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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0: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地区回避:凡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回避本籍。

汉时期出台“三互法”,即“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

唐朝规定不许任本籍州县官及本籍邻县官;

宋代,地方官员不仅须回避本籍,而且非本籍但有地产的亦须回避。

2.亲属回避

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如遇及,则官小者回避;同级官,后到者回避。

清代顺治时,就已作出亲族回避的规定:现任三品以上的京官,其子弟不得考选科道官;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共事,官位低者回避即调离另任。

乾隆时,进一步扩大应回避的人员,即外姻亲属被列入主要对象。个别特殊的部门,如军机处,又制定该部门的回避规则。

对部分特殊身份的人如盐商人员,亦有回避之规定:不准他们入选户部司员。

3.科场回避

科场回避:即主考官及同考官的子弟不得同入试场,后来回避对象扩大到五服之内及亲姑、姐妹之夫与子,母、妻之亲兄弟子侄等。

清代,朝廷规定凡乡试、会试主考、总裁和其他考官的子弟均不得入场。

雍正继位后,下诏令要求考官子弟应回避者别试于内阁,或仍在考场而另编座号,再派大臣出题阅卷,相当于宋代的“别头”。

乾隆以后,科考选人回避制度更加严厉,回避亲属范围非常大。

4.诉讼回避

诉讼回避:即主审官凡遇有亲属诉讼案件,或主审官与当事人素有仇隙,此案须更换他人去审。

诉讼回避立法首见于《唐六典》:“凡鞫狱官与被鞫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到了宋代,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规定也更加细致。南宋时期,法律对于有应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还要科以杖一百的处罚。

5.监察官任职回避

监察官任职回避:为了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行使,所实行监察官任职回避制度。

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

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

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

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者。

古代为官的回避制度,发展到封建社会晚期,其弊端也逐渐呈积重之势。因为这种制度下官员完全对上负责,滋生了“短期行为”,“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所以,近代以来,有识之士开始对这一机制进行反思。梁启超说,中国自古以来只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

在中国古代,回避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从根本解决结党营私弄权的问题,但鉴于其避免官员形成乡土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最初用意,仍应充分予以肯定,且这一制度对我们今天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品读之后,

愿享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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