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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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1346

2024-06-28 05: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urban green space

GB/T 51346-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9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346-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6)77号)、《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凋整和编制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6)15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系统规划;5分类规划;6专业规划。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南农业大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贾建中 周海波 金云峰 吴岩 李敏 束晨阳 林鹰 王忠杰 刘海龙 谢爱华 刘冬梅 刘宁京 魏巍 刘颂 黄吉铭 朱墨 周俭 祝翔凌 黄衍光 贺风春 郭行方 姜娜 张尚武 郭淳彬 李汉飞 张浪 刘悦来 姚鹏字 刘兆凯 李瑞冬 韩笑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王磐岩 柯焕章 张树林 闵希莹 李雄 王香春 周劲 郑向阳 汤海孺 王早生 王泰阶 赵鹏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绿地规划的科学性,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1.0.1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底,我国城市绿地面积已达到209.91万公顷,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11%,公园绿地面积达到68.84万公顷,城市有三分之一以上空间被绿地覆盖。城市绿地是城市唯一有生命力的基础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城市绿色发展、服务城市绿色生活的重要手段,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民生福祉,是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整个城市都是一个大公园”发展目标的途径近三十年来,城市绿地规划建设逐步从以城区为主体向城乡一体转变发展。在“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坚持城乡统筹,以绿色生态空间为主体构建城乡一体的绿地生态网络,划定生态控制线,保障区域和城市生态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的生态系统服务,已经成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的重要理念与实践内容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表明,城市绿地规划编制工作普遍存在技术标准不够统一、指标体系不够完善、成果内容不够规范等问题,尚不能满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发展要求。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结合我国城市发展建设实际需要,认真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明确了科学合理编制城市绿地规划的技术规定和基本要求,旨在提高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水平,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提升城市宜居宜业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绿地专项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中各层次绿地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专章(或篇章)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也包括单独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绿地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城市绿地的相关规划等城市绿地专项规划。镇规划可以参考执行。

1.0.3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应以生态文明战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在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方面的多元功能,促进城市美丽、宜居、可持续发展。

▼ 展开条文说明1.0.3城市绿地在城乡多个空间层次上发挥着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方面的多元功能。各级各类绿地规划建设通过提升绿地规模总量,优化绿地布局结构、配置,强化绿地的各项功能,引导绿地建设实施,促进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充分发挥着改善提升城市景观风貌、城市生态环境、城市宜居水平的重要作用。

1.0.4  城市绿地规划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城市绿地  urban green space

   城市中以植被为主要形态,并对生态、游憩、景观、防护具有积极作用的各类绿地的总称。

▼ 展开条文说明2.0.1  狭义的城市绿地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大类,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三个中类。广义的城市绿地包括:狭义的绿地、区域绿地及城市建设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三部分。本术语指的是广义的城市绿地。

2.0.2  区域绿地  regional green space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生态系统及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休闲游憩、安全防护隔离、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各类绿地。

▼ 展开条文说明2.0.2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区域绿地一般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市域范围之内,主要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四种类型。区域绿地不参与建设用地汇总,不包括耕地风景游憩绿地是指自然环境良好,向公众开放,以休闲游憩、旅游观光、娱乐健身、科研科普等为主要功能,具备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其他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是指为保障城乡生态安全,改善景观质量而进行保护、恢复和资源培育的绿色空间。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公益林、水体防护林、生态修复地、生物物种栖息地等各类以生态保育功能为主的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是指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等周边具有安全、防护、卫生、隔离作用的绿地。主要包括各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周边的防护隔离绿化用地生产绿地是指为城乡绿化美化生产、培育、引种试验各类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不包括耕地。

2.0.3  市域绿地系统  green space system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ity

   市域内各类绿地通过绿带、绿廊、绿网整合串联构成的具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等功能的有机网络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2.0.3  市域绿地系统是以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区域绿地构成的空间系统为主体,与城区绿地系统相联系构成的连续、完整、网络化的空间系统。市域绿地系统由生态保育体系、风景游憩体系和安全防护体系三大体系构成。

2.0.4  绿色生态空间  green ecological space

   市域内对于保护重要生态要素、维护生态空间结构完整、确保城乡生态安全、发挥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有重要意义,需要对其中的城乡建设行为进行管控的各类绿色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2.0.4  识别明确绿色生态空间是以维护城乡生态安全与空间结构完整,限制生态敏感、重要区域的城乡开发建设为目标,是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的基础。

2.0.5  风景游憩体系  landscape recreation system

   由各类自然人文景观资源构成,通过绿道、绿廊及交通线路串联,提供不同层次和类型游憩服务的空间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2.0.5  本条所指的自然人文景观资源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历史古迹等。

2.0.6  城区绿地系统  green space system in urban area

   由城区各类绿地构成,并与区域绿地相联系,具有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发挥绿地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多重功能的绿地网络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2.0.6  城区绿地系统包含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及城市建设区外与城市密切相关的部分区域绿地,通过有机整合,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色空间体系,既包括点、线、面结合构成的空间系统,也包括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多重功能构成的功能系统。

2.0.7  公园体系  park system

   由城市各级各类公园合理配置的,满足市民多层级、多类型休闲游览需求的游憩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2.0.7  公园体系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其构成包括城区内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以及广场用地,也包括对城市绿色休闲游憩服务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类近郊风景游憩绿地。既要考虑不同规模、形态和服务半径的组合搭配,也要考虑不同类型、特色和服务功能的合理配置。

2.0.8  树种规划  planning of tree species

   在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绿化树种的种类和比例、明确种植特色等内容的专业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2.0.8  树种规划是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绿地系统是城市唯一具有生命力的绿色基础设施类型,园林树木是体现这一特征的根本要素,树种规划对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塑造城市景观风貌、充分发挥绿地的多元功能,提高绿色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2.0.9  基调树种  fundnmcntsl tree species

   各类园林绿地普遍使用、数量最大、能形成城市绿化统一基调的树种。

▼ 展开条文说明2.0.9  基调树种应能充分体现本地植被特色、反映城市风格,一般以3种~5种为宜。

2.0.10  骨干树种  backbone tree species

   各类园林绿地重点使用、数量较大、能形成城市园林绿化特色的树种。

▼ 展开条文说明2.0.10  骨干树种与城市的自然本底和气候条件,及苗木的供应来源紧密相关,一般以20种~30种为宜,对园林绿地的形态形象特征起主要作用。

2.0.11  乡土植物  native plants

   原产于当地或通过长期引种驯化,对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具有高度适应性的植物的总称。

▼ 展开条文说明2.0.11  乡土植物是在当地原有天然分布或通过长期演化、驯化的植物。乡土植物能够体现本地植被景观特色,栽植养护成本较低,有利于节约型园林的建设。

2.0.12  防灾避险功能能绿地  disaster-prevention green space

   在城市灾害发生时和灾后救援重建中,为居民提供疏散和安置场所的城市绿地。

▼ 展开条文说明2.0.12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并不是城市绿地分类的一种,而是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城市绿地的统称,多为公园绿地或紧邻城区的区域绿地。绿地具有一定的防灾避险的功能,但仅是城市防灾减灾工作的要素之一,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绿地的主导功能与防灾避险功能的关系。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遵循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的原则,尊重自然地理特征和山水格局,优先保护城乡生态系统,维护城乡生态安全;

   2  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统筹市域生态保护和城乡建设格局,构建绿地生态网络,促进城绿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和绿地空间布局;

   3  应遵循以人为本、功能多元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绿地游憩服务供给水平,充分发挥绿地综合功能;

   4  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依托各类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绿地景观风貌,凸显城市地域特色。

▼ 展开条文说明3.0.1  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学习借鉴苏联的经验,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引入了绿地(化)系统规划篇章。到了70年代,以合肥市为代表的一些城市开始探索单独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为开展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提供了宝贵经验。90年代开始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来,各城市相继开始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并在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内容、规划深度与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探索实践,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发展迅速,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逐渐成为各个城市都非常重视的一项城乡规划工作,高质量建设城市绿地成为协调城乡生态环境、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完善城市服务功能的有效方式之一。为更好地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发挥城市绿地在生态、游憩、景观、防护等方面的综合功能,本条结合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总结近年来各地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经验,提出了“尊重自然、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科学布局”“以人为本、功能多元”“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等编制规划的四条基本原则,既考虑了城区层面,也兼顾了市域层面,强调了保育自然生态、保障城市安全、优化空间布局、构建多元功能、服务人民群众、突出地域特色等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理念。

