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对于替考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 或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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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于替考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 或免予刑事处罚

2024-07-16 15: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光明网北京9月3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法今天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解释》第七条第一款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同时,为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是现代司法里面理性、平和、宽容理念具体体现,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对于代替考试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

  以下为提问实录:

  光明网记者:我们注意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办理考试作弊案件时,如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缐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是现代司法里面理性、平和、宽容理念具体体现,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举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体到检察环节,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解释》第七条明确,对于代替考试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的实施考试作弊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告知他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的具结书。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让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具结书的签署应当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听取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第三,人民检察院最办理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有两个阶段,一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在这个阶段应当要注意将认罪认罚作为衡量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予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依法用好起诉裁量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于提起公诉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实施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赔偿或者和解等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

[ 责编:董大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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