分配仍存有不少不确定性。

表1:第一代伊朗石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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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二代石油回购协议,同第一代合同相似,也在对同一个承包商的不必要的不同合同中包含了从勘探到生产的所有阶段(见下表2)。另外,如果承包商能够成功完成勘探阶段,他能够直接进入开发阶段而无需新的合同,但是仍需要一个固定的预先决定好的价格。

表2 :第二代伊朗石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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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三代合同同前两代非常不同(见下表3)。在这类合同中,勘探和开发阶段都包含在同一个合同中,对于合同的封顶价格由公开投标来决定。因此交易成了一个公开的招标合同,相应的资本支出和基本建设费用也是公开的。封顶费用于初步设计(“FEED”)3以及公开投标阶段之后决定。该确定数额是一个初步的估算,会随着不同运营阶段根据运营的费用来调整。承包商对于油藏中的油和气仍然没有所有权,这一点和前几代合同相似。根据预先确定的计划来转让技术也包括在这代合同中。然而,这类合同缺乏对各方义务及生产阶段权益分配的清晰界定,会引起承包商和油藏所有人之间就模糊点造成关系紧张,比如对招投标执行方式、对FEED阶段的成本计入产生争议。

表3:第三代伊朗石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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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第四代伊朗石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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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在近期公布的第四代合同中,勘探和开发阶段都包含在同一个合同中(见上表4)。在这类合同中,根据生产出的每桶石油向承包商付费。不仅在之前的勘探和开发阶段,负责开发的承包商在之后的阶段里也可获得优先签署营销及销售协议的机会,与之前勘探和开发的阶段。同时,生产阶段的模糊点更少,特别是在成本不确定且各个阶段的总价定期确定的情况下。与之前几代的合同相同,承包商对于油藏中的油和气不享有所有权。

伊朗新石油合同下的上游潜在投资

综 合石油合同("IPC")

3.1 由于正在协商解除伊朗制裁,为吸引国际石油公司重新考虑对伊朗进行投资,2013年末,伊朗组建了石油合同修改委员会,准备起草对外国投资者更有力的新条款。虽然政府并未公开新综合石油合同的全部条款,但新综合石油合同预计包括的重要条款及部分已向国际石油公司透露的条款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公众讨论。

3.2 提议的综合石油合同的框架是设计来处理,合同回购结构中的部分已知限制,并以此刺激国际石油公司投资更具有挑战性的项目。综合石油合同的结构将适用于34-74处油田的投资。综合石油合同的条款并未公开,因此仍可能被修改。下述可能采用的关键内容已报道于向公众公开的渠道:

3.3 合资企业结构;储量计入:虽然伊朗评论者仍把综合石油合同描述成服务合同,新综合石油合同也被看作采用了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结构,由伊朗石油公司或伊朗石油公司的附属机构与国际石油公司合伙。 据报道,根据综合石油合同,外国投资者可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对油田中的石油进行账面储备,即使生产出来的碳氢化合物不会转移给国际石油公司(这些产品会依据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或产量分成协议来处置)。 根据伊朗官员所述,合资企业的目的在于:

“通过合资企业的形式,伊朗的专家希望与外国投资者肩并肩的合作,以熟悉最新的技术。”

综合石油合同主要是为了获取外国公司市场营销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方便伊朗通过他们的供应网络,找到出口市场。

3.4 参与生产过程,提高石油采收率:综合石油合同将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相比于回购合同更长的合同期(约为20-25年),从生产阶段开始,可能持续到提高石油采收率的阶段。这比之前几代回购合同提供的时间多了不止一倍,并且给国际石油公司提供了比当前回购合同约定更多的机会来回收成本和资本支出。

3.5 补偿金:国际石油公司每桶油的生产将会得到补偿,并且每桶的价格及应付总金额是不固定的。每桶支付的利润将随风险和石油价格的波动。补偿可能包括额外的风险补偿要素,当公司在高风险领域工作,那么每桶将被支付的补偿比在低风险领域工作的公司更多。

伊朗政府希望优先考虑发展的“连接地带”(例如伊朗和卡塔尔之间共享的北方南帕斯天然气田)。因此,为了激励在这些连接地带投资,国际石油公司将被给予更高利率的报酬。

综合石油合同旨在分担风险,因为外国合作伙伴将对所有的风险和成本负责,而伊朗方充当“技术合作伙伴”。此外,外方通过担任项目“经理人”而承担增加风险,并将会因此受到奖励;伊朗方对项目决策和运营干涉的强度将会被降到最低。

3.6 工作计划和预算:根据综合石油合同,需要提交工作计划和预算,该工作计划和预算将会被由合作公司官员组成的合资企业发展委员会批准,并且将考虑相关成本的回收。成本估算可能在每一年有所变化,但该变化需要经过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的批准。如果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定期予以批准,回购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将被排除,因为回购合同中规定,成本超支在未来生产收益中是不可收回的。

3.7 当地成分;技术共享:在综合石油合同中,当地成分要求必须达到51%。随着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及生产行业的迅速扩张,较高当地成分的要求一直都在挑战其他国家的国际石油公司。此外,外国投资者将和伊朗合作伙伴分享技术和管理经验。

3.8 纠纷:综合石油合同中纠纷管辖权是被讨论的关键问题。

综合石油合同制裁解除的时间

3.9 尽管综合石油合同的建议条款在伊朗可能很快会被通过,但由于联合全面行动计划(JCPOA)下解除制裁的时间表仍未确定,预计直到2016年,国际石油公司在伊朗的上游油气行业的投资才会开始。

3.10一旦石油合同修订委员会已经完成综合石油合同的条款拟定,将会呈请哈桑·鲁哈尼统内阁的批准。联合全面行动计划(JCPOA)签订前不久,伊朗宣布,其计划2015年底在伦敦召开的投资会议上,发布综合石油合同的细节条款,以及现有可签约的油气项目。伊朗曾经推迟了预定于2015年9月召开的会议,希望在第一阶段制裁解除生效之后召开会议,以便国际石油公司可以更积极地参与讨论的愿望。伊朗希望与国际石油公司就特定地域(一旦被允许开始)进行长达六个月的详细谈判。

3.11 假设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制裁解除将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核实伊朗已经实施关键的核相关措施(“实施日”)之后被启动。实施日不是今天已知的固定不变日期,但可能在2015年12月或之后发生。在实施日之前,当前的制裁制度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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