3.0.2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和单独编制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内容宜包括市域和城区两个层次。

▼ 展开条文说明3.0.2本条是对绿地系统规划空间层次的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提出要求编制市域绿地系统规划,近年来,各地对市域层次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方法开展了广泛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大量经验,市域层次作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已经为行业普遍接受。“市域”作为普遍使用的行政单元范围被本标准用于宏观层面编制层次的命名,但是由于我国各级行政单元的层次、类和规模差异较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编制要求,用“镇域”、“县域”、“区域”、“城镇群”等不同范围界定宏观层次的绿地系统规划空间范围。

3.0.3  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指标应近、远期结合,与城市定位、经济社会及园林绿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 展开条文说明3.0.3  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指标,既要充分考虑规划期限内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又要有前瞻性,兼顾近、远期的发展需要,还要立足城市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尽量节约,合理考虑建设成本、养护费用与景观效果的多元平衡。同时在具体的规划编制中,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指标的确定要有助于展示城市的特色,保障绿地综合功能的实现。

3.0.4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发展目标,布局重要区域绿地,确定城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明确城区绿地系统结构和公园绿地分级配置要求,布局大型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确定重要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绿线等,绿地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1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3.0.4本条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要编制的基本技术内容,在具体编制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相关规划内容。《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本条结合以上规定和规编制的实践经验提出。在文字表述上,用“公园绿地”代替“公共绿地”,增加了广场用地,与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相衔接。

3.0.5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应对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远景提出规划构想。

▼ 展开条文说明3.0.5  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后启动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保持一致;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期进行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总体规划开始修编之前启动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期限可与即将开始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由于绿地空间的预留和保护对于城市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城市建设现状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一些需要安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在规划期内受制于现实条件的约束难以实现。因此,本标准要求应对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远景提出规划构想,重点对影响城市长远发展需要的重要绿地布局作出预测性的安排。

3.0.6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系统发展的目标、指标、市域和城区的绿地系统布局结构,分类规划城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提出附属绿地规划控制要求,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3.0.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指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定位、规模、目标、空间布局结构、土地利用、规划指标体系,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等方面的要求,并应与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工程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本条规定了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技术内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中对规划文本内容的要求包括:“一、总则;二、规划目标与指标;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八、古树名木保护;九、分期建设规划;十、规划实施措施。”本标准将上述内容要求与近年来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实际发展情况、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需要相结合,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技术内容的基本要求。在具体编制工作中,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一般包含系统规划、分类规划和专业规划三个部分,具体包括: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的目标、指标和布局结构、公园绿地规划、防护绿地规划、广场用地规划、附属绿地规划、道路绿化规划、树种规划、古树名木保护规划、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区绿线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相关专业规划内容。

3.0.7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从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城区绿地布局结构和指标、各类绿地建设管养、绿线管控、专业规划实施等方面综合评价城市园林绿化现状发展水平。

▼ 展开条文说明3.0.7《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中对规划说明书绿地现状与分析的部分内容要求如下:“包括各类绿地现状统计分析,城市绿地发展优势与动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约因素等。”对基础资料汇编的要求中对城市绿化现状的内容要求则更加丰富。本条结合上述内容要求和规划编制的实践经验提出。其中,城区绿地指标一般包括人均公园绿地、绿地率、绿地占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及分级配置等指标;各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等;专业规划实施情况包括道路绿化建设、树种应用、绿地防灾避险功能建设和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保护状况等由于各个城市的自然条件和发展水平不同,本条仅规定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进行现状分析的基本技术内容,各地可以根据城市特点和需要增加相应的分析内容。

3.0.8  详细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用地和各类防护绿地划定绿线,并应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划定纳入绿地率指标统计范围的附属绿地的绿线。

▼ 展开条文说明3.0.8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深化控制,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进行衔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由于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是一个逐步覆盖的过程,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应随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同步跟进。《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没部令[2002]112号)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仍存在较大的过渡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线划定深度是指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规定的中类用地的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比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内容更为深入,需要布置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绿线划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划定规划范围内的附属绿地绿线。本条强调“纳入绿地率指标统计范围的附属绿地”,是因为地块内的部分楼旁绿地、道路绿化一般不纳入绿地率统计,不需划定绿线。

3.0.9  城市绿地规划在保证绿地生态、游憩、景观和防护功能的前提下,宜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发挥城市绿地滞缓、净化和利用雨水的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3.0.9  城市绿地具有一定的滞缓消纳雨水的功能,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应准确把握绿地的主导功能和定位,首先保证绿地游憩和景观的基本功能。

3.0.10  城市绿地规划应与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功能修补规划相结合,修复利用城市废弃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 展开条文说明3.0.10  城市生态修复、功能修补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城市工作的重点内容,保护和完善城市生态空间格局,推进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各类附属绿地的建设改造是城市双修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实施抓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双修”规划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提升服务功能,创造更加便捷宜居的绿地游憩网络,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在生态保育、休闲游憩、景观塑造、文化宣展、防灾避险等方面的多元功能。

4系统规划4.1市域绿色生态空间

4  系统规划

4.1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

4.1.1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以保护市域重要生态资源、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统筹生态保护和城乡建设格局为目标,识别绿色生态空间要素,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管控要求,保护各类绿色生态空间。

▼ 展开条文说明4.1.1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是包括市域内重要的生态资源、生态空间及维持生态流动和生物多样性的网络格局在内的空间系统,是城市赖以维护生态安全的本底条件,必须进行科学有效的识别和保护。从过往和当前的规划建设管理经验来看,不断蔓延增加的城乡开发建设是影响市域生态安全的根本因素。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即通过识别整合绿色生态空间要素、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制定保护管控措施,以限制绿色生态空间内部的城乡建设行为,促进与城镇空间、生产空间的协调。明确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生态控制线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类型,及各类要素叠加后的空间范围边界,但不包括具体确定生态控制线的坐标。

4.1.2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4.1.2  本条规定了市域生态空间统筹需要协调的相关规划。

4.1.3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根据自然地理特征、生态本底条件、自然保护地分布、生态格局发展演化的趋势和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区域水文、生物多样性、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自然景观等生态因子及生态过程,识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及其空间分布。

▼ 展开条文说明4.1.3本条规定了市域生态空间统筹中识别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的技术方法。近年来,国内城市对市域层次的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开展了广泛的探索实践,本条基于调研成果总结提出开展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的分析研究,一般需要运用景观生态学中的“廊道-斑块-基质”等生态网络构建的理论基础,以及生态安全格局分析等大尺度生态规划研究的相关技术手段,作为提出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的前置性研究基础一般需要采用地理信息技术等手段,系统认知和分析当地的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本底条件、分析生态格局发展演化的趋势和面临的主要风险,以确定需要分析的生态因子及其生态过程。不同地区、地貌类型和城市建设发展阶段应分析的生态因子及其生态过程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至少应包括条文中所列出的相关类型水文过程分析,应识别对流域雨洪安全、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补给、湿地保护等具有重要价值的空间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分析,应根据本地生态系统的特点,综合考虑生物物种的代表性、受威胁状态及其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安全格局分析的指示生物;应通过对指示物种的栖息地适宜性分析,根据指示物种水平迁徙规律的缓冲区和廊道分析,确定生物保护安全格局,包括指示物种的栖息地核心生境、缓冲区、迁徙廊道和踏脚石等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防治分析。应分析识别泥石流、崩塌、滑坡、地裂缝的易发区和危险区,以及水土流失敏感区域。自然景观资源保护分析,应识别各类自然和人文风景资源集中分布的空间区域,根据资源特征和价值重要性划分等级,并识别各类以休闲游憩为主要功能的绿色开敞空间之间的联系路径。需对风景资源进行视觉保护的可开展视觉安全格局分析。

4.1.4  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应根据绿色生态空间要素及其空间分布,提出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分级分类管控策略,并根据管控需求在生态控制线内明确严格管控范围。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宜符合表4.1.4中的要求。

