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朴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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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朴素的

2024-03-13 19: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说道德是朴素的,如同说真理是朴素的一样,似乎不过是道出了一个浅近的常识,其间并没有什么难懂的理论论辩。但这个问题却是很重要的。本文结合历史伦理文化资源的分析对道德话语的平实质朴、道德以社会公利为目标的朴素原理及其借鉴启示意义,谈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道德的朴素性

真理是朴素的,凡属真理性的认识都平实无华,无半点虚骄,也无需雕琢粉饰。惟其如此,真理才为人们所喜爱,所准确把握,并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其功能作用。我们说,道德也是这样。因为它作为客观、正确反映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也是具有真理性的。朴素的,纯真质朴的认识是一切科学认识的特质和基础。《论语》载:“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论语·八佾》)杨伯峻《论语译注》解释说:“子夏问道:‘有酒涡的脸笑得美呀,黑白分明的眼流转得媚呀,洁白的底子上画着花卉呀。’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孔子道:‘先有白色底子,然后画花。’”这即是说,在孔子看来,明眸流转、巧笑妩媚都是一个人的美的素质或基质,如同一幅绚丽多彩的画面须以“白色”作底子。老子也讲:”处其实不居其华(《老子·三十八章》),强调“见素抱朴”、“返朴归真”,在他看来,朴素的才是真的、善的和美的。庄子更明确提出:“朴素,天下莫能与之争美。”(《庄子·天道》)这些论说,对于我们探讨和认识道德的朴素性特质或品格是很有裨益的。

一方面道德的朴素性表现于话语形式的平实质朴上。

我们看到,几千年来人们谈论道德的著述多不胜数,但只有那些表述平实质朴的,给人留下的印象深,影响大。比如:孔子讲的“仁者爱人”的仁学思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忠恕之道”,“过犹不及”的“中庸之道”;孟子讲的“仁民而爱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以及将仁、义、礼、智释义为“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荀子讲的“以理导欲”、“以理制欲”的理欲观,“群居和一”、“多力胜物”的“群”的意识:《中庸》讲的仁智勇“三达德”,汉儒讲的仁义礼智信“五常”,宋儒讲的忠孝节义“四大全”;墨子讲的“兼相爱、交相利”的人际关系,管子学派讲的礼仪廉耻“国之四维”等等。西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对智慧、勇敢、节制、正义、友谊、仁爱、虔敬、忠诚等道德的论述都体现了这一点。这些表述朴素平实的道德理念和观念为人们所易知、易记、易行,至今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顺便指出,道德话语的平实质朴,并非所反映的内容道理不深刻。比如道德形上学、本体论是道德理论中的深刻话题,但古人对其探讨和表述上仍然使用了平实质朴的语言。如讲:“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洒扫应对之事……形而下者也;洒扫应对之理……形而上者也。”以及“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等等。这里所阐述的道、理、诚、仁等的形上、本体性质,并不使人惑到深奥难懂。

另一方面,道德的朴素性表现于客观真实地反映道德关系、道德特质上。众所周知,道德的基础是利益关系,是个己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这个关系问题是道德的基本问题或中心问题,也是我们认识道德精神的根本点或着眼点。历史上,有一些伦理学家只讲“自爱”不讲“仁爱”,片面夸大个人利益的道德价值,忽视或否认利他和社会公利的道德价值。但更多的伦理学家则兼重“自爱”和“仁爱”、个人私利和社会公利,认为它们是统一的,并且视社会公利高于个人私利。在这两个认识中,显然前者带有主观片面性,而后者是客观真实的。因为,人诚然要有个人利益,否则就不能生存和发展;但人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集体之中。社会集体是个人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依托或基础。因此人要在社会中过正常的、幸福的生活,不仅要追求个人利益,而且必须尊重社会集体利益,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乃至为了维护发展社会集体利益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的利益。这个朴素的道德原理是所有严肃的伦理学家所一贯倡导和反复论证的,它客观真实地昭示了道德的特质和道德真精神,因而影响深远,富有生命力。

二、一个朴素的道德原理:道德以社会公利为目标

在历史上,许多伦理学家对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对道德的利他特质、道德行为以社会公利为目标多有论述,他们的论述是一脉相承的,并且经过长期的历史文化积淀形成了道德以社会公利为目标的朴素的道德原理。

西方伦理学家从古希腊到近代对于这个道德原理进行了反复的探讨和论述。古希腊的伦理学家重视“公共利益”。德谟克利特讲:人要重视“公共的事”、“公共的善”,对公共的事“尽自己的义务”才是“公正”。[1](P87)他还讲:“国家的利益应该放在超乎一切的地位上”。[2](P86)柏拉图讲:“德性就是正当履行责任。”[3](P211)责任与义务是对社会和他人而言的,均体现了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尊重。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2](P148)

