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勒索华硕”案:证据不足,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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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勒索华硕”案:证据不足,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4-07-17 21: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按照周成宇的推理,华硕的行为无疑是在欺诈消费者。自此,他毫不犹豫地承担起黄静代理人的职责,与华硕进行谈判。不过,从2月10日晚上发现问题,到他们再次前往华硕协调间隔了3天。

2月14日起,黄静正式委托周成宇和长济律师事务所舒梅律师代理向华硕公司维权的相关法律事宜。当天上午,黄静一行携带录音设备和摄像设备前往华硕公司。而华硕公司工程师这时承认更换了CPU的情况,但他保证所换CPU为华硕公司原装正品。

得到证据的黄静决定向华硕讨个说法。为了保护自己,她用母亲的姓氏,给自己化名“龙思思”。2006年2月15日,黄静拿着录像资料,与周成宇一起找到了华硕电脑中国业务事业群总经理许佑嘉,就工程样品CPU一事进行了初次交谈。在谈判期间,黄静提出,按照华硕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

反遭逮捕

2006年3月1日,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黄静向华硕公司宣布终止和解谈判,并准备提起诉讼。3月7日上午,当黄静与周成宇再次来到华硕公司时,海淀警方出现,将两人带走,原因是华硕报案称遭敲诈勒索。黄静后来从律师处得知,华硕报案时,隐瞒了CPU曾经更换的情况。随后,黄静和周成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直至批准逮捕,并被送到海淀看守所羁押。

同时,华硕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日,周成宇、‘龙思思’两人借华硕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测试版CPU为由,向华硕电脑敲诈勒索500万美元,严重的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我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十个月看守所生活

“发现问题CPU刚进去时,我对自己充满了自信。”2006年4月14日,年仅22岁的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进了看守所。回忆最初的日子,黄静说:“我根本没有敲诈,我没错,我觉得自己很快就能出去。”当时,黄静最怕睡觉,看守所里的通铺人挤着人,整晚只能侧着身睡。黄静很难入睡,更痛苦的是,一旦合上双眼,与华硕的纠葛便一幕幕地出现在她眼前……

在看守所的日子一天天过去,恐惧慢慢填充了黄静回忆的空间。“那里没有人相信我,都认为我是敲诈华硕的人,甚至劝我认罪。”慢慢的,黄静意识到,自己可能要在看守所,甚至监狱待上很长一段时间。黄静说,那段日子,她每天都在发呆。她很想给妈妈写信,可是在看守所中,给家人的信里只能有要钱和衣物的内容,其它一概不能提及。曾经,黄静想选择轻生,但当她想到一定要给自己一个说法时,便放弃了这个念头。“我出去一定要告他们。”靠着这个信念,黄静走了过来。

黄静的另一个支柱是母亲。2008年10月22日,记者来到石家庄,见到了黄静的母亲龙女士。这位曾经的军人,自始至终都表现出一份坚定。龙女士告诉记者,2006年3月7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工作的她,突然发现女儿失踪。直到听说女儿因涉嫌敲诈华硕被警方抓了后,她的心才平静了下来。“当时黄静的学校、朋友都没有了女儿的消息,我每天都怕她会出事。收到公安机关送来的逮捕证后,我反而心里踏实了,至少我知道我的女儿还活着。”始终坚信女儿不会犯罪的龙女士,为黄静聘请了律师,并且在每周固定的时间为女儿送去营养品。“女儿从小没受过什么苦,我当时每天都怕她会出事……”说到这里,一贯冷静的母亲眼睛中泛出泪光。

之后的10个月里,黄静的律师多次与此案的承办人交流意见,提出了黄静并非诈骗,最多只是维权过当的观点。而在海淀检察院的细致侦查中,此事也逐渐出现了转机。2006年12月26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在苦苦等候了10个月后,黄静终于和妈妈相见。

无罪认定

“当时女儿每天都不愿出门,不和任何朋友联系,经常一个人坐着发呆。”回忆黄静刚刚离开看守所的日子时,龙女士说,那段时间黄静几乎天天晚上做噩梦,每时每刻都不能离开家人,只好在家长期休学。

2007年11月9日,黄静等来了案件的“结果”: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检察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认定的黄静的犯罪(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黄静不起诉。

看到决定书后,黄静一家虽然松了一口气,但并没有“沉冤得雪”的感觉。他们认为,黄静并非“不能认定有罪”,而是根本无罪。

案件后续

2008年6月5日,黄静的代理律师张平向海淀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内容为:“申请人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羁押,从2006年3月7日至2006年12月26日已经被羁押295天,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46855.62元(295天×158.8326元/天)。”

在2008年6月16日,海淀检察院发给黄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中写道,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占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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