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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22: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0月6日,伊朗石油部长赞格内表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决定退出伊朗“南帕尔斯”天然气田第11期开发项目。赞格内对此表示失望,并提出中石油的全部权益将被移交给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在波斯湾局势日益升级的背景下,这一消息引发中国国内的极大关注。

伊朗南帕尔斯天然气田第17-18区块的开采设施

南帕尔斯天然气田是卡塔尔超巨型气田的北部延伸,总覆盖面积3700平方公里,天然气储量达12.34万亿立方米,占伊朗天然气总量的60%。但是这一天然气田位于水深65米的海底,开采难度大,单凭伊朗本国技术实力难以完成,因此伊朗于1998年建立帕尔斯经济能源特区,积极引入国外能源公司,协助伊朗完成能源开发。该项目共分为24个阶段,中国参与的第11阶段项目主要负责开采天然气并生产液化天然气(LNG)。这一项目原本由法国道达尔公司负责,但是受制于美国制裁力度的加大,道达尔公司于2010年退出这一项目后,中石油取而代之成为项目重要的参与方。直到2016年伊核全面协议(JCPOA)签订,欧盟解除对伊朗的全部制裁后,道达尔公司才重返南帕尔斯气田开发项目,并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中石油达成合作备忘录,三方共同进行第11期开发项目。其中道达尔公司占有50.1%的股份,是这一项目的主要施工方,中石油和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分别占有30%和19.9%的股份。然而2018年特朗普宣布重启对伊朗制裁后,道达尔公司只能再次退出该项目,中石油收购道达尔公司的全部股份。好景不长,此次中石油宣布退出该项目,再次表明伊朗石油产业的步履维艰。

中石油退出伊朗油气开发项目再次证明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外资投资伊朗油气产业孤掌难鸣,孤军深入风险过高,难以承受;第二,美国制裁是影响伊朗石油产业发展的根本条件,尤其是外国资本对美国制裁的敏感度极高,伊朗单凭一己之力无法保证生产。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日本投资阿扎德甘油田项目的前车之鉴确实发人深省。

01

日本的前车之鉴

1999年伊朗胡泽斯坦省发现大型油田——阿扎德甘油田,2000年伊朗总统哈塔米访问日本,在两国的积极交涉下,日本国际石油开发株式会社(INPEX,以下简称INPEX)获得了石油开采权,INPEX公司向该油田项目投资20亿美元,取得75%的油田权益,并承诺在油田开发的四年后实现日产15桶,八年后日产26万桶。

然而乐观的情绪不能代替历史的行程,企业的协议不能改变政治家的游戏。2005年伊朗艾哈迈迪·内贾德总统上台之后,伊朗政府在伊核问题上的表态日趋强硬。2006年伊朗宣布重启核计划,引发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应。自2006年开始,联合国、美国、欧盟乃至日本都开始对伊朗进行各种制裁,伊朗投资的外部风险急速提升。

在这一背景下,2006年INPEX公司宣布减少在伊朗阿扎德甘油田项目中的股份比例,这一事件成为日本对伊朗能源投资转变的标志。尽管2004年INPEX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正式缔结项目服务合同,并在企业年报中声称阿扎德甘油田项目进展良好,将在2008年正式投产,甚至将这一项目视为企业发展的关键,但是在2006年10月INPEX公司宣布将原合同中其持有的75%股份降低为10%,如此大规模的减持股份实际上说明INPEX决心从该项目中撤资。在2006年的公司年报中,INPEX公司一方面承认原有75%的出资比例确实造成了公司的资金困难,但是另一方面INPEX更加强调国际制裁对该项目的影响。2009年INPEX公司则直言,将视未来情况决定是否全面撤出这一项目,由此来看,尽管INPEX公司还保持着10%的股份,但这项目却已经名存实亡。直到伊核协议签订后的2016年1月,INPEX公司才重返伊朗,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达成谅解备忘录,与其他四家公司共同进行阿扎德甘油田的勘探工作。之后2017年2月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公布29家参与伊朗石油开发上游项目的公司,其中共有5家是日本公司。2017年7月13日日本千代田化工建设公司还与一家韩国企业组成合作集团,签署了一项价值30亿美元的合作协议,旨在开发伊朗尸罗夫(Siraf)油田项目,其中约10亿美元由日本金融机构提供。由此来看,经过之前的教训,日本公司已经明白尽管孤军深入可能获得巨大收益,但是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没有万全的把握很难在伊朗稳操胜券,虽然“江东子弟多才俊,卷土重来未可知”,但日本能源企业的此次归来还是不得不与多方合作共担风险。

与此同时,在2009年企业年报中INPEX公司指出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给公司自身经营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撤资决定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公司其他业务遭受“间接的不利影响”。不言而喻,这一间接影响显然来自美国。

02

美国对伊朗的制裁

美国制裁伊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时期,美国总统卡特签署第12170号行政命令对伊朗进行制裁,从而应对人质危机。之后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伊朗与利比亚制裁法案》(后来修改为《伊朗制裁法》)、2010年通过《综合伊朗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2011年通过《2012财年国防授权法案》、2012年通过《伊朗威胁减少和叙利亚人权法案》和《伊朗自由和防止核扩散法案》等法案对伊朗进行制裁。2006年伊朗核问题趋于紧张之后,美国还积极推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制裁决议,以联合国为中心对伊朗施加制裁。由此美国逐渐形成了以总统行政命令、联邦法律和法规以及联合国制裁决议三位一体的伊朗制裁体系。正如美国财政部所说,美国对伊朗的制裁项目代表了美国多个权力机构的共同行动,而具体执行这一系列制裁行动的则是美国财政部下属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换言之,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是在美国财政部的主导下,在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以及其他联邦机构的配合下完成的,具有全方位、多部门的特点。