文艺复兴时期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摩尔讲:“人类独特具有的德行,首先当推为别人造福。”[1](P509)“责任昭示你,在为你自己谋便利时,须力求不妨害别人的便利。”[1](P509-510)“妨害他人的快乐,以力图取得自己的快乐,这是不公平的。”[1](P510)荷兰近代伦理学家斯宾诺莎认为“人人都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才能做到和谐一致、团结一致。[1](P630)一般说来,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许多伦理学家都是强调“自爱”和个人利益的,但尽管如此,他们并没有否定以社会功利为目标的朴素道德原理,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英国近代有不少哲学家、伦理学家论述这个道德原理。昆布兰讲:“‘每个有理性的行为者对于人类全体怀有极大的仁爱’是构成最幸福的状态而且是达到幸福状态的必要条件,因而全体人的共同利益就是最高规律。”[1](P694-695)他认为个人幸福与全体人的幸福是不能分开的,“各个人所可能获致的最大幸福就包括在这个共同幸福中,并且也是最有效地被共同幸福所促进的。”[1](P698)沙甫慈伯利提出了为“全体社会谋利”的口号,他讲:“为公众利益和为各人自己利益不仅一直而且不可分。”[1](P765)“社会快乐……高过任何其他快乐。”[1](P770)“天性按照每人私己的利益和好处趋向于普遍的好处。普遍的好处,一个人实在是需要的。如果他停止去增进,就是停止增进他自己的幸福和乐趣。”[1](P783)赫起逊明确指出:道德的意义是“以普遍谋求公共的善和对于理性者的感情,为其特质。”[1](P792)他认为各伦理学派都是“力求解决关于什么样的行为是最有效地促进公共利益这一问题的。”[1](P802)“仁爱的动机与自爱的动机一致地刺激着”人的行动。[1](P804人“在追逐一人之善时,同时也须用心于去符合有助于全体善的大经大法。”[1](P804)并讲这种仁爱的道德行为在“诚实的商人、和善的朋友、忠实而谨慎的忠告者、仁慈而好客的邻居、好心肠的丈夫、和蔼的双亲、恬静而又愉快的伴侣、慷慨而有德性的助手、谨慎的息争弥辩者,以及在熟知者之间推动爱与善意的了解者等等人中,也同样可以发现。”[1](P808)休谟强调仁爱与正义的社会道德或公共道德。他讲:“人群的幸福,家庭的和谐,朋友间的互助,将永远被认为是社会德性之温和地支配人心的结果。”[3](P166)“公共效用是正义的唯一的来源。”[3](P166)“道德的观念,总是蕴含着某种人类普遍共有的情绪,这种情绪使同一的对象得到普遍的赞美。”[3](P174)功利主义者穆勒也主张个人幸福“与全体利益相协调”。[3](P253)“功利者以幸福为标准定行为之正当,并非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们的幸福。功利主义要求人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幸福之间做到严格的公平,像一个仁厚的旁观者那样。”[3](P253)他指出,只顾自己私利不顾他人利益是“全无道德感的人。”[3](P262)他还提出“以集体利益而不以个人利益作为行动的目标。”[3](P260)

