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前沿丨单纯的使用伪造的印章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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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前沿丨单纯的使用伪造的印章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印章罪?

2024-07-02 01: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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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单纯的使用伪造的印章行为不构成伪造印章罪

案例编写人 柳州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 孙涛

编者按

本案事实较多,关系复杂,证据庞杂,文书高度归纳同类证据,辩检主张概括简明,争议焦点提炼准确。该案立足立法本意,从刑法体系解释出发围绕伪造印章罪的犯罪构成,对“伪造行为”的认定、“使用”的定性、“伪造”的法律适用等方面,予以多角度层层递进式说理。该案入选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被评为2021年全区法院十佳裁判文书、2021年全区法院百优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4日,某建筑公司将其下设的四川分公司的工程施工业务交由被告人王某承包,约定四川分公司不办理四川备案、不刻制公章等。某建筑公司于同年11月26日聘任王某为四川分公司经理;于次年12月撤销四川分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免去王某四川分公司经理。2012年至2013年,某建筑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成立,王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四川双流县某BT项目等工程。经鉴定,用于第二十六分公司登记成立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材料上,用于投标双流县某BT项目、签署有关合同、申请保函等事项中的某建筑公司介绍信、投资建设管理合同、审计报告等10余份材料上,有关招商合同上,所加盖的“某建筑公司”印章系伪造。

裁判要旨

对于伪造印章罪的“伪造”行为,应当从刑法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做合乎立法的限制解释。“伪造”既包括本人伪造,也包括委托、指使、默许他人伪造,但行为人对于“伪造”应当具有明知。“伪造”印章的行为能够涵括并吸收后续的“使用”印章行为,但“使用”不能反向涵括“伪造”(“使用”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另当别论)。行为人不明知“伪造”的情况下,单纯的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行为因行为人无伪造印章的故意且法无明文规定等不成立伪造印章罪。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出于私自承接工程获利的目的,多次使用伪造的某建筑公司印章对外使用、承接工程,伪造的印章由王某管理并使用,且利益指向王某。遂以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判认定涉案资金的属性、王某是否实施了伪造印章行为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除坚持前述有关理由外,另认为王某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遂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重审宣判后,王某再次上诉。终审认为无证据证明王某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了某建筑公司印章;何时伪造、伪造了几枚某建筑公司印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王某明知“某建筑公司”印章系伪造,并且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使用了伪造的“某建筑公司”印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单纯的使用伪造的印章行为难以成立伪造印章犯罪。遂依法宣告王某无罪。

法官后语

王某作为民营企业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在经营过程中,固然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但不规范经营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犯罪。该案无罪判决的宣告既是对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界限的准确区分,又是对国有公司、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更是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服务保障。

首先,无证据证明王某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了某建筑公司印章。本案中,王某从未供过自己或者指使、默许他人伪造某建筑公司印章;证人证言不能直接证明王某伪造印章,证人证言要么自相矛盾、要么彼此矛盾、要么未得到其他证人印证、要么是听闻或猜测,彼此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均不能直接证明王某伪造印章;有关材料上加盖有伪造的“某建筑公司”印章且利益指向王某不能得出王某伪造印章的结论;无物证或具体制作人直接认定王某伪造印章。

其次,何时伪造、伪造几枚“某建筑公司”印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早在本案指控的事实之前,就已经存在伪造的“某建筑公司”印章,且本案中出现多枚伪造的“某建筑公司”印章,指控的几起事实中出现的伪造的印章未做同一性鉴定,故,何时伪造了“某建筑公司”印章、伪造了几枚“某建筑公司”印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次,认定王某明知“某建筑公司”印章系伪造,并且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使用了伪造的“某建筑公司”印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王某明知其所使用的有关材料上加盖的“某建筑公司”印章系伪造的;且无证据证明王某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在有关材料上使用了伪造的“某建筑公司”印章。

最后,单纯的使用伪造的印章行为难以成立伪造印章罪。伪造印章罪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印章的行为。遍查现有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有关意见或批复,仅在《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有关于“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规定,其规定“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不难看出,参照该批复,对于单纯的使用伪造的印章行为,尚不能构成伪造印章方面的犯罪。具体到本案,姑且不论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明知“某建筑公司”印章而使用,但从现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来看,都难以得出单纯的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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