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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01: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基本特征

无还本续贷从本质来说就是借新还旧,但又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借新还旧,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在贷款到期日应如数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没有偿还属于实质性违约。如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条,对于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

很显然,该条与36号文第四条“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精神不符。

为了区别于传统的贷款借新还旧,银监会发明了“续贷”这一个词汇,也是经过长达1年多时间的广泛调研与征求意见,考虑到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往往不能与贷款期限相匹配,贷款到期后往往还需要继续在银行获得融资,就是我们常见的收回再贷。

1)依法合规经营。没有违规经营,这点大部分企业都能满足条件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换句话说,企业设备还在转,工人还在上班,企业实际有现金流可以偿还贷款本息,但一时间筹措偿贷资金偿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也就是企业愿意配合银行积极还款,信贷资金用于主业生产经营,没有不按期偿还本息的不良记录,注意拖欠利息也属于违约。

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意味着企业偿还完贷款后,符合银行授信准入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问题

Q1:收回再贷属不属于续贷业务?

答:肯定不属于续贷业务,从定义出发“无还本续贷”一定是指贷款偿还之前,新增一笔授信,而该授信的用途就是归还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所以收回贷款本金后再发放贷款,就违背了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的初衷。

Q2:借新还旧属不属于续贷业务?

答:续贷业务的本质是借新还旧,但不是所有的借新还旧都是续贷,如果带有减让行为的借新还旧,则属于重组贷款。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重组类贷款至少要划为次级类,并且在6个月观察期内不得上调五级分类。只有符合上述5个条件的借新还旧才属于续贷范围。

Q3:收回一部分资金,再发放比原来贷款本金少的借新还旧是否属于续贷?

答:无还本续贷特指本金不需要偿还1分钱,部分银行为了控制小微企业风险,在做续贷过程中,会要求企业压缩一部分本金,虽然此种行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掉头资金成本高的烦恼,但仍然不符合无还本的基本要求。

Q4:贷款展期属不属于无还本续贷?

答:按照贷款通则,贷款展期是指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尽管贷款展期形式上与续贷有点像,但贷款展期只可以有一次,而且贷款展期没有体现出来用新的现金流去替代旧的现金流这一过程。所以贷款展期不属于续贷。

Q5:循环贷款属不属于无还本续贷?

答:很多银行给小微企业授信3年及以上,在一个授信周期内,贷款期限1年,随借随还。因此借款人只要授信期限没到,只要有剩余授信额度,依然可以申请下一笔贷款。同样的道理,没有体现出银行用一笔新的现金流去替换原有的现金流,仍然不属于续贷。续贷还有个基本特征,就是在续贷日,会临时增加原授信额度(最高至一倍),续贷完成后,当天还原授信额度至原状。

Q6:小微企业续贷对象含不含个人?

答:小微企业本身就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因此除了给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外,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生产经营性贷款同样可以办理无还本续贷。

Q7:给大中型企业办理续贷违规不违规?

答:尽管36号文只是给小微企业放开了续贷政策,现实中更多的中型企业也有续贷的需求,部分银行同样给大中型企业办理了续贷业务,而且大中型企业单元格是放开的,担心填报后监管后是否会查合规性问题。笔者认为还是要从五级分类的核心原理来判断,无论借款人是谁,只要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依然可以归入正常类贷款。但如果是仅仅是通过续贷来掩盖不良贷款,则有可能违反了审慎性经营原则。

操作建议

(一)授信管理

一是按照银行授信管理模式,发放续贷资金需要对企业临时增加授信,增加授信应在办理完续贷业务后立即核销,避免在日终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原授信额度,或导致对客户临时增加的授信成为未使用授信额度。

二是按照信用风险暴露的基本原理,新增授信企业不能使用。在计算企业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时,不应将续贷增信的风险金额计算在内,同时也避免“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不因临时增信而统计为“对一般企(事)业的债权”。

三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续贷资金虽然是结清上一笔贷款,贷款资金直接偿还给银行,贷款支付方式仍可视同为原贷款支付方式,原贷款已经是受托支付,依然可以认定为受托支付。

(二)信用风险管理

一是要区别续贷业务的信用风险本质。传统的借新还旧,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到期无法正常偿还贷款,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重组贷款,风险分类至少应分为关注类。续贷业务虽然也是借新还旧,但其前提条件是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但收回再贷会增加企业的筹资成本。因此,银行应从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出发,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

二是续贷业务要严控操作风险。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正常归还后,借款担保合同将自行解除,因此,银行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应重新落实担保手续,注重前后担保合同的衔接,防止抵质押物悬空。

三是续贷资金需专款专用,防止挪用。银行续贷金额应与上一笔未结清的贷款金额相同,贷款资金在银行信贷账户和企业结算账户中进行短暂过渡,企业应授权银行在企业还款账户中适时划回续贷资金,避免企业违规占用续贷资金或与其产生法律纠纷。

(三)流动性管理

一是应明确续贷前后贷款的原始期限。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续贷,从本质上是属于新发放贷款,因此在按贷款期限分类时,应将原贷款和新贷款都统计为短期贷款。1年期短期贷款如果展期1年,则贷款从短期贷款变为了中期贷款。

二是应合理认定贷款的剩余期限。收回再贷是前一笔贷款合同的终结和新一笔贷款的开始,贷款剩余期限容易计算。续贷业务按照要求需要提前申请,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办理借新还旧,并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银行只需要按照合同现金流在G21中确认剩余期限即可。如果报表日日终,尚未办理续贷业务,则按照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剩余期限,如果报表日日终,借款人已办理了续贷业务,则按照新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剩余期限。

来源:刘诚燃 成于微言

审核:赵璐璐

编辑:爱琴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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