18世纪法国的哲学家、伦理学家对这个道德原理也有许多重要论述。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中讲:“个人利益永远包括在公共利益之中,要想和公共利益分离,等于自取灭亡。”伏尔泰讲:“在任何地方,美德与过恶,道德上的善与恶,都是对社会有利或有害的行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代,为公益做出最大牺牲的人,都是人们会称为最道德的人”。[3](P24)狄德罗认为“人道是一个人对全人类的仁爱精神,……这种品德是其他许多品德之源。”[3](P35)爱尔维修虽然很强调“自爱”,但他对公共利益也很注重。他讲:“道德学在任何政府的统治之下,都是只能以公共福利为目标的。”[4](P463)他认为“美德只是对于公众幸福的欲求”[3](P50)它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任意的,“无论在什么时代,什么国家,所有的人,至少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应该有同羊的美德观念。”[3](P50)“公共的好处是人类行为善的标准。”[3](P51)“公共的福利———最高的法律。”[3](P68)“唯一造就道德公民的办法,是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3](P66)霍尔巴赫也强调“自爱”,但他同时讲:“把真实的好处给予人们,这就是有德行。”[3](P76)“光是自己一个人,谁也不能成为幸福的。”[3](P77)“部分人的福利只能从全体的福利中得来。”[3](P79)“为使别人关心我们自己的保存,我们就不能不关心他们的保存,……这些就是道德的义务的真实基础。”[3](P84)卢梭主张用“合乎善良天性的格言:‘你为自己谋福利,要尽可能地少损害别人’来启示所有的人。”[3](P113)他认为“道德境界———由自爱扩大到为爱他人。”[3](P131)“贤明的人,首先关心的是大家的利义,然后才是个人的利益,因为每一种利益都属于整个的人类,而不属于其中的某一个人。”[3](P134)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古典哲学也深刻论述了这个道德原理。康德重视社会的普遍意志、普遍利益,他强调的道德或实践理性的普遍性法则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他讲:“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法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5](P30)他在另一处又讲,“在任何情况下,我都必须这样做:‘我一定要使我的行动的准则,同时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3](P358)他反对以个人幸福为行为动机,认为个人幸福原则会冲击、损害社会普遍意志和利益。他的道德学说虽有将义务与幸福对立起来的缺点,往往为时人和后人所批评,但他的道德思想是引人走向高尚的。人们赞赏他的名言“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5](P164),决不是偶然的。黑格尔深刻地论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关系。他讲:“伦理是在它概念中的意志和单个人的意志即主观意志的统一。”[6](P43)即是说伦理是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主观意志与客观意志的统一,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他强调道德要以普遍法则、普遍意义作为基础、目的和评判标准。他讲:“道德的本体是普遍。”[7](P249)“道德在于遵循思想,亦即遵循普遍的法则、正确的理性。一件事情只有在其中实现了并且表明了一个普遍的使命,才是道德的和正当的。“[8](P81)他反复论证个人的特殊利益与社会普遍利益的辩证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两者都只是相互倚赖、各为他方二存在的,并且又是相互转化的。我在促进我的目的的同时,也促进了普遍物,而普遍物反过来又促进了我的目的。”[6](P199)他以人们纳税为例说,“大部分人认为纳税损害了他们的特殊性,……然而,尽管这样看来是真实的,终究没有普遍物,目的特殊性就不可能达到。”[6](P199)而“个别人为他们自己所做的事,对于普遍物、多数人也有好处;他关心他自己愈多,他有益于别人的可能性也就愈大。”[9](P158)“他们为我,我为他们。”[10](P235)因此人们的行为准则应是“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不仅自己的福利,而且普遍性质的福利,即他人的福利。”[6](P136)费尔巴哈虽然批评康德否认个人快乐的行为动机和黑格尔伦理学的抽象性,但在个人幸福以社会他人幸福这个基本道德理念上,康德、黑格尔又是别无二致的。他讲:“道德的原则是幸福,但不是集中在一个人身上的那种幸福,而是分布在各个人(包括我和你)身上的幸福,因此,幸福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双方面的或各个方面的。”[3](P454)“道德自然不知道没有他人幸福的自己的幸福,……道德只知道同志式的共同幸福。”[3](P477-478)他非常推重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认为“这个素朴的通俗地原理是最好的、最真实的,同时也是最明显而且最有说服力的。”[3](P480)

中国传统伦理学特别是孔孟荀为代表的儒家伦理学,主要是以义利之辨以及公私之辨、理欲之辨的论题来探讨这个道德原理的。义,指社会整体利益;利,指个人私利。他们认为人应重义轻利、以利从义、先义后利、见利思义、义而后取,而不能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公私之辨的意义与义利之辨是一致的,认为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大公无私是高尚的行为,而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是可耻的行为。理欲之辨与义利公私之辨也是相通的。理,指社会公认的礼义等道理;欲,指个人的欲望要求,儒家主张限制和引导个人的私欲,使之不损害社会公理,即所谓“以理制欲”、“以理导欲”。中国传统伦理学中的义利、公私、理欲之辨虽然在历史上曾经体现剥削统治阶级的意愿,产生过压抑个性和个人利益的消极作用,但其强调社会共性和社会公利的合理因素也是不宜完全抹煞的。历史上的传统道德思想的产生都植根于一定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土壤之中,都有其时代的特点和特殊意义以及局限性,但其所蕴含的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又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他们所强调的道德行为以社会公利为目标,就是一个宜古宜今的朴素的道德原理。

三、几点体会

道德朴素性的探讨,对于我们的伦理学研究和道德宣传教育是很有启示意义的。大致说来,有如下几点:

一是要讲求道德话语的平实质朴。讲道德是要人们去实践的,因此,所讲的东西应使人们易懂、易记、易行。也就是说,要用朴素明快的语言讲道德,即使讲深刻的、有新意的东西,也应如古人所讲的要“意深而不晦,句新而不怪,语新而不狂”(吕祖谦:《古文关键》)讲道德切忌云山雾罩,华而不实,空话连篇,如俗语所讲的“真理半张纸,闲言万卷书。”《颜氏家训》作者颜之推曾讥讽过这种空话连篇的现象,“邺下谚云:博士买驴,书券三纸,未有驴字。“《(勉学》)据有人统计,儒家经典”四书“字数都不算多。《论语》约12000字,《孟子》约34700字,《大学》约1750字,《中庸》约3470字,总数在52000字左右,[11](P10)所谓要言不烦,仅这一点就很值得后人学习借鉴。