美国对伊朗进行的制裁主要分为“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两种。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针对对象的差异上,初级制裁针对的主体是美国人、导致美国人违反初级制裁规则的外国人以及向伊朗出口或再出口受美国管辖的商品、软件和技术的外国人。换言之,初级制裁针对的对象必须在某一方面与美国管辖权存在联系,初级制裁才能实施。次级制裁的针对对象则是违反次级制裁规则的非美国人,起初只针对非美国人支持伊朗武器出口和石油开发投资的活动,但是目前次级制裁的管辖范围已经扩展到能源交易、能源投资和技术支持等领域。一旦违反次级制裁规则,相关方将面临美国包括经济、金融和司法等方面的处罚。初级制裁实施的是一种域外管辖权,即一旦相关方的行为与美国发生联系就将受到美国制裁。以能源投资为例,相关金融机构或石油企业一旦在投资伊朗石油开发过程中使用美元进行贷款、融资等活动,就将面临美国初级制裁的处罚。而次级制裁则直接明确了“非此即彼、非友即敌”的原则,一旦与伊朗发生联系,无论这种行为是否与美国存在连接点,都将受到美国处罚。

尽管2015年签订的《伊核全面协议》要求各方取消对伊朗制裁,但美国仅仅取消了对伊朗的次级制裁措施,初级制裁仍然保留。而特朗普上台后,一切则为之改变。特朗普于2018年5月8日提出第11号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NSPM-11),决定退出伊核协议并在2018年8月7日,特朗普签署13846号行政命令,正式重启了对伊朗制裁。第13486号行政命令要求对“购买、取得、销售、运输和营销伊朗石油、石油产品或石化制品”的行为施加一项或者多项制裁。根据伊朗石油合同(既包括伊朗石油回购合同又包括2016年之后最新的伊朗石油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在向伊朗油田进行投资后,可以通过回购石油或现金收回投资,但这触犯了“取得伊朗石油”这一条款,相关企业将面临制裁。由此来看,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措施确实是一道紧箍咒,直接影响了国外能源企业对伊朗的投资热情。

03

伊朗油气开发变数颇多

除了美国制裁的外部干预外,伊朗国内森严的政治与法律环境也束缚了国外投资的进入。由于伊朗宪法规定外国人不得拥有伊朗石油天然气资源,因此外国企业投资伊朗油气开发必须与伊朗签订回购合同,作为承包方为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服务,对实际生产出来的石油或天然气没有权利。换言之,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和极大风险,但收益率极为有限,这阻碍了外国能源企业的投资步伐。

具体而言,伊朗回购合同存在以下问题:条款严苛,受伊朗政治经济环境影响,超工期、超投资上限的现象非常严重,造成投资收益率不断降低;合同条款模糊,伊朗方面随意解释合同内容的现象严重;投资方无生产作业权,却承担无限责任;主体开发方案(MDP)确定后难以更改,加大投资方风险;由伊朗国家石油公司负责审计,缺乏独立第三方。另外,在执行过程中伊朗方面也欠缺双赢的合作精神,比如伊朗本地成分较高,要求51%的价值归本地承包商所有,并且没有激励机制,无法提高效率。

随着伊核协议的签订,伊朗也开始谋求石油产业的突破,因此开始改变原有的回购合同模式,推动伊朗新石油合同(IPC)的出台,然而伊朗国内保守势力强大,视新石油合同为丧权辱国,因此新石油合同的推出一拖再拖,直到2016年才正式施行。此次南帕尔斯气田项目就是伊朗政府签订的第一个IPC合同,2017年7月伊朗与道达尔公司签订首份IPC合同,推进南帕尔斯气田第11期开发项目的展开。

然而,新石油合同并非完美无缺,新石油合同要求外国企业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但新石油合同中规定的本地成分将更高,换言之,伊朗本地承包商将获得更高比例的价值,并且伊朗方面将逐步占据合资公司的领导地位。除此之外,新石油合同更加强调技术转移,要求外国企业向伊朗转移生产技术,这显然对投资者过于苛刻。更重要的一点在于,新石油合同与回购合同一样,将“国际制裁”排除在不可抗力条件之外,换言之,一旦制裁弹回(snapback)投资者的投资将完全沉没。

事实上,一语成谶,2018年如特朗普期待的那样,对伊朗制裁果然峰回路转,道达尔公司几乎是望风而逃。目前来看,尽管南帕尔斯气田储量丰富,开发前景乐观,但是在目前背景下中石油单独投资未免得不偿失。总而言之,无论怎么变化,伊朗石油开发仍不可能跳出美国制裁的五指山,在此背景下中国只能“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参考资料

[1] ExecutiveOffice of the President, Executive Order 13846, “Reimposing Certain Sanctions withRespect to Iran,” August 6, 2018

[2] FinancialTribune, “Iran Signs $3b Refinery Agreement With Asian Consortium,” July 14,2017

[3] INPEX「アニュアルレポート 2009」[4] INPEX「イラン・イスラム共和国アザデガン油田の評価・開発に関する契約調印について(共同声明)」

[5] Jill Jermano,“Economic and Financial Sanctions in U.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PRISM,Vol. 7, No. 4, 2018

[6] 邓子渊等:《伊朗新石油合同与回购合同差异及对经济效益的影响》,《国际石油经济》2017年第9期

作者:殷金琦,北京大学区域与国别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编制:北京大学区域与国别研究院燕南66优创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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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燕南66 | 中国的无奈与紧箍咒下的伊朗石油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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