表4.1.4  生态控制线划定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4.1.4本条列出了生态控制线及其内部严格管控范围所应包含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通过对武汉、深圳、上海、北京、成都、厦门、郑州等城市的市域或规划区生态空间管控相关规划实践的研究梳理,对生态空间要素采用主导功能特征分类是各地的通用做法,由于这一分类方式下各个要素的保护和建设目标较为接近,因此有助于进行分类建设和管控指引本条文提出内部严格管控范围,是为了支撑生态控制线的分级管控需要。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角度看,需要对生态控制线内的核心生态区域实施最为严格的空间管制;从对城乡建设行为实施空间管制的角度看,因为要素之间和本身的保护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也需要采取差异化的空间管制策略,避免一刀切的方式本条提出的严格管控范围的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的筛选原则,即是选择有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在该类型区域内明文规定,或经合理推断可以确定原则上禁止各类城乡建设行为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生态控制线管控的重要内容表4.1.4中所指各类保护区和公园的分区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表4.1.4内的各类绿色生态空间要素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建城[2005]97号)、《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10]8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管字[89]201号)、《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1995]21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2013]32号)、《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17]222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1]27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5号)、《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88]74号)等生态生产主要指园林生产圃地、林业生产基地,如对于桑基鱼塘等体现高度的生态循环理念、具有保护传承价值的农业生产空间。

4.1.5  生态控制线的分级管控应遵循叠加从严的原则。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不得规划集中连片的城市建设用地,严格管控范围内不得规划布局与绿色生态空间要素主导功能定位不符的用地和建设项目。

▼ 展开条文说明4.1.5本条提出分级管控应遵循叠加从严的原则是基于对各地探索实践经验的总结,各地应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制定生态控制线管控策略。重叠区域是指某一区域同时属于两种以上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的范围,其管控措施的制定应按照管控要求更严格的空间要素的管控要求确定。如某区域既属于风景名胜区的二级保护区,同时又属于25度以上的陡坡地,那么该区域对建设行为和生态生活行为的管控要求要按照更为严格的25度以上的陡坡地这一要素的管控要求制定管控措施生态控制线管控的本质是对各类建设行为和生产生活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换言之,是对土地开发权的一种限制性规定。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的城镇建设行为;严格管控范围管控要求更加严格,不得规划布局与绿色生态空间要素的主导功能定位不符合的用地和建设项目,如:水源保护地允许水工设施建设,但不允许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4.2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4.2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4.2.1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规划原则和目标,确定市域绿地系统布局,构建兼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生态网络,明确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可提出重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以及下一级行政单元的绿地系统规划重点。

▼ 展开条文说明4.2.1  本条适用于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可参照执行。其中“明确规划原则和目标,确定市域绿地系统布局,构建兼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生态网络,明确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措施”是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基本内容;“提出重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以及下一级行政单元的绿地系统规划重点”则是根据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各地经验提出的。

4.2.2  市域绿地系统布局应突出系统性、完整性与连续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建市域生态保育体系应尊重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本底,构建“基质-斑块-廊道”的绿地生态网络;

   2  构建市域风景游憩体系应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构建绿地游憩网络;

   3  构建市域安全防护体系应统筹城镇外围和城镇间绿化隔离地区、区域通风廊道和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防护网络。

▼ 展开条文说明4.2.2  本条是对市域绿地系统布局的规定。市域绿地系统的重点是构建生态保育体系、风景游憩体系和安全防护体系三大体系,并保证系统性、完整性与连续性。

4.2.3  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人均区域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人。

▼ 展开条文说明4.2.3  城镇开发边界大于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所有功能是围绕城区为核心展开的。为维持城区生态空间网络的系统性和开发边界的连续完整,以及预留部分非建设空间以发挥城市组团隔离、生态保护培育、休闲游憩服务和景观风貌塑造的作用,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需保留部分非建设用地(以区域绿地为主体。可有少量零星的农用地)。本标准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人均区域绿地的面积不应少于20m2/人。”

4.2.4  生态保育绿地选择应包含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生态修复绿地、特有和珍稀生物物种栖息地等各类需要保护培育生态功能的区域。

4.2.5  生态保育绿地规划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

   2  不应缩小已有保护地的规模和范围;

   3  不应降低已有保护地的生态质量和生态效益;

   4  应培育和修复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4.2.4、4.2.5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中生态保育绿地的定义是:“为保障城乡生态安全,改善景观质量而进行保护、恢复和资源培育的绿色空间。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公益林、水体防护林、生态修复地等各类以生态保育功能为主的绿地”。生态保育绿地是市域中承担生态保育功能的核心区域,因此需要坚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的原则,并应开展生态修复,提升其生态质量和生态效益。

4.2.6  市域风景游憩体系规划应整合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园等绿色空间,结合城镇和交 通网络布局,提出风景旅游布局结构策略,优化区域绿道、绿廊以及游憩网络体系。

4.2.7  风景游憩绿地选址应优先选择自然景观环境良好、历史人文资源丰富、适宜开展自然体验和休闲游憩活动,并与城区之间具有良好交通条件的区域;风景游憩绿地规划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协调与城镇发展建设的关系。

4.2.8  规划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面积不应小于20m2/人,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应小于10m2/人。人均风景游憩绿地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2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2.6~4.2.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风景游憩绿地的定义是:“自然环境良好,向公众开放,以休闲游憩、旅游观光、娱乐健身、科学考察等为主要功能,具备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为满足上述要求,本条从资源条件和可达性等方面提出风景游憩绿地的选址原则由于风景游憩绿地具有较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与景观资源,从代际公平、人与自然平衡的角度,在保护利用时应突出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构建市域风景游憩体系是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内容,依托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发展建设多元类型的郊野游憩空间,并通过绿道、绿廊整合联络通过对香港、深圳郊野公园的调研分析发现两地仅人均郊野公园面积就超过了50m2/人,通过对北京市、上海市、鞍山市、济宁市、北海市的相关规划进行分析,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面积指标超过20m2/人是可以实现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控制的不小于20m2/人的区域绿地应优先用于绿色休闲游憩服务功能,以弥补建设用地范围内公园绿地服务功能的不足,因此提出“风景游憩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0m2/人。”该指标的确定是基于北京市、贵安新区、北海市、济宁市、鞍山市等地的规划实践中总结得出的。在紧邻城市建设用地外围布局建设风景游憩绿地,是各地普遍采取的提升公园服务水平的做法。

4.2.9  市域绿道体系规划应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串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度假区、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等城乡休闲游憩空间,构建兼顾生态保育功能和风景游憩功能的城乡绿色廊道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4.2.9  市域绿道体系是将城乡人口引入自然环境开展休闲游憩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提供更好、更丰富的城乡生态产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市域绿道体系的构建应充分整合串联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发展建设多元类型的郊野游憩空间,以增强风景游憩体系的吸引力。

4.2.10  风景名胜区选址和边界的确定,应有利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便于保护管理和游憩利用;功能分区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 50298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2.10  风景名胜区是自然和文化价值突出的特殊类型风景游憩绿地,属国家法定保护地。市域绿地系统规划需要考虑新增风景名胜区的选址布局,因此本条提出风景名胜区选址和边界的确定。

4.2.11  森林公园的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单个森林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并应进行功能分区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4.2.11  森林公园是自然森林植被为主的风景游憩绿地类型,本条针对其选址、规模等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4.2.12  城市湿地公园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资源稳定性,有稳定的水源补给保证,充分利用自然、半自然水域,可与城市污水、雨水处理设施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其中湿地系统面积不宜小于公园面积的50%;

   2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应以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为首要任务,兼顾科普、教育和游憩等综合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4.2.12城市湿地公园与其他水景公园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湿地生态系统的特性和功能的保护与展示,突出湿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内容和自然文化属性;城市湿地公园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利用湿地开展生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湿地的景观价值和文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本条对于首要任务、湿地面积占比、功能分区的内容与《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建办城[201763号)相衔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是指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的完整性,避免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而造成的环境退化,保护湿地生态的循环体系和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过度干扰。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指为各种湿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间;营造适宜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空间,对生境的改变应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湿地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并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造成灾害。保持湿资源的稳定性指保持湿地水体、生物、矿物等各种资源的平衡与稳定,避免各种资源的贫瘠化,确保城市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湿地公园应具有一定面积规模,才能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特色。

4.2.13  郊野公园选址应选择城区近郊公共交通条件便利的区域,并有利于保护和利用自然山水地貌,维护生物多样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郊野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2;

   2  应配置必要的休闲游憩和户外科普教育设施,不得安排大规模的设施建设。

▼ 展开条文说明4.2.13  郊野公园是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郊野公园应具有一定面积规模,才能保护自然生态及生物多样性特色,根据香港、深圳、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实践,并参考日本和英国类似公园要求,本标准提出郊野公园的面积宜大于50hm2。

