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 ▎开票方篇 △ 什么是红字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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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开票方篇 △ 什么是红字普通发票?

2024-07-07 07: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时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下面一起来了解下普通发票是如何开红字发票的吧!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注意: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二、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

(一)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注意: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二)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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