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G69822、赣K56030的车辆通行附加费补缴及行政处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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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G69822、赣K56030的车辆通行附加费补缴及行政处罚公告

2023-06-29 17: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琼交征限通【 2023 】D0006号

李济兴: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粤G69822柴油机动车辆自2016年1月1日起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4月18日应缴费额27969.19元,滞纳金13401.29元,共计41370.48元。

  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辜斯誉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3年4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违法行为通知书

  琼交征违通【 2023 】D0006号

李济兴: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欠缴缴纳通行附加费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自进入本经济特区之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处以罚款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你(单位)应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并将罚款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为46001002036053006138-023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辜斯誉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3年4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交征罚字【2023】D000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们通过对新余市联旺货运有限公司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进行调查,我们进行了询问、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车辆缴费系统档案查询,认定当事人从2017年5月1日至今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有《征费系统截图》《现场笔录》为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处以罚款20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为46001002036053006138-023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或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3年5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

  琼交征责决【2023】D000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赣K56030柴油机动车辆自2017年5月1日起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4月18日应缴费额151264.96元,滞纳金58001.79元,共计209266.75元。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你(单位)仍未履行补缴义务,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46001002036053006138-0233。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3年5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责任编辑:陈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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