4.2.14  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2.14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中生产绿地的定义是:“为城乡绿化美化生产、培育、引种试验各类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2016的第4,1.6条规定:“规划区内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应小于2%。”生产绿地可以布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也可以布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4.2.15  城区外铁路和公路两侧应设置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宽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 50925规定的铁路隔离带宽度。

4.2.16  城区外的公用设施外围、公用设施廊道沿线宜参照相关防护距离要求规划布置区域设施防护绿地。

▼ 展开条文说明4.2.15、4.2.16《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的定义是:“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等周边具有安全、防护、卫生、隔离作用的绿地。主要包括各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周边的防护隔离绿化用地。《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50925-2013第6.1.5条规定:“公路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根据城市规划、公路等级、车道数量、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城镇建成区外公路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符合表6.1.5的规定。表6.1.5城镇建设区外公路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m)《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50925-2013的第5.4.1条规定:“城镇建成区外高速铁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50m;普速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20m;其他线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15m。”隔离带可以用于防护绿地建设,同时为隔离火车的噪声和振动的影响,防护绿地的范围宜大于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46-20194.3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4.3  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4.3.1  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布局组团隔离绿带和通风廊道,构建公园体系,布置防护绿地,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尊重城区地理地貌特征,与市域绿色生态空间有机贯通;

   2  应因地制宜,保护和展现自然山水和历史人文资源;

   3  应与城区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

   4  宜采用绿环、绿楔、绿带、绿廊、绿心等方式构建城绿协调的有机网络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4.3.1  本条是对城区绿地系统规划重点和空间结构布局原则的规定。构建城区连续性和网络化的绿地系统已成为当前世界发展趋势。很多国外城市在规划实践中,根据自身的自然环境条件与历史文化特点规划了不同形态和功能的绿地系统,有环状、掌状、楔型、廊道型、卫星型、中心型等多种形态。近年来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实践中,特大城市、大城市城区绿地系统布局也已普遍采用绿环、绿楔、绿带、绿廊、绿心的规划模式,以支撑城市空间的优化调整和有序增长,促进城绿协调发展。

4.3.2  在城市各功能组团之间应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水系、农田林网、交通和公用设施廊道等布置组团隔离绿带,并应与城区外围绿色生态空间相连接。

▼ 展开条文说明4.3.2  基于景观生态学原则,城市结构性的组团隔离绿带在控制城市无序蔓延、隔离城市组团、促进合理城市形态形成的同时,具备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通风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文过程、提供市民休闲游憩场所等多种功能。组团隔离绿带应尽可能保护现状地形地貌、湖泊水系、动植物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应加强各类城乡建设行为管控,避免过多建设影响生态隔离功能的发挥。

4.3.3  构建公园体系、配置各类公园绿地,应遵循分级配置、均衡布局、丰富类型、突出特色、网络串联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城区应均衡布局公园绿地,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优化布局公园绿地,提升服务半径覆盖率;

   2  应按服务半径分级配置大、中、小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公园绿地;

   3  应合理配置儿童公园、植物园、体育健身公园、游乐公园、动物园等多种类型的专类公园;

   4  应丰富公园绿地的景观文化特色和主题;

   5  宜结合绿环、绿带、绿廊和绿道系统等构建公园网络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4.3.3  本条是公园体系构建和公园配置的规定。公园绿地是城市居民利用率最高的城市绿地,为居民提供游憩和休闲服务。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园绿地作为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的内容之一,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其层级、类型、特色和品质。因此本条在均衡布局的基础上强调了丰富类型、突出特色、分级配置、网络串联的原则。

4.3.4  城区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应大于90%,其中规划新区应达到100%,旧城区应达到80%;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3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3.4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城[2016]235号)规定:“国家园林城市的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80%,生态园林城市不得低于90%,5000m2(含)以上公园绿地按照500m服务半径考核,2000(含)~5000m2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历史文化街区采用1000m2(含)以上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新一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也提出了“中心城、新城公园5000m2绿地500m服务牛径覆盖率”指标,体现了城区绿地指标由总量控制向提升可达性及布局均衡性的转变。新加坡也在其概念规划中提出类似指标:“公园400m覆盖住宅比例2030年达到90%”,400m是步行5分钟的距离。为提高我国公园绿地服务质量,本标准采取500m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标准。考虑到城市新区规划建设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提出规划新城区应达到100%,而旧城区更新和修补提质具有较大的难度,提出旧城区应达到80%。

4.3.5  对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要求的下列区域应设置防护绿地:

   1  受风沙、风暴、海潮、寒潮、静风等影响的城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2  城市粪便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和殡葬设施等市政设施周围;

   3  生产、存储、经营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市场,产生烟、雾、粉尘及有害气体等工业企业周围;

   4  河流、湖泊、海洋等水体沿岸及高速公路、快速路和铁路沿线;

   5  地上公用设施管廊和高压走廊沿线、变电站外围等。

▼ 展开条文说明4.3.5防护绿地具有生态防护与安全隔离功能。在城市中易产生污染和易受污染影响的用地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

4.4城区绿地指标

4.4  城区绿地指标

4.4.1  规划城区绿地统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4.2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4.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第4.3.4条规定:“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

4.4.3  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设区城市的各区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7.0m2/人。

▼ 展开条文说明4.4.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4.3.4条规定:“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城[2016]235号)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05.0m2/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8.0m2/人,人均建设用地达到105.0m2/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9.0m2/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05.0m2/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10.0m2/人,人均建设用地达到105.0m2/人的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12.0m2/人;《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提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9.0m2/人;《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建城[2016]284号)提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6m2/人为加强公园绿地的均衡布局,规定设区城市的各区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应小于7m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应为5m2/人,并为否决项,是针对现阶段城市建设水平的底线要求,编制规划时则应针对未来发展目标,进一步提高规划标准以改善旧城区人居环境。

4.4.4  规划城区绿地率指标不应小于35%,设区城市各区的规划绿地率均不应小于28%。

▼ 展开条文说明4.4.4  绿地率是反映绿地建设的重要指标,《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规定:“我国城市绿地率2010年不低于30%”,2001年《国务院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提出201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建城[2016]235号)中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建成区绿地率标准为≥31%,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标准为≥25%,这二者是针对现阶段城市建设水平的底线要求,编制规划则应进一步提高标准以改善旧城区人居环境。

4.4.5  每万人规划拥有综合公园指数不应小于0.06,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4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4.5  本条指标源自《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城[2016]235号)中《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4.4.6  公园绿地分级规划控制指标应与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相匹配,并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表4.4.6  公园绿地分级规划控制指标(m2/人)

▼ 展开条文说明4.4.6为有效指导城市建设,确保人均公园绿地指标能够落实,本标准对人均公园绿地指标进行了分级规划控制,参与分级规划控制的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由于专类公园面向城市和区域服务,不需要按照服务半径进行均衡配置,因此可不参与分级规划控制。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是承担城市休闲功能最多的公园绿地,在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中占主要部分。本标准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对接,将社区公园和

游园指标与居住区公园指标衔接。

4.4.7  公园绿地分级设置应符合表4.4.7的规定。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公园应按服务半径分级设置,均衡布局,不宜合并或替代建设。

表4.4.7  公园绿地分级设置要求

注:1  在旧城区,允许0.2hm2~0.4hm2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计算服务半径覆盖率;历史文化街区可下调至0.1hm2。

   2  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展开条文说明4.4.7本条是对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的设置规模、服务半径、人均指标等分级设置的具体规定。本条通过对服务人口规模和公园规模的双向控制,以保证公园绿地布局的均衡和服务半径的合理。通过对全国各地城市492个综合公园进行规模比较,面积跨度从几公顷到几百公顷,差异很大。其中,大于100hm2的占10%,(50~100)hm2的占11%,(20~50)hm2的占26%,(10~20)hm2的占24%,(5~10)hm2的占18%,(3~5)hm2的占11%。综合考虑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需要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改善、适宜的出行距离等方面的因素,将综合公园规模划分为≥50hm2、(20~50)hm2、(10~20)hm2社区公园和游园是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公园绿地,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规定:“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为5hm2,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为1hm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为0.4hm2”。本标准将社区公园和游园层级划分与居住区公园的层级划分衔接,并与《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衔接,规定社区公园规模划分为(5~10)hm2、(1~5)hm2,游园规模划分为(0.4~1)hm2,(0.2~0.4)hm2;对应的服务半径分别为(800~1000)m(步行15分钟)、500m(步行10分钟)、300m(步行5分钟)。上述服务半径是根据居住区大致的用地规模、居住区配套设施的服务半径来确定的。层级上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多了(0.2~0.4)hm2这个层级,主要是考虑在旧城区,确有(0.2~0.4)hm2的独立地块公园绿地以满足旧城区公园绿地不足、服务半径不均的现实情况,为鼓励小微绿地的发展,响应城市双修工作的精神,在旧城区允许(0.2~0.4)hm2的公园绿地按照300m计算服务半径覆盖率。《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城[2016]235号)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的指标解释中,对服务覆盖半径要求最低的历史文化街区考核服务半径是:最小公园绿地面积要大于0.1hm2。因此本条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可下调至0.1hm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第4.0.4条为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表4.0.4公共绿地控制指标(m2/人)注:居住区公园中应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4.4.8  小城市、中等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应小于1.0m2/人;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宜小于1.5m2/人。