二是牢牢把握道德的利他性和以社会公利为目标的特质。讲道德就要讲利他、利社会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效果。否则就不是讲道德。现在有一种背离道德特质谈道德的现象。如有人视道德仅仅为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工具或手段。有人视技能、谋略为道德,把道德与技能、谋略混为一谈。有人主张只需讲“底线道德”不必讲什么利他、利社会。在所谓“次道德”的讨论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只窃财不伤人,不将钱财全部偷走也是道德的,虽然被称之为“次道德”。如此等等,难免不陷入道德的低庸化。诚然道德思想的复杂多变,多样多元,是社会转型期的一个重要特点,但无论如何复杂多变,道德的朴素原理都是不可背离的。勿宁说,社会道德思想愈复杂多变,愈要坚持这个朴素的道德原理。

三是注意区分道德的通则与特例。孟子讲:“君子可欺以其方,难罔以非其道。”(《孟子·万章上》)荀子也讲:“君子道其常,小人道其怪。”(《荀子·荣辱》)“道”、“常”为常理常则、恒常道理,亦即通则。它们是具有普遍恒久意义的。如人要诚实不说谎是道德通则,道德观念和规范准则,都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通则性,但有时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所例外(任何规律规则都有例外),有时医生善意的谎言也是道德的。

然而人们都不应以道德特例否定道德通则。主观道德论、道德相对主义就是常常以道德特例来否定道德通则的。因此我们在考察认识错综复杂的社会道德现象时,要注意这一点,这也是把握道德特质和道德精神所必需的。

四是重视坚持辩证法思维,力戒“好就是绝对的好,坏就是绝对的坏”的形式主义思维。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矫枉、矫枉这样一种矫了又矫的现象发生,程颐和朱熹曾形容这种现象为“扶得东来,西又倒”。在中、西伦理思想史上以及现实道德生活中,这种“东歪西倒”的现象是并不乏见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人为批判不重视个性和个人利益思想倾向,片面张扬个性和个人利益,将个性与共性、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以及自由与约束等完全对立起来,全盤抹煞传统伦理学义理、公私、理欲之辨中所蕴含的合理因素,以致质疑、批判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对道德以社会公利为目标的朴素原理产生动摇。这就难免于顾此失彼,陷入偏颇。这一方面的理论偏差或失足,使值得重视并引以为戒的。

五是重视优秀的道德历史文化资源的当代价值。历史上严肃的哲学家、伦理学家所阐发的道德以社会公利为目标的朴素道理,是一笔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当今,伴随市场经济的极度扩张而出现的个体化和个体性张扬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潮,造成前所罕见的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现象,这使人们不得不再一次重新思考人的个性和社会性、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人们在想,如果我们只讲个性不讲社会性、只讲“自爱”不讲“仁爱”、只讲享有不讲义务,那么,我们这个社会还能够和谐、有序、持续的存在和发展吗?人类的社会家园、家庭家园、自然家园还能看守得住吗?

人们在思考这些问题时,重社会公利、讲仁爱、讲责任义务的传统道德价值观无疑具有借鉴启示意义。值得提出的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和学者对道德的利他、利社会的特质也有许多深刻论述。如梁启超强调合群的道德。他讲“群者,天下之公理也”(《说群群理一》),“合群之德者,以一身对于一群,常肯绌身而就群;小群对于大群,肯定绌小群而就大群。”(《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又如孙中山倡导“替众人服务”的道德,他讲:新道德,就是有聪明能力的人,应该要替众人来服务。这种替众人服务的新道德“就是世界上道德的新潮流。”(《在岭南大学黄花岗纪念会的演讲》)蔡元培强调亲爱(博爱)道德,认为在自由、平等、亲爱三者之中,自由、平等“皆由消极一面言之”,而亲爱乃是“积极之道德”。在他看来,于现实生活中自由平等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对许多人来说往往是难以实现的,而自由平等的这种缺陷,恰好须要发扬亲爱的精神加以弥补(《关于新教育之意见》)。他们的探讨和认识是值得重视的。总之,历史上这些富有教益的道德思想文化资源对于我们把握道德的特质和朴素原理,进而深刻理解和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20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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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M].北京:三联书店, 1956.

[8]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M].北京:三联书店,1959.

[9]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10]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11]杨千朴.四书伦理思想研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5.

(原载《伦理学研究》2008年第11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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