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15:量刑建议与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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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15:量刑建议与审查程序

2024-02-13 05: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weibo.com/u/3153511812 作者:左宁刑诉 

 #2022左宁刑诉主观题考点突破#考点15:量刑建议与审查程序

(一)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怎么提)

1.认罪认罚应当提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条)

 

2.清楚充分才能提

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条)

 

3.确定幅度两相宜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4条)

 

4.从业禁止可建议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

 

5.数罪共犯分别提

(1)数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2)共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

 

6.是否需要建议书

(1)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

(2)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

 

7.应当提取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及赔偿责任等,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有赔偿意愿,但被害方拒绝接受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可以综合考量赔偿情况及全案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适当从宽,但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听取侦查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9条)

 

8.幅度建议有界限

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幅度刑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一年;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3条)

 

9.认罪认罚不从宽

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所犯罪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依法不予从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三)虽然罪行较轻但具有累犯、惯犯等恶劣情节的;

(四)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不宜从宽的情形。

【重点口诀】国恐黑头,三特累惯,性侵小孩,虽认不宽。(《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5条)

 

10.委托辩护要保证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严禁要求犯罪嫌疑人解除委托。(《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2条)

 

11.委托法援若冲突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其监护人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3条)

 

12.认罪认罚具结书

(1)不得绕开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2)拒绝也得有见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签署具结书时,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注明。

(3)只要自愿就签字: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检察官应当听取其意见,告知其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

(4)合适成年可签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具结书。(《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7条)

 

13.开庭前夕仍可签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开庭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组织听取意见。达成一致的,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9条)

 

14.是否调整检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认为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合理,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建议合理的,应当调整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法院建议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2条)

 

15.被告反悔有后果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4条)

 

16.律师辩无被告认

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5条)

 

17.不给面子要抗诉

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7条)

 

18.反悔量刑应抗诉

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条)

 

(二)法院审查量刑建议(怎么查、怎么判)

1.不同程序不同查

(1)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2)简易程序,认罪。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

(3)普通程序:

认罪。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不认罪或无罪辩。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先调查定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5条)

 

2.申请法院调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

 

3.是否采纳法院定

(1)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2)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

 

4.量刑说理是必须

(1)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

(2)量刑说理主要包括:

①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②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

③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题目:

甲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在某县法院受审,甲认罪认罚,某县法院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某县检察院建议法院对甲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量刑。

[问题]

1.某县检察院是否必须提出量刑建议?为什么?

2.某县检察院是否必须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为什么?

3.甲认罪认罚,某县检察院对甲提出幅度刑建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4.某县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是否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为什么?

5.若某县法院认为某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当如何处置?

6.若某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处甲12年有期徒刑,甲提出上诉,某县检察院是否应当提出抗诉?为什么?

 

 

答案:

1.某县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本案中,甲认罪认罚,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某县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2.某县检察院并非必须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所犯罪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依法不予从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三)虽然罪行较轻但具有累犯、惯犯等恶劣情节的;

(四)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不宜从宽的情形。

本案中,甲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若甲具备上述法定情形,某县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依法不予从宽。

 

3.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合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

可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但也可以视情况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本案中,虽然甲认罪认罚,若某县检察院认为本案属于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可以对甲提出幅度刑建议。

 

4.某县检察院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

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

本案中,某县法院没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某县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

 

5.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的规定,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某县检察院。某县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某县法院认为,某县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某县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某县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6.检察院并非必须提出抗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可见,若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应当抗诉。但若被告人以其他理由上诉,检察院并非必须提出抗诉。本案中,甲提出上诉,某县检察院需要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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