▼ 展开条文说明4.4.8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中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专类公园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功能,对弘扬城市文化、保护城市生态、提供科研科普服务、促进城市旅游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呈发展壮大的趋势。等级越高、规模越大的城市对专类公园的需求越大,通过对全国65座城市专类公园的调研,约72%的专类公园集中于24座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约28%的专类公园分布在41座中小城市中,因此本标准规定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人均专类公园面积不宜小于1.5m2/人。

4.4.9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综合植物园;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植物园;其他城市可设置植物园或专类植物园。并应根据气候、地理和植物资源条件确定各类植物园的主题和特色。

▼ 展开条文说明4.4.9植物园既是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的园地,也是供市民观赏、游憩和开展科普活动的公园绿地,它将大众休闲娱乐活动与植物知识普及、植物科学研究相结合,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育地方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市民科普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标准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综合植物园,综合植物园一般有较强科研功能和高水平科普功能,能够承担省级以上区域的种质资源收集、记录、育种和科普展示

工作,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环境,多采取科学植物分类法分区建设专类植物园区,杭州植物园、昆明植物园、广州华南植物园等。由于规划、建设、运营综合植物园难度较大,地级以上城市可建设以承担本地植物的收集、记录、育种、科普展示为主要科研内容,且具有较好的植物观赏和科普功能的植物园。其他具有特殊气候、地理、生态和特有植物资源条件的城市,宜根据自身气候、地理、植物资源条件设置专类植物园。

4.4.10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大、中型动物园;其他城市宜单独设置专类动物园或在综合公园中设置动物观赏区;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置野生动物园。

▼ 展开条文说明4.4.10动物园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公园绿地。由于动物园的经营维护成本较高,需要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和城市服务人口,才能提高其利用率和经济性。根据调研,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达到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风景旅游城市一般设有动物园,成为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重要的科普和环保教育基地。其他城市较少专门设置大、中型动物园,一般是综合公园中设置动物展示区。《动物园设计规范》CJJ267-2017的第3.3.1条规定动物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如下表3.3.1动物园建设规模注:1种/只为展示动物的种数或只数2只数仅适用于专类动物园。

4.4.11  大城市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应设置儿童公园;  Ⅰ型大城市及规模以上的城市宜分区设置儿童公园;中、小城市宜设置儿童公园。

▼ 展开条文说明4.4.11  儿童公园是专门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公园绿地。通过对国内城市儿童公园建设现状的调研发现。儿童公园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中尚未普及,在中小城市呈现严重缺失状态。对儿童的关爱是城市品质与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为城市儿童提供高品质的户外活动空间,对于促进城市社会和谐、增进少年儿童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标准对儿童公园在各类城市中的设置要求作了相应规定。

5分类规划5.1公园绿地

5  分类规划

5.1  公园绿地

5.1.1  公园绿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有安全、污染隐患的区域,确有必要的,对于存在的隐患应有确保安全的消除措施;

   2  应方便市民日常游憩使用;

   3  应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4  应能设置不少于一个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主要出入口;

   5  应优先选择有可以利用的自然山水空间、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城市生态修复的区域;

   6  利用山地环境规划建设公园绿地的,宜包括不少于20%的平坦区域。

▼ 展开条文说明5.1.1  本条从污染隐患和安全隔离、便捷可达、景观塑造、资源利用等方面对公园绿地选址原则进行规定,适合于各类公园绿地。

5.1.2  规划新建单个综合公园的面积应大于10hm2。

▼ 展开条文说明5.1.2  由于综合公园的功能配套要求较高,小于10hm2难以发挥综合性功能。《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规定:“综合公园的规模宜大于10hm2”、本标准提出规划新建综合公园应大于10hm2,是基于更好地满足综合公园应具备的功能需求考虑的。

5.1.3  公园绿地规划应控制建筑占地面积比例,保障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合理安排园路及铺装广场用地的面积比例,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1.3  公园绿地既发挥生态功能,也承担游憩功能,控制建筑占地面积比例和园路及铺装广场用地的面积比例,是为了保障公园绿地有效发挥游憩、生态和景观功能。《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第3.3.1条对不同规模公园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建筑占地面积比例、园路及铺装广场面积占地比例等进行了规定。

5.1.4  综合公园至少应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与城市干道连通;宜优先布置在空间区位和山水地形条件良好、交通便捷的城市区域。

▼ 展开条文说明5.1.4  本条规定了综合公园选址在对外交通安排、空间区位、资源基础、可达性等方面的要求。

5.1.5  综合公园设置儿童游戏、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等设施,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1.5  本条内容是为了提升公园绿地的服务设施和场地的配套水平,并控制与公园无关、不当、超标的设施建设。通过对全国各地城市综合公园调研,并与《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对接,本条文规定综合公园设施主要包括儿童游戏、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7项,并根据公园规模对各类设施采取应设置、宜设置进行引导和控制。其中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场、公用电话、厕所、信息和智慧服务设施等,商业服务业设施主要包括茶座、咖啡厅、小卖部、餐厅等。

5.1.6  大于1hm2的居住区公园应设置儿童游戏、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等设施,设施设置规定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5  综合公园设施设置规定  

注:1  “●”表示应设置,“О”表示宜设置。

   2  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表5.1.6  大于1hm2的居住区公园设施设置规定

注:1  “●”表示应设置,“О”表示宜设置,“△”表示可设置,”-”表示可不设置。

   2  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展开条文说明5.1.6  大于1hm2的居住区公园即对应《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中的社区公园,是城市中居民使用频率最高的公园绿地类型,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老人、儿童和一般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使用服务。由于社区公园基础性的休闲游憩服务定位,对游憩场地和设施配套具有一定要求,小于1hm2难以满足这种基础性的配置要求。本条与《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相衔接,考虑规划配置和指导建设的需要,将社区公园划分为(1~2)hm2、(2~5)bm2、(5~10)hm23个规模档次。本标准规定社区公园设施主要包括儿童游戏、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园务管理7项,根据公园规模对各类设施采取应设置、宜设置、可设置、可不设置4类进行引导和控制。公园规模越小,相应的设施类型越简单。

5.1.7  专类公园应结合城市发展和生态景观建设需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名园和遗址公园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公园范围应包括其保护范围及必要的展示和游憩空间;

   2  植物园应选址在水源充足、土质良好的区域,宜有丰富的现状植被和地形地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的规定;

   3  城市动物园应选址在河流下游和下风方向的城市近郊区域,远离工业区和各类污染源,并与居住区有适当的距离;野生动物园宜选址在城市远郊区域;

   4  体育健身公园应选址在临近城市居住区的区域,园内绿地率应大于65%;

   5  儿童公园应选址在地势较平坦、安静、避开污染源、与居住区交通联系便捷的区域,面积宜大于2hm2,并应配备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5.1.7城市设置专类公园应考虑城市的等级、规模、定位、自然和人文特色及其资源的分布特点,与城市的发展需要相匹配历史名园和遗址公园:我国的历史名园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景观。为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标准提出规划范围应包括相关保护规划的保护范围;同时考虑到绿地游憩和景观功能的需要,以及风貌协调的要求,本标准提出,规划范围还应包括必要的展示和游憩空间植物园:相对于一般公园绿地,植物园需要集中种植和展示更多种类植物,因此其选址对于水源、土质的要求更为严格,宜有丰富的地形地貌和小气候变化,以满足科研、科普、游憩、景观的需要。《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第3.2.3条提出植物园面积宜大于40hm2,专类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hm2动物园:为减少动物园饲养动物时对城市环境造成直接影响,同时考虑动物生存环境和市民游览环境的需要,本条提出:城市动物园应选址在河流下游和下风方向的城市近郊区域,远离工业区和各类污染源,并与居住区有适当的距离。

