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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00: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33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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