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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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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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反映挂牌公司经济活动特点,规范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工作,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规章制度,制定《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管理型指引》)。

第二条  《管理型指引》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分类对象。

第三条  《管理型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挂牌公司行业分类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其他机构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可自愿使用,但非强制适用。

                                                                    

第二章 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第四条  《管理型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挂牌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当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具体分类结构与代码见附件。

 

第三章 分类原则与方法

 

第五条  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分类,即当挂牌公司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时,首先从最高层门类开始判断公司的行业类别,然后在该门类下判断公司的大类行业类别,依次按照上述判断方法直至小类。

第六条  以挂牌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最近一年合并报表数据。

第七条  具体分类方法:                            

(一)挂牌公司某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大于或等于50%,将其归入该项业务所属行业类别。

(二)挂牌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营业收入比重最高业务(相同类别的主营业务产品合并同类项)的营业收入高于次高行业5个百分点之上,将其归于该项业务所属的行业类别,无论该业务的营业利润情况如何。

(三)挂牌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并且营业收入比重最高的前两项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之差在5个百分点之内,归于其中营业利润最高的业务所属的行业类别。

(四)挂牌公司行业分类中当门类级别出现多项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极为相近的情况,可酌情将挂牌公司归入综合类。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统筹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管理型指引》,对《管理型指引》进行解释,对外发布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结果。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建立与挂牌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挂牌公司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分类流程

 

第十条  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按照月度更新和定期维护两种方式进行,依据挂牌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审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告,最终分类结果由全国股转公司确认。

(一)对于新挂牌公司和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的挂牌公司,进行月度更新。对新挂牌公司,依据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审计报告》进行行业分类;对于发生重大事件的挂牌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应公告进行行业分类,分类工作于发布公告当月完成。

(二)对于其他挂牌公司,依据公司最近一年《年度报告》进行定期维护。

第十一条  行业分类具体时间安排:

(一)对于月度更新行业分类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在每月第二个周五后的下一交易日公布上个月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结果,在此之前完成上个月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预分类,与公司沟通以及对异议公司的确认工作。

(二)对于定期维护行业分类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于6月第二个周五后的下一交易日公布行业分类结果,在此之前完成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预分类,与公司沟通以及对异议公司的确认工作。

第十二条  遇节假日或重大事项,挂牌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进程可相应后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管理型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管理型分类结构与代码(请下载附件查看)

       附件: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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