5.1.8  滨水、沿路设置带状公园绿地应满足安全、交通、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宽度不应小于12m,宜大于30m,并应配置园路和休憩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5.1.8  目前国家园林城市考核和各地计算带状公园的最小宽度是8m。据相关研究,8m宽度绿地难以发挥游憩和生态功能;12m是一个明显的阈值,在3m~12m之间,廊道宽度与物种多样性之间相关性接近于零,而宽度大干12m时,草本植物多样性平均为狭窄地带的2倍以上,说明大于12m的林地廊道才可能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内部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生态环境效应,同时,大于12m植物配置才能较好发挥一定的隔离功能和景观功能。

5.2防护绿地

5.2  防护绿地

5.2.1  城区内水厂用地和加压泵站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宽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规定的绿化带宽度。

▼ 展开条文说明5.2.1  水厂是城市给水系统的重要部分,需要通过设置防护绿地进行隔离,确保其安全。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0282—2016的第7.0.6条规定:“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第8.2.3条规定:“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5.2.2  城区内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周围设置防护绿地应根据污水处理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和建设形式等因素具体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5.2.2污水处理厂具有污染性,需要建设防护绿地进行隔离,防止对城市其他地区产生污染。污水处理厂由于建设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和建设形式等因素导致对外围环境的影响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第4.4.4条对其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也与污水处理规模有关(见表4.4.4),难以具体确定所需防护绿地的宽度。因此本条未对其防护绿地宽度作具体规定表4.4.4城市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注: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

5.2.3  城区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其中,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周围设置的防护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规定的绿化隔离带宽度。

▼ 展开条文说明5.2.3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周围设置的防护绿地的宽度与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确定的各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保持一致,在本标准中具体落实为防护绿地以下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中的相关规定垃圾转运码头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5m的绿化隔离带。粪便码头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少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5.2.4  城区内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地,防护绿地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2.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中6.3.3条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外沿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带。

5.2.5  城区内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应设置防护绿地,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2.5《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第7.6.3条规定:“内单干单回水平排列或单干多回垂直排列的市区35kV~1000kY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宜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按表7.6.3的规定合理确定”表7.6.3市区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5.2.6  城区内河、海、湖等水体沿岸设置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5.2.6河流、湖泊沿岸建设防护绿地,对水体本身的生物群落的培育和生态功能的保护重建,以及模仿自然水系中水陆边缘的生态、景观的连续性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第4.1.5条规定:“城市内河、海、湖及铁路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小于30m”。《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m”。《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佛府办函[2015]337号)规定:“结合河道水利控制线(蓝线)的划定,市级城市水系绿网的河道两侧原则上各控制不低于30m的绿化带”。《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规定:“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小于30m”。《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0]207号)规定:“蓝线(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30m”。郑州绿地系统规划依托贾鲁河、须水河、索须河和引黄干渠等水体,控制30m~200m不等的滨水绿地。中山、衡阳、赤峰等城市建设滨水绿地30m~50m具体确定河流、湖泊沿岸防护绿地应根据河道截面竖向、河道宽度、周边用地条件确定防护绿地的宽度。

5.3广场用地

5.3  广场用地

5.3.1  广场用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利于展现城市的景观风貌和文化特色;

   2  至少应与一条城市道路相邻,可结合公共交通站点布置;

   3  宜结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交通枢纽用地布置;

   4  宜结合公园绿地和绿道等布置。

▼ 展开条文说明5.3.1  本条从多方面明确了广场用地布局选址的原则。广场用地与文化、博览、纪念、商业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临近布局,有助于展现城市的景观风貌;广场用地与轨道交通站、公交车站等公共交通站点紧邻或结合布局,可方便大量人流的到达和集散要求;广场用地与公园绿地相邻布置,功能互补,提升城市活力。

5.3.2  规划新建单个广场的面积应符合表5.3.2规定。

表5.3.2  规划新建单个广场的面积要求

注:表中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展开条文说明5.3.2  部分城市的广场规模大而无当,片面追求“宏伟大气”,不符合城市建设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提出:“原则上,新建的小城市广场用地不得超过1hm2,中等城市广场用地不得超过2hm2,大城市广场用地不得超过3hm2,人口规模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的广场用地不得超过5hm2”。按照当时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下限标准依次为20万以下、20万、50万、100万。

5.3.3  广场用地的硬质铺装面积比例应根据广场类型和游人规模具体确定,绿地率宜大于35%。

▼ 展开条文说明5.3.3  大规模硬质场地会影响使用效果,加剧城市热岛效应,在满足广场使用要求的基础上保证一定的绿地率,有助于丰富立面景观、改善场地小气候、降低噪声、减少辐射、提高使用舒适度。绿地率超过65%的绿化广场可以纳入公园绿地统计。

5.3.4  广场用地内不得布置与其管理、游憩和服务功能无关的建筑。建筑占地比例不应大于2%。

▼ 展开条文说明5.3.4控制广场用地内的建筑占地比例,是为了保障广场用地作为开放空间的公共服务属性,维持其开敞的城市景观特征。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46-20195.4附属绿地

5.4  附属绿地

5.4.1  附属绿地规划应包括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的附属绿地规划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5.4.1  附属绿地是构成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居民生活、工作中接触最多的绿地空间。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附属绿地规划应涵盖除绿地和广场用地外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类型,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确定的7个大类的城市建设用地。

5.4.2  居住用地内住宅用地的附属绿地规划指标和规划建设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规定。附属绿地中的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遵循空间开放、形态完整、设施和场地配置适度适用、植物选择无毒无害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5.4.2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主要包括集中绿地、宅间绿地和宅旁绿地等,其中集中绿地对于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健身、游憩、娱乐等户外活动十分重要,必须首先得到保障,规模应满足居民游憩需求,选址应便于使用。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中的居住区附属绿地不低于30%的绿地率的规定,是居住附属绿地规划建设的底线标准。根据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特点,相关研究对于居住区附属绿地指标提出了分项细化的研究成果,有利于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为了适应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发展的新形势,结合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条。居住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地率控制可根据不同的住宅类型分类控制。绿地率的指标控制要求具体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第4.0.2条为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表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第4.0.3条为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表4.0.3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5.4.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应根据用地面积、形状、功能类型等具体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5.4.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类型和层级较多,绿地率的控制难以一概而论,应根据用地面积、形状、功能类型等具体确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中规定:“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目前执行过程中,因为商业设施必须保证一定的通行铺装面积和停车空间,造成较高的绿地率实现起来存在难度。从各地绿化条例的管理来看,涉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一般控制在20%~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宜结合建设特点,增加立体绿化。

5.4.4  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宜大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存危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应根据生产运输流程、安全防护和卫生隔离要求可适当提高绿地率。

▼ 展开条文说明5.4.4  国土部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本条从集约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的要求出发,延续此规定,提出绿地率不宜大于20%。物流仓储用地的附属绿地指标参照工业用地。

5.4.5  工业用地附属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职工集中休憩区、行政办公区和生活服务区等选择布置集中绿地;

   2  应在对环境具有特殊洁净度要求的区域布置隔离绿地;

   3  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周边,应根据全年盛行风向和污染特征设置防护林;

   4  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周边应设置绿化缓冲带。

▼ 展开条文说明5.4.5工业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地安排既要考虑为工人创造良好生产工作环境,也好考虑隔离污染和危险的需要。

6专业规划6.1一般规定

6  专业规划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应包括道路绿化规划、树种规划、古树名木保护规划、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以增加绿地景观风貌规划、绿道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立体绿化规划等专业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6.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建城[2002]240号)中对规划文本内容的要求包括:“……六、树种规划;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八、古树名木保护;九、分期建设规划;十、规划实施措施。”其中包括多项专业规划。根据近年来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编制的实际发展情况,增加了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自身的专业性特征,本条文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调整为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的选作内容。

6.1.2  道路绿化规划应明确各级各类道路的绿地率和主要道路的绿化风貌特色,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2  快速路、主干路应充分体现城市绿化景观风貌,构建城市绿化骨架;

   3  应与城市功能分区特点相融合,合理确定园林景观路和风景林荫路;

   4  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5  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道路绿化植物。

