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微企业证明及标准划分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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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微企业证明及标准划分方面的问题

2024-07-15 16: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Q3、如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核算,该分公司的划型是按其自身从业人数划型还是要按总公司从业人数划型?如按总公司进行划型,则总公司的从业人数要包含该分公司的从业人数?(2020年7月)

  答:《广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中小企函〔2018〕11号)中明确:“由于非独立法人企业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建议一般情况下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对于招投标文件确实允许非独立法人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建议其按所属的总公司情况予以划型”,“对于申请企业是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的佐证材料包括相应合并报表数据”。

  Q2、如何办理中小微企业证明(2020年1月)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行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需由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的,企业可向所在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中小企业划型证明。

  三、中小企业划型证明出具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行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申请材料:

  (一)《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申请表》(以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招标单位明确要求需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小企业证明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能够证明企业规模的材料。企业需提供“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材料证明其企业规模。相关数据以上年度(上年末)数据为准,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止(上月末)数据为准。已纳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范围的企业,证明材料应以上报统计部门的为准,包括《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财务状况表》等。未纳入统计的企业,有关数据及材料包括审计机构、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材料。

  五、联系方式:市工信局民营经济处  020-83123818 

各区联系方式

  QQ截图20200107110902.png

  Q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我市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严格按照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等共16项行业进行分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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