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是三无产品可让商家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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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是三无产品可让商家3倍赔偿

2023-10-06 12: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你有没有遇见过这样的情景:在实体店或者网店购买商品,商家附送赠品,可当你拿到赠品却发现赠品没有标签,是典型的“三无产品”,这样是合法的吗?如果赠品是“三无产品”,那么商品经营者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些赠品是否可以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对象?能否进行索赔?

法官说法:

赠品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赠品价值三倍的金额赔偿。一般来说,“三无产品”是指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标识的商品。

消费者要想保证自己的权益不被损害或少受损害,在进行交易时要多了解商家的产品信息,如其产品是否被投诉过、社会对其评价等。除此之外,保留购物凭证,将相关的销售网页、产品照片、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及时截图留存,增强存证意识,依法理性维权。当遭遇赠品纠纷时,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不以“事小”而不为,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进行维权。

第一,和商家协商解决。在消费过程中出现分歧,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协商解决。

第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出现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时,就有必要邀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说服和沟通。

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最常用的方式就是以书面形式明确自己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第四,消费者还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消费者可以持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然后依据判决要求经营者给予一定的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27条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否则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第54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信息的权利,规定中的真实信息包括商品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等。

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12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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