▼ 展开条文说明6.1.2城市道路绿化发挥搭建城市绿色景观风貌骨架的作用,具有庇荫、美化、滞尘、降噪、引导等多种功能。本条规定了道路绿化规划的技术内容,并从安全、景观、植物选择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规划原则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规定: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6.1.3  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应明确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名录、位置和保护级别,提出保护目标和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6.1.3古树名木是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珍贵稀有的树木、具有历史、文化、科研价值的树木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等的统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建城[2016]235号)中《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提出:“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本条规定了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的技术要求。现有绝大多数古树名木是由于树龄较大,树木的生长势和抗逆性一般较差,经历漫长的岁月沧桑,加上近年来环境污染,生长条件的恶化,多数古树都有不同程度的衰退与创伤,或多或少地表现为枝干腐朽空洞、枯梢、裸根、倾斜、开裂或病虫侵害等。应根据各类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古树名木保护目标和措施。

6.1.4  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从植物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2  应维护生态系统整体性,明确区域重要生物栖息地和迁徙廊道,及其保育管控要求;

   3  应明确对维护整体生态平衡有关键作用的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及其原生生境的空间分布和保育管控要求;

   4  应突出乡土植物景观特色,明确乡土植物的筛选、应用和推广措施;

   5  应坚持园林绿化植物的多样性,提出新增适用园林植物和典型群落建议。

▼ 展开条文说明6.1.4本条文规定了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的原则和技术要求。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景观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四个途径,保护规划应体现多种途径的保护原则。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核心内容,植物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是该层次的主体内容,尤其是古树名木和濒危植物物种保护。基因多样性保护主要包括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护三种方式,就地保护主要是规划建设自然保护区,地保护主要是规划建设植物园,离体保护主要是建设种质资源库。生态系统多样性保证了物种正常发育与进化过程以及物种与其环境间的生态学过程,而且保护了物种在原生环境下的生产能力和种内的遗传变异机制,一般采取分类保护的策略,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措施。景观多样性保护是以景观元素保护为出发点,强调景观系统和自然空间整体保护,通过保护景观的多样性来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园林绿化建设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既要突出乡土植物景观特色,为各类地域性动植物营建适宜的生境条件,也要不断丰富适用园林植物和群落。

6.1.5  城市下列区域应重点布局安排立体绿化:

   1  建筑密度高、绿化覆盖率低、热岛效应严重的旧城区;

   2  城市新区的重点景观区域;

   3  城区主要街道的立交桥、人行天桥等;

   4  具备条件的教育科研、公共服务和行政办公区等;

   5  具有大面积裸露边坡和立面的山体、河道、道路和其他桥隧。

▼ 展开条文说明6.1.5立体绿化对于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扩大城市绿量、缓解热岛效应、丰富城市景观有重要作用。尤其对于绿地数量较少的旧城区,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在难以增加绿地的前提下增加绿量;城市新区,以及具备条件教育科研、公共服务和行政办公区具有较好的可实施性;具有大面积裸露边坡和立面的山体、河道、道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和其他桥隧开展立体绿化,有助于改善城市景观,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工作。

6.2树种规划

6.2  树种规划

6.2.1  树种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等名录,确定树种比例指标,确定不同绿地的适用树种,提出市花、市树建议。

▼ 展开条文说明6.2.1  树种规划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全过程中,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基础性工作。明确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规划,市花、市树选择建议,树种比例指标,不同应用类型的树种规划是规划成果的主要内容。市花、市树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城市的一张名片,选择市花、市树应体现城市的植物景观特色和文化精神特点。如北京市的市树为槐树、侧柏,市花为月季、菊花。

6.2.2  树种规划应遵循乡土树种和地带性植物优先、适地适树、经济节约、植物和景观多样性、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结合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6.2.2  我国土地辽阔,幅员广大,从南方到北方,从沿海到内陆,从高山到平原,气候条件都有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不同区域土壤情况更是复杂,而园林树木种类繁多,生态类型各不相同。因此,树种规划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从生态性、经济性、景观性、多样性、近远期协调的角度综合考虑。

6.2.3  树种规划确定基调树种和骨于树种应能突出本地植物特色,体现城市文化景观风貌;基调树种宜选择3种~5种,骨干树种宜选择20种~30种。

▼ 展开条文说明6.2.3  基调树种和骨干树种应根据各地城市特点具体确定。

6.2.4  树种规划应依据地理气候特征、地域景观特色、园林绿化发展特点等因素确定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乔木、灌木与草本植物比例,规划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展开条文说明6.2.4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中树种规划的文本内容包括“规划绿化植物数量与技术经济指标”,说明书内容包括确定“裸子植物与被子植物比例、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乔木与灌木比例、木本植物与草本植物比例、乡土树种与外来树种比例、速生与中生和慢生树种比例”。经过多年的规划编制的实践,从可管控可操作的角度,本条文保留其中的3个主要指标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是对常绿乔木和落叶乔木树种的种植株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用种植面积指标)在城市层面上的大致比例的控制引导建议常绿树种四季常青、树形整齐、在百树凋零的冬季发挥着举足重轻的作用,其整齐的树形往往也用来塑造庄严的气势。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的合理搭配.有助于实现三季有花,四季有景。相关研究显示,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的比例以(3~4):(7~6)为宜乔木、灌木与草本植物比例是对乔木、灌木与草本植物的种植面积在城市层面上的大致比例的控制引导建议。乔木、灌木与草本的合理配植,不仅能够增加绿量,提升整体景观效果,而且能够形成稳定的植物群落,充分发挥园林树木的生态效益规划本地木本植物指数应按下式计算:《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中将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按4级进行。对应的本地木本植物指数要求分别为Ⅰ级≥0.90;Ⅱ≥0.80;Ⅲ≥0.70;Ⅳ≥0.70上述指标在实际规划中,应根据城市所处的地理气候特征、地域景观特色、园林绿化发展特点具体规定。

6.2.5  树种规划应分别提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庭院绿化等不同应用类型的绿化适用树种。可根据城市的地理和气候特征、园林绿化特点确定特殊绿化类型,提出相应的绿化适用树种。

▼ 展开条文说明6.2.5不同类型的园林建设对绿化适用树种选择要求是不同的,通过对不同应用类型的绿化适用树种进行合理选择和引导配置是树种规划的重要内容。本条文结合相关规划实践经验总结提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庭院绿化的绿化适用树种,树种规划应予以明确公园绿地和庭院绿化对于塑造城市景观特色、提高城市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体现了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水平。树种选择应强调功能性、艺术性和文化性,选择在花、果、枝、茎、叶等特征方面观赏性强的植物品种,突出植物的形态、质地、气味、色彩因素,为形成丰富的城市植物景观打下基础防护绿地应选择适应性和抗逆性强、不易受病虫害侵袭、管理粗放的树种。并根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要求,选择净化能力强、具有滞尘减噪功能的乡土植物,规划编制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防护对象,针对其环境影响特征,分类提出树种选择建议道路绿地的植物选择重点是行道树,为更好地发挥其在美化街景、纳凉遮阴、减噪滞尘等方面的功能,加上其立地条件相对苛刻.应选择树干挺拔优美、枝叶繁茂、深根且花果无污染、适应性强、抗逆性强、病虫害少的树种。规划编制可从不同道路等级和类型,或者在道路绿化中承担的不同功能的角度,进一步细分可根据城市的地理和气候特征、园林绿化重点和特点确定特殊绿化类型,如湿生水生、山体绿化彩化、立体绿化、滨海防护、农田林网建设、大遗址绿化、生态修复等情形,提出相应的绿化适用树种。

6.3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

6.3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

6.3.1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应与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相协调,遵循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合理兼顾、因地制宜、分级配置、系统布局的原则,以绿地常态功能为主,兼顾防灾避险功能,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6.3.1  本条确定了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规划依据。防灾避险功能绿地规划应与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协调,并与抗震防灾规划、消防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相结合。应把握好绿地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定位,要在保障绿地发挥好生态、游憩、观赏、科普等常态功能的基础上,发挥防灾避险功能。做好绿地在平时和灾时的功能转换,使绿地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尽可能地减少灾害损失。绿地是城市防灾减灾工作的要素之一,应结合城市自身特点和灾害类型,与城市广场、校园操场、体育场等其他防灾避险场所相互衔接、统筹部署、系统布局,形成完整的城市综合防灾避险体系。

6.3.2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包括长期避险绿地、中短期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和城市隔离缓冲绿带四种类型。

6.3.3  设置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宜以中短期避险绿地和紧急避险绿地为主,规划城区人口规模300万及以上的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城市,宜结合城市用地条件,按“长期避险绿地-中期避险绿地-短期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四级配置。

▼ 展开条文说明6.3.2、6·3.3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分级配置是应对灾害发生时和发生后不同的避险和救援需求而设置的。《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建办城[2018]1号)提出,长期避险绿地是指在灾害发生后可为避难人员提供较长时间(30天以上)生活保障、集中救援的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中短期避险绿地是指在灾害发生后可为避难人员提供较短时期(中期7天~30天、短期1天~6天)生活保障、集中救援的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中短期避险绿地一般靠近居住区或人口稠密的商业区、办公区设置;紧急避险绿地是指在灾害发生后,避难人员可以在极短时间内(3分钟~10分钟内)到达、并能满足短时间避险需求(1小时至3天)的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

6.3.4  各级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规模、有效避险面积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避险绿地的规模宜大于50hm2,其中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60%,宜结合郊野公园等区域绿地布置;

   2  中期避险绿地的规模宜大于20hm2,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40%:短期避险绿地的规模宜大于1hm2,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40%;宜结合广场用地、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等布置;

   3  紧急避险绿地的规模应大于0.2hm2,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占比宜大于30%;宜结合广场用地、游园和条件适宜的附属绿地布置。

▼ 展开条文说明6.3.4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以生态、游憩等城市绿地常态功能为主,兼顾防灾避险功能。长期避险绿地并按平灾结合、灾时转换要求,一般结合郊野公园等区域绿地设置;中短期避险绿地适度兼顾防灾避险功能,一般结合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及居住区公园等设置;紧急避险绿地兼顾灾时短时间防灾避险功能,一般结合街头绿地、小游园、广场绿地及部分条件适宜的附属绿地设置,并与周边广场、学校等其他灾时可用于防灾避险的场所统筹协调。

6.3.5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安全可达,至少应与2条以上应急疏散通道相连接;短期和紧急避险绿地应靠近居住区,便于快捷疏散。

▼ 展开条文说明6.3.5  长期和中期避险绿地需要既要保证避灾人员便于出入和疏散,也要保证救灾人员、车辆和物资便于抵达和出入。

6.3.6  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应选址于平坦开敞的安全地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选址于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

   2  不得选址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电走廊等对人身安全有威胁或不良影响的区域;

   3  不得选址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历史名园、动植物园和文物古迹密集区;

   4  不得选址于低于城市防洪标准确定的洪水淹没线以下的区域;

   5  不得选址于坡度大于15%区域的面积占比超过60%的绿地;

   6  不得选址于开敞空间小于600m2的绿地;

   7  不应选择公园绿地中的大于15%的坡地、水域、湿地、动物饲养区域、树木稠密区域、建(构)筑物及其坠物和倒塌影响区域、有地下空间开发区域作为有效避险区域。

▼ 展开条文说明6.3.6  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险功能绿地选址的原则,不得选择因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地表建(构)筑物和危险源等因素导致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定不得选址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电走廊等对人身安全有威胁或不良影响的区域。可以参照以下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民用爆破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国办发[1992]39号)等。

6.3.7  城市中心区、旧城区等人口稠密地区应优先布局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并与医院、学校和体育场馆等其他可用于防灾避险的场所统筹安排。

▼ 展开条文说明6.3.7  人口稠密地区是城市灾害发生后影响较大的区域,需要优先布局防灾避险功能绿地,为保证其均衡分布,便于救援和疏散,应与医院、学校和体育场馆统筹安排。

6.3.8  应根据有效避险区域面积合理确定防灾避险容量,按照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等级和容量合理配置防灾避险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6.3.8本条对防灾避险绿地的容量计算、设施配备提出原则要求。防灾避险容量的计算和设施配备要求可以参照《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建办城[2018]1号)。紧急避险绿地的人均有效避险面积不低于1m2/人,中短期避险绿地不低于2m2/人,长期避险绿地不低于5m2/人。

6.3.9  在城市功能分区之间、城市组团之间,以及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设隔离缓冲绿带;加油站、变电站、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区和油气仓储区周围,应结合防护绿地设置隔离缓冲绿带。

▼ 展开条文说明6.3.9  布置城市隔离缓冲绿带,是为了发挥绿地阻挡、隔离、缓冲灾害扩散,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作用。

6.4绿地景观风貌规划

6.4  绿地景观风貌规划

6.4.1  绿地景观风貌规划应与总体城市设计相协调,明确城市绿地景观风貌的特色定位,确定绿地系统景观结构和特色片区,提出展现地域自然文化特色和提升绿地景观风貌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6.4.1  绿地景观风貌规划经过20多年的实践,逐步成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内容,通过绿地系统的规划建设有助于促进城市景观风貌的改善。

6.4.2  应根据城市性质、职能定位、风貌特征、自然景观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等因素,确定城市绿地景观风貌的特色定位。

▼ 展开条文说明6.4.2  绿地景观风貌的特色定位应考虑城市的发展定位、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条件具体确定,如山地城市、海滨城市、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等城市类型的绿地景观风貌特色定位是差异性的。

6.4.3  确定绿地系统景观风貌结构应遵循有利于保护和优化自然山水格局、有利于强化城市整体景观风貌格局、有利于完善城市空间结构的原则,并与城市功能分区、景观轴线、景观节点和开放空间系统的布局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6.4.3  本条规定了确定绿地系统景观风貌结构的原则。

6.4.4  规划植物景观风貌,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倡导使用乡土植物和地带性植物营造地域景观风貌特色。

▼ 展开条文说明6.4.4  植物景观是塑造城市绿地风貌的主要元素,本条强调了乡土植物景观风貌应作为城市绿地植物风貌的基调。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46-20196.5生态修复规划

6.5  生态修复规划

6.5.1  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生态修复规划应以城市绿色生态空间的生态修复为主,并应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结合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6.5.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指出城市双修的基本原则包括“政府主导,协同推进,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保护优先,科学推进”。主要任务包括:“加快山体修复、开展水体治理和修复、修复利用废弃地、完善绿地系统”。绿地系统规划的生态修复规划侧重于与上述四项任务相关的城市各类绿色生态空间的修复。在加强保护的基础上,强调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

6.5.2  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生态修复规划应在生态问题评估的基础上,明确修复目标,确定重点修复区域和重点项目清单,提出重点修复项目规划指引等。

▼ 展开条文说明6.5.2  本条规定了如编制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所应包括的主要技术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指出统筹谋划“城市双修”,要“开展调查评估、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绿地系统规划的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应聚焦城市生态问题,在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生态修复目标,明确重点生态修复区域和重点生态修复项目,并对重点生态修复项目进行指引,确保规划的可实施性。

6.5.3  应针对城区范围内的山体、水体、废弃地和绿地面临的生态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评估分析,确定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

▼ 展开条文说明6.5.3  应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城市生态环境评估,对城市各类生态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摸底调查,找出生态问题突出、亟须修复的区域。

6.5.4  生态修复规划应根据问题评估结论,提出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近远期修复目标和技术指标。

▼ 展开条文说明6.5.4  确定城市生态修复的目标和指标,应在问题评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和经济能力,并兼顾近远期的发展需要。

6.5.5  重点修复项目规划指引应根据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合理选择修复主导策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人为破坏少、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的区域应采取保护主导策略,提出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提出禁止人为破坏和人工干扰的措施;

   2  对已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区域应采取工程修复主导策略,提出工程修复和植物恢复措施;

   3  对受到一定人为干扰和破坏,生态系统尚在自然恢复能力内的区域,应采取人工辅助下以自然恢复为主的策略,提出自然恢复促进措施和工程修复辅助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6.5.5  本条是对生态修复重点项目应采取的主导策略的指引内容。主要是针对不同的生态环境受损方式和程度,提出差异性的人工修复强度和主导策略。

 附录A技术指标计算方法

附录A 技术指标计算方法

A.0.1 绿地率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A.0.2 规划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注:其中市域规划人口是指市域范围内的规划人口总量,而非仅包括中心城区人口。

A.0.3 公园绿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注:本标准所述“城区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的比例”应将公式中分子替换为“城区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500m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分母不变。

A.0.4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1 纳入统计的综合公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的规定;

2 人口数量统计符合《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要求。

 附录B城区绿地统计表

附录B 城区绿地统计表

表B.0.1 城区绿地汇总

注:1 面积小于0.2hm2和宽度小于12m的绿地不纳入公园绿地统计;历史文化街区可下凋至0.1hm2。

2 包括附属绿地的绿地统计表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执行。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

4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

5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 50298

6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

7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 50925

8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

9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10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4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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